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9/07 12:00
(一)工业生产的类型与成本计算方法的选择
要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必须根据企业不同的生产类型并结合管理上的具体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
工业企业的生产类型,按照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划分,可分为简单生产和复杂生产。简单生产是指工艺技术过程中不可间断或者在工作地点上不能分散进行的生产,如发电、采掘等工业。这类生产周期较短,步骤单一,也称单步骤生产。复杂生产是指工艺技术过程可以间断为若干个步骤,因而可以分别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进行的生产。这种生产可以由一个企业独立完成,也可以由几个企业协作进行。在一个企业内,这种生产可以由一个车间来完成,也可以由几个车间协作进行。复杂生产又可分为连续式和装配式两种。连续式生产是在原材料投入生产后,必须按一定的顺序经过几个连续加工步骤最后制成产成品,如纺织、五金制品等工业。装配式生产是把各种原材料平行地加工成各种零件,把零件装配为部件,然后把部件装配成产成品,如机床制造、家用电器工业等。由于复杂生产,产品需经过几个步骤才能加工完成,所以也称多步骤生产。
工业企业的生产类型,按照生产组织特点划分,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大量生产是不断重复生产品种相同的产品,特点是生产的产品品种稳定,品种较少但产量多。如纺织、酿酒、造纸等。成批生产是按预先规定的批别、数量进行的生产,特点是产品品种较多,各种产品的生产往往成批的重复进行,如家用电器、服装、制鞋等工业。根据批量的大小,成批生产又可分为大批生产和小批生产。单件生产是根据定货单的要求制造某种特定性能、规格的产品,特点是产品种类较多,但极少重复,如造船、重型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等工业。
成本计算方法的选择,首先取决于生产类型的特点,还要考虑成本管理的要求。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对成本计算方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期和在产品成本计算三个方面。这三方面的结合,构成了以成本计算对象不同为主要特征的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成本计算对象的基本方法有三种:
(1)以产品品种为成本计算对象的品种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或管理上不要求分步骤计算成本的多步骤生产。
(2)以产品批别或定单为成本计算对象的分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管理上不要求分步骤计算成本的单件、小批生产。
(3)以各种产品及其所经各生产步骤为成本计算对象的分步法。这种方法适用于管理上要求分步骤计算成本的大量、大批的多步骤生产。
除上述三种基本方法外,为满足企业管理的需要和成本计算的要求,还可采用其他一些成本计算方法。如分类法、定额法或标准成本法等。
(二)产品成本计算的品种法
品种法是以产品品种为成本计算对象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采用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的企业或车间中,如果只生产一种产品,成本计算对象就是该种产品,计算成本时,只需开设一张成本计算单,发生的生产费用全部都是直接费用,直接计入这种产品的成本。如果生产多种产品,就要按产品品种开设多张成本计算单,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各种产品成本计算单中,间接费用则要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在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分配。月末计算成本时,如果没有在产品或者在产品数量很少,则不需要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各种产品的成本计算单中按成本项目归集的全部生产费用,就是该产品的总成本,用总成本除以产量,即可得出产品的单位成本,如果月未有在产品,而且数量较多,则应将成本计算单内归集的生产费用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间进行分配,以便计算产成品成本和月末在产品成本。
(三)产品成本计算的分批法
分批法是以产品批别或定单为成本计算对象归集生产费用,计 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分批法又称为“定单法”。
分批法基本上是根据购货单位的定单来确定产品的批量,一般 是一张定单为一批;如果一张定单中不止一种产品时,也可将这几 种产品分为几批;如果一张定单中虽只有一种产品,但数量较大, 则可按最优批量将其划分为数批;如果几张定单都定有同一种产 品,且数量都不多,也可将其合并为一批;如果定单中只有一件产 品,但较大型和复杂,生产周期长,也可按产品的组成部分将其分 为数批投产。
采用分批法,仍按会计结算期于月终归集生产费用。当某批产 品完工时,归集在成本计算单中的生产费用就是完工产品的成本; 某批产品未完工时,归集于成本计算单中的生产费用就是在产品成 本。各批产品的成本计算期与生产周期一致,月末一般不存在完工 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配费用的问题。但是,在一批产品跨月份完工 交货时,为了管理上与统计工作口径一致,并计算销售成本,月末 就需要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费用,以计算产成品成本。
(四)产品成本计算的分步法
分步法是以产品的生产步骤为成本计算对象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在多步骤生产的企业里,从原材料投入生产到产成品制造完成要经过若干生产步骤,除最后一个步骤完工的产成品外,其余生产步骤完工的都是半成品。这些半成品可以用于以后的生产步骤继续加工或装配,也可以对外出售。为了进行各步骤的成本管理,不仅要求计算各种产成品的成本,’而且要求按照生产步骤来计算成本,即要求按各种产品及其所经过的各步骤来设立产品成本计算单,于月末定期进行成本计算。分步骤设置的各产品成本计算单中所归集的费用,要采用适当方法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计算出完工产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
根据企业管理对各步骤所提供成本资料的要求不同和简化成本计算的要求,分步法在结转各步骤成本时,可以采用逐步结转和平行结转两种方法。逐步结转法按照半成品成本在下一步骤成本计算单中反映的方式不同,又可分为综合结转法和分项结转法。
产品成本核算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成本核算工作,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自行制定成本核算办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三条 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制造成本。
1. 直接材料:指生产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和其他直接材料。
2. 直接工资:指在生产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 燃料及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燃料和水、电、汽、冷动力费用。
4. 制造费用:指应由产品制造成本负担的,不能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的有关费用,主要指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车间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降温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第四条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1. 资本性支出,即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2. 对外投资的支出。
3.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4.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产损失。
5.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6. 灾害事故损失赔
7. 各种捐赠支出。
8. 各种赞助支出。
9. 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10.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成本核算的任务、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成本核算的任务是:
1.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合理归集与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并根据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分析资料。
2. 监督成本费用发生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 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耗费,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成本核算工作的原则
1.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竞争和内部管理需要的成本费用核算体制。
