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法院司法绩效管理系统实施办法(试行)
提供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10/22 1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司法绩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全市法院司法绩效的全面提高,根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全市法院司法绩效管理系统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绩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中院对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审判人员和基层法院司法绩效进行管理,各基层法院对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司法绩效进行管理。
      第三条  司法绩效管理按照“先组织后个人”的步骤,分阶段稳步推行。
      第一阶段为探索和试运行阶段,时间为一年,绩效管理只具体到审判业务部门。
      第二阶段为全面运行阶段,对审判人员的绩效管理正式启动。
市中级法院审判人员的绩效管理,依照《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业绩考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中心是全市法院司法绩效管理的专职机构,在审判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基层法院司法绩效管理也应由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
      第五条  各院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庭)和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司法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绩效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每年年初,各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根据《绩效系统》行动计划的要求制定本院的年度绩效计划。审判业务部门、后勤综合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和业务特点,按照本院的年度绩效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年度绩效计划。
      第七条  各基层法院的年度绩效计划应于每年的元月20日之前报送中院审判管理中心。
      中院的年度绩效计划由审判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并报院党组审定。
      中院各部门的年度绩效计划经院党组或主管院长审定后送审判管理中心。
      第八条  各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的年度绩效计划包括两大部分内容:
     (一)根据《绩效系统》评估体系设定的目标值确定的绩效目标;
     (二)为提升司法绩效而计划采取的行动方案。
后勤综合部门的年度绩效计划仅包括为配合、服务审判业务庭提升司法绩效而计划采取的行动方案。
     第九条  制定年度绩效计划应坚持“突出重点、整体联动,大胆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力求针对性、可行性。
     第十条  行动方案选择的各项措施必须具体并且具有可操作性。每一项具体措施应明确相应的负责领导、负责部门及具体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绩效计划重在落实。各院领导、中层部门领导应加强对绩效计划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十二条  落实绩效计划必须坚持与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对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措施应转化为制度,并着重抓好落实;对现行的、与《绩效系统》不协调、不配套的制度应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为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各院、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行动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三章  指标数据的说明、填报与报送

     第十四条  《绩效系统》评估体系各项指标的具体含义、换算方法、分值及目标值见《全市法院司法绩效管理系统评估指标的编制说明》和《全市法院司法绩效管理系统指标分值、目标值分配表》表式注解。
     第十五条  每月15日为全市法院统一的收结案截止日期(与司法统计报表相同)。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8日前,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将该季度有关指标数据填入统一制发的司法绩效管理统计报表后,报送中院审判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司法绩效管理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数据必须与同期司法统计报表的数据相一致。
     第十七条  绩效管理所涉指标数据分别由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填报,中院审判管理中心汇总统计(见附表)。
     第十八条  各承担指标数据填报的部门应按时填报统计表,并确保填报数据的准确无误。
     各基层法院填报的绩效管理统计报表须经本院分管院长审核、签发并加盖本院院印后报送中院审判管理中心。
     本院各部门填报的绩效管理统计报表须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后报送审判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本院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指标数据的填报。数据填报的工作量可折抵一定数量的办案任务,具体折抵办法由负责岗位目标考核管理的部门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  各院要加快局域网的建设步伐,加强《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实际应用,确保及时、准确地采集有关指标数据。
     第二十一条  中院每季度通报一次本院各部门、各基层法院指标数据完成情况及排序情况,每年年底通报各项年度指标及年度排序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中院审判管理中心对填报的数据要进行认真审查,发现可疑应及时予以核查,发现错误应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对为追求排名而故意弄虚作假的,取消该法院、该部门当年度评先资格,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   绩效指导与反馈

    第二十三条  中院应建立对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绩效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反馈机制,确保有的放矢地开展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院实行院领导联系基层制度,通过查阅案卷、旁听庭审、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法院《绩效系统》的运行和绩效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中院审判管理中心定期对全市法院绩效指标数据进行分析研究,为法院领导进行科学决策、加强宏观指导、调整工作部署、优化审判资源提供参考。
    第二十六条  中院审判管理中心应加强调查研究,对各院、本院各部门在提高司法绩效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同时,针对系统的实施、运行情况,修订、完善《绩效系统》,使其更好地为提高司法绩效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中院主管院长、庭室部门领导应切实履行领导、管理职责,适时检查并督促各部门、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既定的绩效目标和计划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院、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应通过绩效指标数据的横向、纵向比较,努力寻找差距,改进自身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每年年底中院将依据绩效数据的季度通报和年度通报对绩效突出的基层法院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排名滞后的法院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考核,与物质奖励紧密挂钩;同时记入法官业绩档案,与个人晋级、晋职、职务任免、评先评优、立功受奖等非物质利益紧密挂钩。具体办法由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法院也应根据各自的实际,建立对本院各部门、审判人员绩效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反馈机制,确保绩效管理取得实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院审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