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公司员工长期赴海外出差引起的生活不便问题,特对此类人员出差附加补助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1、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发放的目的
海外出差附加补助是对员工长期在海外较艰苦的地区工作所引起的生活不便的一种补贴。
2、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发放的范围
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的享受范围,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长期出差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的一线营销、产品拓展、用服工程、市场财经及市场辅助人员、研发驻外人员。但以下人员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外籍员工;公司外派的厨师。
员工出国考察、参展、短期开局、推广、投标等临时出差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
3、出差附加补助的发放原则
3.1 对于海外长期出差人员,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享受出差附加补助:
3.1.1 在常驻地期间,按其所在地标准享受相应的海外出差附加补助;
3.1.2 离开常驻国到其他国家,按出差国对应的补助标准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
3.2 员工调回国内,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
3.3 配偶前往海外探亲或常驻期间,员工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但配偶所享受生活补贴予以废止。
4、出差附加补助的标准
4.1 海外出差附加补助标准与出差地区的艰苦程度挂钩。
地点 | 补贴标准 (美元/日) |
A类:特别艰苦地区:安哥拉、阿富汗、尼日利亚 | 50 |
B类:艰苦地区 燌 非洲: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苏丹、加纳、塞拉利昂、中非、莫桑比克、厄利特利亚、乌干达、马里、刚果(民)、刚果(布)、布及纳法索、乍得、索马里、赞比亚、卢旺达、布隆迪、几内亚比绍、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赤道几内亚、尼日尔、马达加斯加; 熁 亚洲:柬埔寨、老挝、缅甸、孟加拉; 熁 中东:也门、伊拉克; |
40 |
C类:一般国家 不包括在A、B、D类的其他国家 | 25 |
D类:发达地区 燌 西欧、北欧: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德国、奥地利、瑞士、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爱尔兰、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 ·美洲:美国、加拿大; ·亚洲:日本、南韩、新加坡、香港地区; |
10 |
E类:所有研发驻外人员 | 10 |
4.2 海外长期出差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按下表执行;
4.3 一些特别艰苦的地区,经公司批准,可以享受特别的补贴标准。
4.4 出差附加补助标准为暂行标准,今后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
5、出差附加补助发放方式
5.1 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的发放,从员工出差之日起,到员工回国之日止。
5. 2 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的一线营销、产品拓展、用服工程、市场财经及市场辅助人员、研发驻外人员,由员工本人填写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申报表,经海外机构秘书确认和主管审核后,按月申报并发放。
5.3 公司未正式任命,但因工作需要派往海外长期出差的员工,由员工本人填写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申报表,经部门考勤员确认和主管审核后,在员工回国后予以发放。
6、其他
本规定自2000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华为司发[1998]129号《关于对办事处及一线营销、服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规定》和华为司发[1998]283号《关于对办事处及一线营销、售后服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补充规定》文件所规定的海外人员所享受岗位补贴予以废止;华为司发[1998]57号文《华为公司驻外人员携带配偶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六条、华为司发[2000]54号《公司出差费用管理制度》第2.14条关于配偶生活补贴的内容予以废止。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财经管理部。本文试行至2004年12月31日。
本制度的实施细则授权国际营销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