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儋州市法院近日出台《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评查范围、规范了评查程序,由评查到问责,环环相扣,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评查问责工作机制。
一是成立由各业务庭、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根据审判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审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全面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协调工作。下设的评查办公室,负责案件评查的具体工作事宜。
二是明确评查方式。案件质量评查采取定期抽查、专项检查和重点评查等三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对各类审结、执结案件的质量每月进行评查,每名法官接受抽查的案件比例不得少于结案件数的30%;重点评查是指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进行的重点评查;专项检查,是指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对某类案件或案件的在审情况(庭审观摩等)进行的专门性评查。
三是明确案件差错的界定标准。案件质量差错是指案件在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因过失而出现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的问题,案件质量差错依差错性质、过错程度、后果分为重大差错和一般差错。规定案件评查从立案、审判、执行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实体裁判是否公正,裁判文书是否符合要求,卷宗装订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
四是明确差错责任的认定及承担。规定审判人员、执行员、书记员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中,因过失造成审判(案件)质量差错,尚未构成《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执行)》规定的情形,依照该办法处理。
五是明确规定了案件评查实行百分制的评分标准和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要求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在进行定期抽查时,应对所评查案件的质量等次作出评定。案件质量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六是要求审判监督庭对检查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归纳综合,并于每季度写出《案件质量检查报告》和《案件质量检查通报》下发各业务庭,以便各庭认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确保案件质量。
七是规定案件质量与法官奖惩挂钩,把案件质量作为每年考评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今后对法官奖励、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以确保法院办理的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八是规定把案件质量评查纳入审判监督庭和各业务庭的岗位目标进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供稿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讯员:胡娜 钟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