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经营决策审批制度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8/01 12:00

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关于“建立重大决策的责任制度。”等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3.4.1重大经营决策的界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经营决策指超过规定限额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购置、筹资和融资、各种损失、大额费用支出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股权变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歇业和成员企业自身无法决定,必须由集团公司来进行决策的事项。

3.4.2重大经营决策的内容

(1)          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混合性投资(不论长期还是短期);

(2)          固定资产购置包括购买、新建、扩建、改建等;

(3)          筹资和融资指以增加负债、租赁等形式筹集资金;

(4)          各种损失包括投资损失、资产盘亏和报废损失、坏账损失;

(5)          费用支出指部包括工资、水电消耗等经常性、程序性支出的费用项目,如修理费、业务费。

3.4.3经营决策权限

3.4.3.1全资单位的权限

全资单位指集团公司作为全额出资人设立的公司或企业,各单位具有下列规定限额内的权利,超过限额的项目,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单项费用开支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

酒店管理公司(不含京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综合保障部、运行保障部

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

单项低于5万元的损失项目(不含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单项费用开支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

单项融资租赁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项目;

年度累计低于100万元的筹资(从集团内部)。

3.4.3.2全资单位不具有权利

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报废、从集团外部筹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股权变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歇业和自身无法上决定,必须由集团公司来进行决策的事项。

3.4.3.4控股单位的权限

控股单位指集团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投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

被控股企业拥有财产使用权,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集团公司投入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依法对其享有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管理者选择权。

3.4.3.5控股单位必须报批项目

超过规定限额的重大经营决策(标准及项目见附表);

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股权变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歇业和自身无法上决定,必须由母公司来进行决策的事项。

控股成员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批项目表

 

审 批 内 容

审批机构

控股公司类型

需审批项目

对外投资

净资产≤2,000万元

≥100万元

股东会

 

2,000万元<净资产≤5,000万元

≥200万元

 

 

5,000万元<净资产≤2亿元

≥300万元

 

 

净资产>2亿元

≥500万元

 

固定资产购置

资产≤1亿元

≥100万元

董事会

 

1亿元<资产≤5亿元

≥250万元

 

 

资产>5亿元

≥500万元

 

筹资和融资

筹融资后资产负债率≥50%的项目

 

董事会

各种损失

资产≤1亿元

≥50万元

董事会

 

1亿元<资产≤5亿元

≥100万元

 

 

资产>5亿元

≥300万元

 

费用支出

利润预算≤1,000万元

≥100万元

董事会

 

1,000万元<利润预算≤5,000万元

≥200万元

 

 

5,000万元<利润预算≤1亿元

≥300万元

 

 

利润预算>1亿元

≥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