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五个严禁规定
提供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10/22 12:00
     记者昨日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的“五个严禁”规定,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举报信箱。

    “五个严禁”规定包括: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据介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将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还设立了举报电话和电子举报信箱,群众如果发现有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可以随时进行举报。举报电话是(0471)6986636、6986617,电子举报信箱是nmgyj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