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试行)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2/10 12:00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本院案件质量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的机构为院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具体由督导室和审监庭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合议庭不承担因审判委员会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
第四条 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的范围为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
第五条 对案件质量检查采取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抽查比例按目标办法确定。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每月对各业务庭上月20日前审结后未上诉的一审案件进行检查。
第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包括案件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制作等三个方面。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组每月应对自己评查的情况进行统计,填写评查统计表,在案件质量评查会通报。每季度向院目标领导小组报告评查情况,并作为兑现目标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 评查中发现可能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报告院长、分管院长或移交监察室处理。
第十条 对不合格案件和全案不得分的案件的认定程序:
1、听取原办案单位(合议庭)的意见;
2、案件质量评查组集体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并书面告知原办案单位(合议庭);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对评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先向所在庭庭长提出,由庭长向案件质量听证小组提请是否启动听证程序。
第二章 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 每个案件的分值分别为:程序部分占40分、实体部分占40分、法律文书制作占20分。
第十三条 评查实行百分制,评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案件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案件;76-89分为合格案件;75分以下为不合格案件。
第三章 评查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1、违反回避制度,当事人申请回避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报请院长决定回避;依法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案件;
2、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参加而进行审理的案件;
3、刑事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没有指定即进行审理的案件;
4、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强行进行调解;
5、应当公开审理而不公开审理或不应公开审理而公开审理的案件;
6、无法定事由,又未办延长、中止审批手续超审限、超期羁押被告人的案件(同时应将案件移交监察室按违法审判予以追究);
7、对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作出实体判决的案件;
8、未按合议结论或审委会决定进行判决的案件(同时应将案件移交监察室按违法审判予以追究);
9、经听证程序确定应承担案件质量责任的发回重审和二审重大改判、再审改判的案件。
第十五条 刑事、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的评查标准:
一、程序部分,总分40分,扣满40分为限
1、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时手续不全或措施不当的,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的,扣10分。
2、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依法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而没有采取,造成案件审结后可能无法执行或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扣10分。
3、卷内的有关法律手续(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清单、开庭传票、开庭公告、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应当有而没有的,缺一项扣0.5分,扣满10分为限。如因某项手续不全而导致程序上有重大问题的,扣10分。
4、一审案件(除调解结案外)没有审结报告,扣5分;阅卷笔录没有签名、调查笔录没有调查人和书记员签名、调解笔录没有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名,扣1分;以上笔录或报告没有制作时间的,扣1分。
5、合议笔录合议庭成员未签名或涂改合议日期的扣5分;合议笔录签名不全的,扣1分。
合议笔录应展现合议过程,体现各个合议庭成员的意见,根据各个成员的意见归纳出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处理意见,必须具有以下内容,否则,缺一项扣5分:
(1)对证据、事实的认定;
(2)对案件定性及法律关系的确认;
(3)适用的具体法律及理由;
(4)具体明晰的处理意见。
6、合议庭成员、审判员和书记员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扣1分。
7、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或在刑事案件中依法应当通知受害人参加诉讼而未通知的,扣2分。
8、其他违反程序法规定的(包括不按期送达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卷宗移送等)扣2分。
9、出现上述情况,责任在立案庭的由立案庭承担责任。
二、实体部分,总分40分,扣满40分为限
(一)综合评查标准:
1、因定案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导致改判的,扣5分;
2、认定事实清楚、正确,但引用法律、法规不当的,扣2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致部分处理结果错误的,扣5分。
3、其他实体错误的,扣3分。
(二)分类评查标准:
(1)刑事案件
1、汇报案件事实证据不实而导致适用缓刑不当的,扣10分;
2、对投案自首、立功应认定而未予认定或认定不当导致处理错误的,扣10分;
3、应当适用而未适用附加刑或适用不当的,扣5分;
4、刑期计算错误的,扣2分;
5、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处理而未依法处理的,扣5分。
(2)民商事案件
1、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导致处理结果失当的,扣10分;
2、应当并案审理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扣5分;
3、对反诉不受理、不审判或不表态,对民商事案件准予撤诉不当的,扣5分;
4、诉讼费计算或收取有误,且未予以补正的,扣2分。
(3)行政案件
1、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应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未责令,扣5分;
2、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错误导致准予执行或不准予执行错误的,扣10分。
(4)再审案件根据案件的类别执行以上相应的评查标准。
三、裁判文书制作,总分20分,扣满20分为限
(1)评分标准
裁判文书应由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尾部五部分组成。各部分分值为:首部3分;事实7分;理由7分;主文2分;尾部1分。
(2)扣分规定
1、没有按照法院诉讼文书一般格式或主要格式制作的,扣2分;首部未写清立案、开庭、中止诉讼起止等时间的,扣2分;
2、叙述事实不清楚的,因出现文字错误而产生歧义的,一处扣3分;
3、文书漏列定案证据,对证据的采用取舍不作分析论证的,扣5分;
4、对控辩双方或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无论证说理的,扣3分;论证说理不充分的,扣1分;
5、未引用具体适用法律条文的,扣1分;
6、主文表达含糊不清或有歧义可能导致执行困难的,扣5分;
第十六条 执行案件评分标准
1、无法定事由又未办延长、中止审批手续超内部审限结案的案件,扣10分;
2、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依据有明显错误未向主管领导提出而继续执行的,扣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全案不得分;
3、采取执行措施、方式不当的,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4、对已具备执行条件,因工作延误而贻误时机,导致不能及时执行的,扣10分。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组每季度将评查案件的情况汇总表复印交政工科存入各业务庭和个人的业务档案,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每件扣罚100元。有一件案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承办人评先选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本院审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