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关于“建立重大决策的责任制度。”等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3.4.1重大经营决策的界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经营决策指超过规定限额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购置、筹资和融资、各种损失、大额费用支出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股权变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歇业和成员企业自身无法决定,必须由集团公司来进行决策的事项。
3.4.2重大经营决策的内容
(1) 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混合性投资(不论长期还是短期);
(2) 固定资产购置包括购买、新建、扩建、改建等;
(3) 筹资和融资指以增加负债、租赁等形式筹集资金;
(4) 各种损失包括投资损失、资产盘亏和报废损失、坏账损失;
(5) 费用支出指部包括工资、水电消耗等经常性、程序性支出的费用项目,如修理费、业务费。
3.4.3经营决策权限
3.4.3.1全资单位的权限
全资单位指集团公司作为全额出资人设立的公司或企业,各单位具有下列规定限额内的权利,超过限额的项目,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单项费用开支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
酒店管理公司(不含京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综合保障部、运行保障部
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
单项低于5万元的损失项目(不含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单项费用开支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
单项融资租赁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项目;
年度累计低于100万元的筹资(从集团内部)。
3.4.3.2全资单位不具有权利
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报废、从集团外部筹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股权变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歇业和自身无法上决定,必须由集团公司来进行决策的事项。
3.4.3.4控股单位的权限
控股单位指集团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投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
被控股企业拥有财产使用权,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集团公司投入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依法对其享有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管理者选择权。
3.4.3.5控股单位必须报批项目
超过规定限额的重大经营决策(标准及项目见附表);
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股权变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歇业和自身无法上决定,必须由母公司来进行决策的事项。
控股成员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批项目表
类 别 | 审 批 内 容 | 审批机构 | |
控股公司类型 | 需审批项目 | ||
对外投资 | 净资产≤2,000万元 | ≥100万元 | 股东会 |
| 2,000万元<净资产≤5,000万元 | ≥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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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万元<净资产≤2亿元 | ≥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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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资产>2亿元 | ≥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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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购置 | 资产≤1亿元 | ≥100万元 | 董事会 |
| 1亿元<资产≤5亿元 | ≥2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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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5亿元 | ≥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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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和融资 | 筹融资后资产负债率≥50%的项目 |
| 董事会 |
各种损失 | 资产≤1亿元 | ≥50万元 | 董事会 |
| 1亿元<资产≤5亿元 | ≥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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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5亿元 | ≥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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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支出 | 利润预算≤1,000万元 | ≥100万元 | 董事会 |
| 1,000万元<利润预算≤5,000万元 | ≥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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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万元<利润预算≤1亿元 | ≥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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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预算>1亿元 | ≥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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