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会计监督的依据
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公司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及业务计划等。
4.3.2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责任
4.3.2.1对信息质量的监督
(1) 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受理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
(2) 确保会计账簿可靠。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上级领导报告;
(3) 确保财务会计报告公允。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应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上级领导报告。
4.3.2.2对财务安全的监督
(1) 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及时入账;
(2) 财产物资是否实行“永续盘存制”;
财产清查是否定期进行,发生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时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1) 财务会计档案是否妥善保管、编造清册并定期清查。
4.3.2.3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1)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 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 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本部门(单位)领导及公司直属上级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部门(单位)领导及公司直属上级领导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5) 对违反国定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或公司直属上级领导汇报的,应承担责任;
(6) 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4.3.2.4对执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
(1) 公司各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本部门(单位)领导及公司直属上级领导报告,请求处理。部门(单位)领导及公司直属上级领导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2) 对违反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或公司直属上级领导汇报的,应承担责任。
4.3.3财务会计监督的具体内容
4.3.3.1预算、计划的稽核
(1) 预算、计划的内容是否全面;
(2) 预算、计划的编制方法是否科学;
(3) 预算、计划的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 预算、计划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5) 预算、计划是否根据环境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4.3.3.2购置付款业务稽核
购置合同的稽核
审查合同条款的有效性;
审查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审查合同内容的经济性;
审查合同内容的正确性;
审查合同的执行情况。
发票的稽核
取得的发票的合法性。主要审核其票面是否规范;特别是对从境外取得的发票或凭证合法性的审查,对有疑义的 ,可以要求提供境外公证部门、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方可作为核算的证明;
发票填写的真实性;
发票品名、数量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相符。
结算凭证的稽核
审核结算凭证的真实性;
审核结算凭证的合法性;
审核结算凭证内容的正确性;
审核结算凭证内容的完整性。
验收单的稽核
审核验收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购置合同、购置合同所列的购置物品是否确实到货、购置物品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入库手续、是否填制验收单或入库单、是否有无购置合同的物品到货等;
审核验收单内容的正确性与完整性。验收单填制是否符合要求,填制内容是否齐全,有关人员是否签字。
付款凭证的稽核
付款凭证是否附有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其记录的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
会计分录的编制是否正确;
付款凭证的各项内容是否填制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付款凭证所良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关部门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购置付款业务遵守制度情况的稽核
是否按预算、计划进行购置,预算外购置是否事先得到批准;
以合同法为依据,签定的资产购置合同是否具有适用性、合法性,并予以执行;
是否严格进行验收,备品配件办理入库手续,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并贴标签;
资产购置额是否按验收实际数额入账;
付款记录与记账及时;
是否按支票申领制度要求申领及签发支票;
是否按报销制度,报销人报销时是否有正常的批准手续、适当的付款依据,有关部门购货支出是否具有验收手续;财务部门是否对报销单据加以审核,现金出纳是否见到加盖核准戳记的支出凭证单后方予以付款;
审核付款记录是否及时入账,一切原始凭证是否按顺序或内容编作会计记录的附件。
付款的稽核
审核购置付款的依据如购置计划、购置合同、发票、结算凭证、验收单(入库单)等是否合法、真实与完整;
审核付款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以应付账款或应付票据形式列支购置货款,审核应付账款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是否按月结账并相互核对;是否按月得供货方取得对账单,与应付账款明细分类账和未付凭单明细表相互调节,并查明发生差异的原因等。
4.3.3.3货币资金的稽核
现金的稽核
现金支出是否符合现金支出范围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现金收入是否作支;
现金限额的遵守情况;
现金收付记录是否完整;
账实相符情况;
内部牵制制度执行情况。
银行存款的稽核
银行存款的支付是否遵守审批权限的规定;
是否存在与本单位经营无关的款项收支;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银行存款收付记录是否完整;
银行存款的账实相符情况;
内部牵制制度。
其他货币资金的稽核
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余额是否及时清算;
账实是否相符。
外币的稽核
外币现金和外币存款的记账,是否实行复式记账法;
外币现金和外币银行存款的支付,是否遵守审批权限的规定;
是否存在与本单位经营无关的外币收付;
是否出租、出借外币银行账户;
外币和外币银行存款的账实是否相符;
内部牵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收入的稽核
航空性收入是否及时计录并确认;
非航空性收入是否按合同按期确认;
空白机场建设费发票发放的稽核。
应收账款的稽核
不相容职务分离的稽核;
账账相符的稽核;
定期对账和催款的稽核;
对应收账款形成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稽核;
对应收账款收回及时性进行稽核;
对坏账准备及坏账损失进行稽核,包括稽核坏账准备提取和收回合规性、正确性,以及稽核坏账损失的合规性、正确性。
备品配件的稽核
大额的备品配件采购是否签订购货合同,有无审批制度;
备品配件的入库是否严格履行验收手续,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和价格等是否逐项核对,并及时入账;
备品配件的发出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是否及时登记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备品配件的采购、验收、保管、运输、付款等职责是否严格分离;
备品配件的分检、堆放、仓储条件等是否良好;
是否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是否及时按规定审批处理;
备品配件消耗定额是否有效制定;
备品配件消耗定额是否贯彻执行;
消耗定额是否按规定定期及不定期进行调整;
备品配件储备量是否合理;
备品配件在生产技术上的耗用是否节约。
固定资产的稽核
审核各单位财产清查制度的有效性;
审查财产清查工作的实施程序的合理性、有效性有真实性;
审核财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
审核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意见的正确性、合理性;
审核财产清查结果的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合理性;
固定资产的报废是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执行;
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是否全额上交;
审核固定资产报废后的清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审核固定资产报废的资产价值及残值的会计处理的合法性、完备性与正确性。
工资的稽核
工资中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及补贴、扣款等的计算是否准备,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代扣款项有无不扣、少扣或用职工福利费支付的情况;
审核有无虚增人员、冒领工资等情况;
按用途分配的工资,是否按规定的列支渠道列支。
应付福利费的稽核
计入福利费的开支数额是否合理;
有无将应由公益金负担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开支或使用管理不当、损失浪费、造成福利费超支等问题。
期间费用的稽核
销售费用的稽核
审核销售费用的开支范围;
销售费用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审核;
销售费用会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
管理费用的稽核
管理费用计划的审核;
管理费用开支范围的审核;
管理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管理费用会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
财务费用的稽核
审核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其计提列支数是否正确;
审核计入财务费用的长期借款利息,是否确属在固定资产购建完成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支出,有无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的长期借款利息计入了财务费用,审核时应结合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审核一并进行;
审核发生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是否冲减了财务费用,有无不按规定冲减或不入账核算的情况。
融资与投资的稽核
银行信贷的稽核
是否如实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清偿贷款本息;
涉及贷款的财务处理是否准确。
短期投资的稽核
短期投资取得时入账价格的确定;
短期投资现金股利和利息的处理;
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
长期投资的稽核
长期投资取得时入账价格的确定;
长期投资的股利、利息处理;
长期投资的期末计价。
会计报表的稽核
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的要求,认真执行《会计法》及其他各项财务制度,对会计报表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进行稽核;
稽核是否完成财务计划,检查未完成或超额完成的主要原因;
审查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编报要求,是否反映真实、完整;
各项指标间是否平衡。
基本建设项目稽核
工程项目概算的稽核
工程招标的稽核
施工合同的稽核
施工预算的稽核
设备、材料价格的稽核
预付备料款的稽核
施工结算的稽核
竣工结算的稽核
资产移交的稽核、
4.3.4国家、社会监督
公司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