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2/10 12:00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需要,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县涉法涉诉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法涉诉信访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信访问题。
  第三条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工作原则,每一起案件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合法适当。
  第四条 处理涉法涉诉问题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整个社会长期和谐稳定。
  第五条 办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逐级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办案、谁接待”的原则,信访案件属于哪一级管辖,就由那一级负责,属于哪一个部门管辖,就由那一个部门办理。涉及多个政法部门的问题,由县委政法委员会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六条 县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各部门必须有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第七条 县委政法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案件,向政法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转办、交办、督办涉法信访事项;
  (二)承办、分流、督办上级领导和本部门负责人以及上级党委政法委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指导、检查、考核本地区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四)协调政法各部门之间重大、疑难涉法信访案件。
  (五)开展调查研究,研究、分析涉法涉诉信访形势,及时向县委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章 信访案件的管辖范围及受理
  第八条 依照法定职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辖划分是:
  (一)公安局管辖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劳动教养、公安干警违法违纪等信访事项;
  (二)检察院管辖本院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失职渎职检察、检察官违法违纪等信访事项;
  (三)法院管辖判决、裁定、申诉、执行、国家赔偿、法官违法违纪等信访事项;
  (四)司法局管辖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司法行政干部违法违纪等信访事项。
  (五)历史遗留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属于哪个部门的,由那个部门接待受理。
  (六)由于执法不当、程序不合法或因在执法过程中造成涉法涉诉上访的,由引起后果的政法部门受理和接待。
  (七)上级政法部门转办或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受理:
  (1)上级政法委员会转办或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明确办理部门的,由指定的部门办理;没有明确指定办理部门的,由县委政法委员会根据该信访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批转相关政法部门办理,并依据《宁县政法系统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及时报告结果。
  (2)由上级政法业务部门转办或领导指示要求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对应的县级政法业务部门办理。
  (3)上级转办或领导指示要求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涉及多个政法部门的,由涉及到的各政法部门分别办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县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督办。
  (4)对涉法涉诉信访中夹杂的非涉法涉诉问题,由该涉法涉诉问题的主办机关告知当事人提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认真做好信访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必要时由涉法涉诉问题主办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八)上级政法部门或领导要求异地接访事项的办理:
  (1)上级部门或领导要求异地接访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明确办理部门的,由指定的部门领导组织力量在要求的时间内异地接访;没有明确办理部门的,由县委政法委员会根据该信访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指定相关政法部门接访。
  (2)由上级政法业务部门或领导指示要求异地接访的信访案件,由对应的县级政法业务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赴异地接访。
  (3)对一些进京到省和赴市的、可能有异常信访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应配合相关部门按要求异地接访,并采取有力的措施,及时将信访人劝返;如遇紧急情况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将信访人带回。
  第九条 信访案件已经政法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信访案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县委政法委员会收到信访案件,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复议和复核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政法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应当转送有处理管辖权的政法部门;
  (三)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案件,应当督促有处理管辖权的政法部门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提交书面办结报告。
  第十一条 信访人直接向政法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信访案件,该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的接待受理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案件,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案件,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处理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政法部门收到信访案件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案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三章 信访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条 政法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宁县政法系统首问责任制和限制办结制》的要求,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四条 政法部门对受理的信访案件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政法部门办理信访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政法部门作出的信访案件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市直政法部门请求复核。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政法部门可以向市直政法部门申请确认终结或暂时终结:
  (一)经复查后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信访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
  (二)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信访反映的问题已获妥善处理,信访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四)经认真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无法执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抓获,又找不到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上款第(一)、(四)项中,案件终结后,如果发现或信访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立即恢复办案工作。
  第十八条 对经法定程序确认终结的案件,政法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结论之日起5日内,告知信访人,对信访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工作。同时,上报县委政法委员会,抄报有关领导和部门;通知信访人所在单位和乡(镇)、村组。
  案件终结结论必须由市或省级以上政法部门复核后以书面形式正式作出。
  第十九条 凡是确认终结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县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各部门不再审查办理。
第四章 信访案件的督办
  第二十条 对县委政法委员会和上级政法部门挂牌督办的信访案件,政法部门应当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按规定期限予以解决。包案领导必须做到亲自阅卷、亲自指导制定工作方案、亲自接访、亲自组织协调。对县委政法委员会和上级政法部门的督办案件,包案领导应对办案结论进行审查签字后,在督办期内上报县委政法委员会和上级政法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县委政法委员会和上级政法部门挂牌督办的信访案件,超过办理时限不能结案的,承办单位的包案领导和案件责任人应当到督办部门汇报情况,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政法各部门应建立信访案件定期排查工作制度,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对集体访、重复访和越级访案件进行排查,对易引发异常访的案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稳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正在审查处理的信访案件,信访人的接待、劝返、息访和稳控工作由原办案部门和案件的原承办人负责,包案领导负责组织协调。
  对经确认终结的信访案件,信访人的息访、劝返和稳控工作由原办案单位负责,信访人住所地的乡(镇)党委、政府及信访人原工作单位协助。
  情况特殊,由县委政法委员会指派接访。
第五章 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根据《甘信联办发(2007)31号》文件精神,及时给予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带离现场并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劳动教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上访人的刑事责任。
  (一)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二)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行为;
  (三)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四)堵塞、阻断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五)歪曲事实,捏造、诬告、陷害他人、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
  (六)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者以信访为由借机敛财的行为;
  (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八)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九)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办理涉访违法犯罪案件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证据规格及取证工作意见(试行)》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六条 政法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要按照《甘肃省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加快涉访违法犯罪行为案件办理,依法打击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六章 工作责任及奖惩
  第二十七条 县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各部门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行“三个纳入”的工作原则,一是纳入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与政法队伍的评先创优相结合;二是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三是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工作,与工作奖惩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政法各部门应建立政法干警执法工作档案,发生信访案件的,应当如实记入本人的执法档案。应当把发生信访案件的数量作为评价政法干警执法质量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信访案件,县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各部门应认真进行责任倒查,查明信访案件发生的原因,明确工作责任。
  第三十条 政法部门在执法或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由于工作过失,发生重大、恶性信访案件或者多次发生信访案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党纪、政纪处分;
  责令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清理出政法队伍;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有关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抄送纪检、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并同时抄送被追究单位和人员的上一级政法部门。
  第三十三条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县直政法各部门的年度考核中,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视情况予以扣减分数直至一票否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