一、目的
1、促使员工合理、有效地利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2、保证员工的额外劳动得到合理的回报。
3、规范加班及加班工资的管理。
二、定义
本规定中所指的“加班”,包括以上加班、加点两种情况。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节日指法定的节日,假日指应休息的周末;公司规定的休息日,指全公司休息、少数人上班。)
加点是指员工在正常班次内已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之后,为完成领导安排的额外工作或超前性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在公司总部及驻外机构工作的所有员工。
四、基本原则
公司鼓励员工尽心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同时也鼓励员工为了竞争的需要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任务。必须的加班,也应是员工自愿参加,对不能自愿加班的员工,可以安排有同等技能的员工替代。不应有强迫命令,以及暗示。
五、相关概念说明
1、指令性加班:指公司、各部门或主管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进行的加点和节假日加班,主要有以下两类情况:
Ⅰ类:公司指令型。公司因为临时任务安排的集体加班,或各大部门自身工作需要安排的集体加班以及因外部协作而发生的加班。(各大部门对研发、市场指三级部门,其他口指二级部门批准,批准手续应快速、简化。)
Ⅱ类:主管指令型。部门主管因工作需要对员工要求的加班。
2、非指令性加班:未经部门主管批准,员工自觉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加点和节假日加班。
3、换休:因停电等原因,公司统一安排某办公地点或某部门的员工休息日与工作日对换。换休不受配额限制,不纳入加班管理范畴。
六、加班申报及补偿原则
1、公司全体员工,参加指令性加班均计发加班工资。按实际加班时数计发加班工资,不再实行调休安排。
2、目标责任制员工的非指令性加班,属节假日工作者,经主管批准,可以计发加班工资;属加点者,不个别申报,在年终时统一给予1个月工资及工时。
3、定额制员工为完成生产计划而加班,按定额计发加班工资。对于任务量不满的指令性加班,以当月平均工时值计发加班工资。
4、原则上,加班申请应扣除中间用餐及休息时间。
5、参加公司或部门在正常工作班次之外组织的培训、参观、非业务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均不作为加班。培训教师及培训组织者因工作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可以作为加班。
6、取消调休制度,在年终统计有效工作时间时,员工病假、事假等不计有效工作时间的假期可以用已获批准的加班时间或公司给予的工时冲抵。
七、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1、免刷卡人员或驻外人员的加班,须提前填报书面《加班申请登记表》,由各大部门考勤员每月汇总一次。《加班申请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
2、刷卡人员的加班,须提前填写《加班请假电子流》,经相关主管审批确认后,方为有效申请。具体流程图见附件二。
3、刷卡人员的加班,有效加班时数是:加班申请时间与实际出勤(刷卡)记录的交集。
4、员工加班时段忘刷卡,不在系统中作补卡处理,一律按实际刷卡记录复核有效加班时数。
5、未参与出勤考核的高层领导,每年将名单报总裁办处理。
八、加班工资的核算及发放
1、计发加班工资的依据:考勤系统中提供的员工当月有效加班时数。
2、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A、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B、 定额制员工,在国家法定节日加班按2倍月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法定有薪假日包括:
元旦:休假1天(元月1日)
春节:休假3天(阴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休假3天(5月1日、5月2日、5月3日)
国庆节:休假3天(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
3、在月度工资中发放上月加班工资。
4、目标责任制员工因加班加点年终增发的一个月工资,在下年度一月份发放,其中工作不满一年的新员工,按实际工作月份折算计发。离职员工离职结算时按其实际工作月份折算,计发加班加点补偿。
九、原调休配额的处理
对于本规定生效前已有的调休配额转发加班工资,在2000年7月份工资中发放。
十、附则
1、本规定的解释权及修订、废止权在人力资源管理部。
2、本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生效,与此相抵触的相关规定自动失效。
附件一:《加班申请登记表》
附件二:《加班申请电子工作流》流程图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报:总裁、各副总裁
抄送:公司各大部门、各办事处、各用服中心、北京代表处、北京研究所、上海研究所、香港华为、美国公司、各驻外地区部、代表处、华为电气、华为集成、贝托华为、四川华为、北方华为、天津华为、沈阳华为、上海华为、山东华为、河北华为、浙江华为、成都华为、安徽华为
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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