2. 开展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加强对二级核算单位以及班组成本核算的组织与管理。
3. 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必须在不断加强与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使成本费用的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4. 成本费用计算期应与会计核算期一致,规定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每月1日至当月末。计入当月成本的费用要素消耗和产品产量的起止日期须与成本计算期保持一致,不得提前和延后。
5. 成本核算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成本水平的经营成果。
6. 成本核算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与产成品的界限、各种产品之间的成本界限。
7. 根据计算期内完工验收入库的产品数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目标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按计划成本、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应在月末调整为实际成本。
8. 遵循谁受益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设置成本费用账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对成本项目在各成本核算与管理对象间进行分配,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9. 公司成本核算中的各项具体方法(包括材料计价、价差调整、费用分配方法、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计算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成本费用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四章 生产费用的分类、归集、分配
第七条 生产费用按经济内容(或性质)分类称为生产费用要素。
1. 外购材料: 指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耗用的一切从外部购进的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包装物、修理用备件和低值易耗品等。
2. 外购燃料: 指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耗用的一切外部购进的各种燃料,包括固体、液休和气体燃料。
3. 外购动力: 指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耗用的由外部购进的各种动力。
4. 工资 :指应计入生产费用的职工工资。
5. 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指按照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6. 折旧费:指各生产单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率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
7. 修理费:指按照确定并备案的提存率预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的大中小修理费用或直接计入生产费用的修理费用。
8. 利息支出:指应计入生产费用的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9. 税金:指应计入生产费用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0. 其他支出:指不属于以上各要素的费用支出。如物耗和非物耗等。
第八条 生产费用按经济用途分类称为成本项目。公司成本项目规定如下:
1. 直接材料:直接用于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和外购半成品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并具有消耗定额的辅助材料,另外包括包装物。
2. 燃料及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各种燃料和动力。
3. 工资及福利费: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4. 制造费用:指各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
(1) 工资:指车间生产工人以外的管理人员、辅助工人、勤杂人员的工资。
(2) 职工福利费:指按上述人员工资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 折旧费:指车间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
(4) 修理费:指车间维修各类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所发生的修理费用。
(5) 办公费:指车间发生的文具、纸张、印刷品等办公费用。
(6) 水电费:指车间非工艺过程用水和照明用电的费用。
(7) 取暖费用:指车间应分担的采暖费用,不包括支付职工取暖费津贴。
(8) 租赁费:指车间从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而支付和租金。
(9) 差旅费:指车间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10) 机物料消耗:指车间非直接用于产品、劳务的一般消耗材料,不包括 修理费用、劳动保护用品等。
(11) 保险费:指车间应负担的财产保险费
(12) 低值易耗品摊销:生产车间耗用的通用工具、生产用具、仪器等。
(13) 劳动保护费:车间为保证劳动安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制造费用开支的各项劳动保护措施费、劳动保护装置维护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用品等。不包括增加固定资产的劳动安防护措施支出。
(14) 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15) 运输费:车间内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和运输部门为车间提供的劳务费用。
(16) 外部加工费:指车间产品零部件委托外公司加工协作的费用。
(17) 试验检验费:指不能直接计入为鉴定某种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产品的试验费、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检验费用、理化试验、质量监控等费用。
(18) 设计制图费:指对产品和工艺进行科研、设计所发生的费用。
(19) 其他: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应计入制造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生产费用归集与分配的原则
1. 按产品品种设置成本核算对象,对难以直接计入的间接费用要按合适的标准,在公司包括主营业务、其他所有产品之间分配。企业的产品包括全部的主营业务、其他业务和劳务协作。
2. 凡能直接计入各生产线、各作业、各产品的费用均应直接计入。
3. 凡不能直接计入各生产线、各作业、各产品的费用,应采用与费用形成有直接关系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
4. 分配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条 购入材料的成本:
1. 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购材料的成本包括:买价、外地运杂费、保险费、大宗材料的市内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但不包括购进材料增值税和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 购进材料直接用于非应税产品的,应按包括进项增值税在内的全部支付价款全额计入材料成本。
3. 进口材料的采购成本应包括国外进价、进口税金。
第十一条 材料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 月终未报账的材料,按计划价办理暂估入库,于材料报账时冲回。
2. 采用公司内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月终将耗用材料的计划价调整为实际价格。材料的实际价格与计划价格的差异,使用当月实际差异率,按材料类别或品种核算。其中VB1主要原材料、制剂主要原材料按品种核算,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包装物、低制易耗品按材料类别核算。
3. 材料稽核员根据领料单,将属于直接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计入制造一部生产成本。不能直接计入产品实体的,计入领用部门制造费用。成本核算员将直接计入产品实体的材料按材料稽核员转来的“材料领用单”,以材料核算价分配到各工序、各产品。并将材料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4. 月末车间材料员负责将已领未用的材料办理“假退库”手续。
第十二条 动力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 动力包括水、电、蒸汽、冷、压缩空气等,分外购自制两种。自制动力以及需经本单位辅助车间处理后使用的外购动力,均应作为辅助生产核算。
2. 动力费用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数量进行核算,没有计量仪表的,应由动力部门或有关部门确定的合理的分配标准,作为分配动力费用的依据。
3. 动力费用的核算要划清生产用和非生产用的界限、内供和外供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