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调研报告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2/10 12:00
关于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调研报告
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是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的重要环节。我院从2006年开始,一直坚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上年度审结、执结的全部案件进行评查,查找程序、实体、法律文书方面的差错,并根据《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确定案件分类。通过评查,总结了审判中的成功经验,也发现了存在的不足,对审判执行工作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矿区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的总体情况
2009年,我院对已审结的212件案件进行评查,其中:一类案件92件,二类案件120件,没有出现三类案件。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庭审笔录上办案人员签字不全、调解笔录上对双方达成的协议未进行归纳、案件卷宗装订没有检验人、个别卷宗内材料顺序不规范、执行裁定书上未写明数额等。具体的作法是:
1、成立案件质量评查组。我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以院党组成员为组员的案件质量评查组,对上年度审结、执结的案件进行全面评查。
2、案件质量评查依据。我院案件质量评查,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甘高法【2009】109号)为评查依据,以附件《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为评查标准,对案件审理在程序、实体和法律文书方面进行评查,并对案件作出一、二、三等评定。
3、案件质量评查时间。我院以前的做法是一般选择每年的10月份对上年度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后根据省法院的最新通知精神,将案件的评查时间提前到每年的3月份进行。
4、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反馈。在评查终结后,我院将组织召开由院长主持的全院干警大会,会上,由院长亲自对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优秀案件进行点评,对于个案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存在问题逐一指出,对制作优良的裁判文书进行推荐。
二、案件质量评查中的优点和不足
1、案件质量评查中的优点。我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总体上看有以下优点:一是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这一制度的确立及认真贯彻落实,对于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发挥了极其重大的作用。近年来,我院的案件质量总体上呈上升态势,特别是调撤率在全省位居前列,未出现违法裁判现象。二是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为评查依据、以附件《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为评查标准,有利于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同时,也有利于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在全省范围内的统一尺度,提高案件评查质量。三是院领导率院党组成员亲自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并进行点评,充分说明院领导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重视,有利于督促法官提高审判质量,减少案件处理中的瑕疵和不足。
2、案件质量评查中的不足之处。一是案件质量评查的时间较晚,影响评查效果。我院原先是在每年的10月份对上年度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由于案件审结已近一年时间,时间间隔较长,本年度的案件也已接近尾声,因此,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滞后效应明显,对本年度案件审理的指导效果不明显。现在提前到3月份应该有比较好的效果。二是案件评查的重心集中于程序性事项和卷宗装订方面,实体上的审查较少,因此,对于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方面的指导效果较为有限。三是案件质量评查结果通报主要侧重于对整体情况进行通报,以及对于个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点评,但是对于法官个体而言没有正式的书面通报,这样案件质量评查的效果便大打折扣。
三、关于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建设的分析和建议
1、关于评查主体。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各地法院的模式并不相同,有在研究室成立案件监察室的,有审判监督庭负责的,也有专门成立专门的评查机构的,我院则是由院党组成员进行评查。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不允许)的必要性并不大,因为,审监庭本身就具有相应的职责。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可以成立非专门机构的案件质量评查组,向审判委员会负责。组长由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随机选取的本院各业务部门的审判专家组成。对于案件数量众多,案件类型多样(如有知识产权案件、新类型案件多等)的,可在评查组内设民事组、商事组、刑事组、知识产权组、行政组、执行组等专业组分别对相应类型案件进行评查,以保证案件评查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办公室可设于审监庭。
2、关于评查依据和标准。在最高院未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之前,省法院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夹在全省范围内适用,以统一案件质量评查程序和标准。
3、关于案件评查范围。
一方面是评查的案件范围,即哪些案件应当纳入评查范围。从案件的结案方式上看,有判决、调解、撤诉等类型。判决意味着调解不成或不具备调解条件,矛盾没有通过当事人协商的方式解决;调解和撤诉则在更多情况下意味着矛盾已经成功化解。当前,法院的审判工作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第一要务,鼓励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因此,我们认为对于以调解和撤诉结案的案件,可以不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当然进行专项评查和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除外。案件评查的重点应当是判决结案的案件,特别是被二审、再审改判的案件和发回重审的案件。
另一方面是评查的内容范围,即对于个案应当评查哪些方面。从当前的案件评查机制运行实践来看,案件质量评查往往侧重于程序评查,而对实体和法律文书方面的评查较少,甚至会形似于档案检查。这种现象可归因于首先是因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运行尚不成熟、制度不健全、操作性不强,程序方面容易把握,而实体及法律文书方面评查难度较大;其次是可能是考虑到法官的抵触情绪。我们认为,程序方面的评查非常重要,因为程序不公往往会导致实体不公,因此,应当重视对程序的评查,但应防止将程序评查流于档案检查。另外,实体和法律文书的评查更为重要。因为,案件质量评查合理的功能定位应当是管理第一,监督第二。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是最重要的目的,监督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提高案件质量。因此,应当加强对实体和法律文书方面的评查,督促法官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4、关于案件质量评查时间。我们认为案件质量评查应当讲求时效性,注重评查结果对案件审判的指导作用。因此,我们认为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在年度统计结案后立即启动,在下一年度审判工作开展之前完成(不包括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这样的案件质量评查将会有非常强的时效性和指导性。
5、关于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反馈。首先应当有总体情况的反馈,反映本院的整体审判工作质量,可以总结的经验和成绩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其次应当注重对于个案的反馈和对法官个人的反馈,特别是对于法官个人在审判中的成绩和不足应当有正式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其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借鉴和改进。
6、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首先是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于案件程序、实体和法律文书方面的审查应当出台详细的标准,特别是要制定细化的、可操作性的标准;其次是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应当将案件质量评查纳入审判管理范畴,将评查结果于法官个人的工作绩效挂钩,防止出现评查与不评查一个样、多办案与少办案一个样、办精品案件与办劣质案件一个样的情况发生;第三是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开展精品案件评选活动、调解能手展评活动、优秀法律文书讲评活动等,在比学赶超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进而提升法院的整体审判质量。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