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联动机制优质高效化解社会矛盾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2/10 12:00
 北京《法治政府建设》2009年第4期

  马卉

  近年来,石景山区检察院面对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呈现出的多样化、复杂化的新情况、新特点,针对今年大事多、敏感事情多、群体事件多的实际,在进行充分调研后积极向区委政法委建议,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建立了由政法委领导、信访办协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民政局和交通支队参与的石景山区涉法涉诉信访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政法机关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内部局域性联动,做到优质、高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防止风险叠加、矛盾积聚,为维护首都和谐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充分开展前期调研工作,解析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特殊情况,引发创新机制思考

  (一)仔细查找,总结“五特征”

  石景山区检察院根据对近五年来办理的332件涉及其他政法单位信访案件的集中梳理,总结出检察机关办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五项特征:

  一是涉及范围广、案件数量大,涉及其他政法单位信访案件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审判,最终至刑罚具体执行的全过程均负有法律监督职责,担负了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五年来,本院共办理信访案件975件,其中涉及其他政法单位信访案件332件,占信访案件总数的34.1%。

  二是涉及其他政法单位信访案件中,同一信访人到多家单位同时信访情况突出。一部分信访人采取一信多投或去多个单位反映同一问题的方式进行信访,以期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三是办理难度大,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大都直接涉及信访人自身重大利益,且一般都已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获得处理结论,如公安机关不立案通知书、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已生效判决或裁定。有的案件经过多级司法行政机关驳回申诉,信访人积怨深,致使妥善息诉难度大。

  四是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案件坚持要求检察机关给予办理的情况突出。检察机关虽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能够通过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对各项诉讼工作环节进行监督,但一些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由于当事人的片面理解,为解决诉求,虽已被告知其具体管辖单位,但仍坚持到本院信访,这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五是许多来信来访涉及干警违法违纪问题,但有些内容属当事人的主观理解和感受。检察机关需要与相关单位及时沟通,了解情况,防止盲目彻查造成不良影响。

  (二)深入挖掘,明确“三问题”

  根据当前检察机关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情况显示,确实存在着政法机关因答复口径不一致而造成信访人对政法机关不理解而产生对立情绪,矛盾进一步激化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存在三种问题:

  一是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如果单纯告知具体应管辖单位,信访人往往认为办案单位是在来回推诿,从而激起信访人更大的怨气,给信访案件解决带来不利。

  二是某些信访案件涉及其他政法单位的内部规章或具体规定,在单位间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对于答复意见容易出现口径不统一的问题,进而使矛盾升级,引发缠访。

  三是一部分案件涉及多家单位,在解决具体案件时,只能由受理来信来访的单位临时和相关单位进行沟通,虽然相关单位都能够积极给予配合,但仅靠某一机关针对单个案件进行临时沟通,工作力量单薄,效率不高,容易使此类信访案件解决周期延长,造成信访人对政法机关不理解产生对立情绪,形成不稳定因素。

  针对检察机关办理涉法涉诉案件的五项特征和三种问题,结合本院在办理涉及其他政法单位信访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深感妥善办理此类信访案件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来解决,及时形成有效的解决方案。因此向区政法委和信访办提出建立覆盖全区政法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联动工作机制。

  二、建立涉法涉诉信访联动工作机制,效率高、效果好

  本院通过召开研讨会、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和典型案例研究等多种形式,对建立全区涉法涉诉信访联动工作机制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论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今年一季度正式施行。该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联动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内容和相关配套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实际运行后,收效良好。

  (一)组织健全,领导有力,协调有序

  石景山区成立了涉法涉诉信访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任组长,由区政法委、区信访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司法局、民政局、交通支队负责信访工作的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政法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二)各单位各负其责,互通情况,协调动作

  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一方提议,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召开时通报各自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开展工作的情况,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研究解决的对策。针对涉及其他单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单位要汇报办理情况动态,与其他单位交流有关信息,其他单位要积极协作配合,共同研究讨论处理案件的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经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文件,该意见对各方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各方参照执行。

  (三)及时掌握信息,注重协调配合

  联动机制建立后,逐步健全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相关配套制度。

  1、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各方确立一名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员,定期沟通、交换有关工作信息和业务资料。特别是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要及时通报。以便实现各单位的优势互补,使稳控工作形成合力。

  2、加强建立协作配合制度

  各方利用自身业务方面的资源条件,在其他单位提出协办请求时及时给予协助,需要人力物力支持的,及时做出安排;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各方联合行动时,经过协商,共同制定行动方案,按照分工,配合工作。对于重大疑难或重点事项、案件,由相关单位联合接访、共同答复处理。

  三、畅通渠道,提高效率,联动机制见成效

  (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关口前移预防激化

  实行涉法涉诉信访联动机制后,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使各成员单位都能掌握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际情况,对各方面问题及时进行调处和防范,对可能出现转化或激化的矛盾实行提前介入,在全区政法机关形成大排查、大调处和大化解的工作格局。

  (二)及时沟通制定方案,多方携手提高效率

  对特殊情况通过及时沟通,真正实现多方协调联动,快速、有效解决相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如:信访人段某因琐事与妻子亲属郝某发生争执被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办理该案件的派出所办案人员考虑到郝某系初犯,平时无其他不良行为且本案系亲属间纠纷,遂为双方进行了调解。郝某承诺支付段某2万元损害赔偿,但郝某因经济困难一直未予给付。段某因此对公安机关存有意见,遂到本院对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并表示将采取极端手段解决自己的问题。本院立即根据联动机制规定,与公安机关进行信息沟通,充分了解案情。通过检公双方协商,在检察机关做好来访人段某思想工作的同时,公安机关针对段某所反映的现实生活困难问题,敦促郝某尽快给付赔偿金。二个工作日后,郝某即向段某支付了赔偿金,并且增加为3万元。随后,段某来到本院主动撤回控告材料,并向本院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送来感谢信和标有“维护正义、执法为民、廉明高效、法律先锋”的锦旗以示感谢。

  (三)信息员及时沟通,有效减少来访人往复奔波,节约司法成本

  凡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应当由来访人到其他单位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各单位应立即与相关单位信息员取得联系,由有管辖权的单位妥善安排接访;凡来访人仅针对成员单位相关职责进行法律咨询的信访案件,均采用电话沟通的方式联系相关单位信息员进行当场一站式答复。此两种方式均可使来访人员减少往复奔波,并且可以避免多方访,有效节约司法成本。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