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院案件质量管理与监督,全面、客观评价案件质量,落实差错案件责任,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自治区高院相关规定及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全面、依法评查,客观公正、严谨求实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 。
第三条 案件评查的质量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法律文书规范,卷宗装订规范 。
第二章 评查机构、方式及评查范围
第四条 审判监督庭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组织、实施及主要评查工作,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案件评查。
第五条 案件评查采取每月评查的方式。
第六条 评查范围包括本院审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和已执结的案件。对下列案件实行重点评查:
(一)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再审改判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三)被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确认为职权行为违法的案件;
(四)被国家赔偿程序决定予以国家赔偿的案件;
(五)本院领导指定要求评查和其他途径发现可能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第七条 各庭室将本庭上月审、执结的案件自查后,于每月5日前交审判监督庭进行评查。
第八条 案件评查后,由主管院长组织审判监督庭汇总情况,报审判委员会讨论予以确定。
第九条 审判监督庭将案卷退回审判庭后,审判庭应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纠正后在十日内将案卷交办公室归档。
第三章 评查的方法及标准
第十条 案件评查从卷宗装订、卷宗材料、办案程序、诉讼环节及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
第十一条 经评查案件质量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违法审判案件四个等级。对案件质量等级的认定,由评查人员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评为一类案件:
(一)诉讼主体正确;
(二)程序合法;
(三)庭审规范、质量高,能够围绕争议焦点组织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庭审小结准确、简练;整个庭审逻辑清晰、层次洗炼、繁简得当;
(四)合议全面、认真;
(五)财产保全、执行强制措施合法、恰当;
(六)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合法公正;
(七)法律文书规范、要素齐全、叙述清楚、说理透彻,文印整洁规范,无错别字;
(八)法律文书依法及时送达;
(九)诉讼活动的记录完整、准确、规范,字迹工整,卷面整洁;
(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好;
(十一)严格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与执行费用;
(十二)卷宗装订符合要求;
(十三)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改判。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二类案件:
(一)各类诉讼文书或材料填写不规范、不全面,存在两处以上瑕疵不能补正的;
(二)各类笔录记录诉讼参加人称谓及自然情况不完整、不准确、不具体、不符合规范的及各类笔录中审判人员、书记员未按规定签名,存在三处以上瑕疵或疏漏不能补正的;
(三)法律文书中出现二个以上错、漏、别字的;
(四)法律文书未按规定格式制作,或引用法律、法规不全面、不具体的;
(五)卷宗页码编写、卷宗材料装订、封面、封底、目录书写等内容有错误、文书严重破损、不应入卷的材料入卷的,存在三处以上瑕疵或疏漏不能补正的;
(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存在缺陷、瑕疵,但偏差不大,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诉讼程序存在瑕疵,偏差,可以补救,或虽不能补救,但尚未影响实体公正的;
(八)各类笔录出现涂改,未按规定按手印或签名的,或出现多次涂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案件因一、二审法官认识不一或自由裁量幅度原因被改判的;
(十)存在其他缺陷的。
凡被评为二类案件的,承办庭应及时纠正错误。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三类案件:
(一)实体方面存在的错误
1.漏判本诉或反诉诉讼请求,或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裁判的;
2.调解内容严重违法的;
3.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量刑畸轻畸重的;
5.向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以致裁判错误的。
(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错误
1.定性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影响实体裁判的;
2.引用法条错、漏,导致裁判不公的;
3.错列、漏列诉讼(含执行)主体,影响实体公正的。
(三)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无正当理由拖延案件受理或拒绝立案的;
2.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予以立案,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未经公开审理,对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审理的;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符合法定条件而缺席审判的;
5.未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应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没有指定的,对应当通知出庭的当事人未能依法通知的;
6.案件超法定审限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7.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未严格实行合议制或未经合议庭评议而做出裁判的;
8.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强行调解的;
9.把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10.适用强制措施或执行措施、财产保全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
11、因过失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案件在实体认定、程序适用、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上述(一)、(二)、(三)中问题之一,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评定为三类案件。
(四)执行方面存在的错误
1.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扩大或缩小执行财产范围,或以各种借口拒绝执行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2.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以及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3.依法应当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而没有变更或追加的,或变更、追加被执行主错误的;
4.无正当理由未将执行款、物及时交付申请人的。
其它在案件实体裁判、适用法律和审判(执行)程序、裁判文书方面违反法律或本院相关规定,出现错误情形的。
被评为三类案件的,承办庭应及时补救,对不能补救且严重影响裁判公正的,由院长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五条 违法审判的案件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确定。
第四章 质量责任的承担
第十六条 案件质量的责任划分及承担按照《办案责任倒查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查结果的运用及相关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内部通报制度。审判委员会通过案件质量等级认定后,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对案件质量评定情况在全院范围内按季度通报。
审判委员会决定的瑕疵问题能够补正的,由相关部门监督补正后归档,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审判员、书记员进行通报。
评查结果纳入本院对审判庭的目标考核和干警的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本院建立案件质量点评或讲评制度,由分管院长组织,评查小组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错误和主要问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点评或讲评。
第十九条 审判监督庭应当注意发现并协调解决审判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发现同一类型案件在执法标准上存在差异以及其他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审判庭反馈,协调统一标准;对于评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件或普遍性问题,应及时会同研究室或相关审判庭进行分析、总结并形成调研成果,及时指导审判工作。
第二十条 案件评查结果作为年终评先奖优的依据,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