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遗失票据或现金的报销管理规定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8/01 12:00

为规范员工票据或现金遗失报销行为,增加员工责任意识,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仅适用于公司员工因执行公务活动而发生的票据或现金遗失行为。

二、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尤其不要在不安全的场合携带大量现金或将大额现金存放在不安全的地方,以防遗失,避免给公司及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按照公司的惯例,现金遗失一律不予报销,在暴力情况(绑架)下酌情处理。公司再次强调员工要将现金妥善保管。

四、遗失票据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报销:

1、对于遗失经过能提出合理解释,并出具公务过程的证明(如出差申请单、出差报告等)。

2、如有公司同行人员,须全部同行人员作出证明。

五、报销办法

1、向发票开出单位补办,开出发票证明,可全额报销。

2、对于遗失的单据,公司仅报销与本次出差有关的且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单据(如来往机票、住宿费、出差补助、有实物证据的单据),非本次出差期间发生的单据不得报销;

3、为增加员工的责任意识,凭记录、同伴证明的,以记录形式报销的部分,公司报销损失金额的90%,个人负担10%;

4、报销人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所有同行人证明(如有同行人)交直接部门领导或出差团组负责人核实。对于遗失现金的情况,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报常务副总裁审批,3万元以上的报总裁审批,然后交费用管理处审核处理。

六、现金遗失净损失帐务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票据遗失金额计入原相关费用科目。

七、报销人对丢失情况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作出证明的同行人负有连带责任。

八、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