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涉诉信访新机制,实现诉访分离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2/10 12:00
涉诉信访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宪法和法律的维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必须认真全力做好。当前的突出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司法终局与涉诉信访的关系。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目前当事人的信访次数与期限没有实质性限制,处于无限申诉、无限上访状态。
一、涉诉信访的成因
第一、案件裁判不公的问题仍然存在,案件审理存在瑕疵,法律文书制作说理不够,质量不高。第二、 “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有的多年积压的执行案件,因执行不到位,申请人因无法接受而迫于无奈便上访。第三、审判人员作风不实、效率不高,使案件久拖不决,执法简单,特权严重,有些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第四、当事人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片面地将败诉责任和无法执行的责任归咎于法院。第五、诉访不分,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是按正常的法律程序逐级申诉(申请再审),上级法院一律按上访登记,通报地方法院。第六、对无理缠访缺乏积极有效的甄别和惩处机制,面对无理缠访,法院信访部门束手无策。
二、涉诉信访存在的问题
一是诉与访不分。致使权利人常常放弃司法途径而怀着清官情节向高层领导和部门寻求解决,甚至在国家重要时期进京上访以给法院施压。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涉诉信访的终结机制,且缺乏鉴别申诉信访本身是否确实有理的制度化或程序性的有效机制,加上国家把非正常访视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并规定了信访一票否决的政策,使当地政府等部门一味迁就上访人。而一些上访人抓住政府要稳定的“软肋”,滥用信访权,甚至企图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而缠诉缠访。
二是诉与访的无序运行浪费了司法资源。司法监督机制的多元化,使得当事人在行使信访权时可以直接向党委、人大、检察院、媒体等多个渠道反映情况。但是,法律并未明确在处理涉诉信访过程中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而归口办理的信访原则又决定了这些监督部门不直接处理问题,而是转交由法院自已解决问题,并且还要听取汇报。同时,诉权的启动,又使法院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启动对案件的申诉复查和审判监督程序。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是多元信访机制的运行。使法院时时要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处处要按照上级法院、人大、党委政法委、信访机构甚至领导个人的要求及时汇报,澄清事实,写出报告。同时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其得到理解和当事人的息诉罢访。不少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中院、省高院的申诉复查,最后被最高院驳回后,当事人仍不服判息诉。党委、政府为构建和谐社会对其进行的补偿,无疑又增强了其通过滥用信访权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决心,致使法院判决定分止争的效力受到质疑。
三、建立四项工作机制
(一)健全源头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牢固树立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加大涉诉信访预防力度。一要引导诉讼群众通过更为便捷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其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二要大力提高审判质量,强化诉讼调解和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三要落实判后答疑制度,由案件原承办人当面向来访人释明判决理由,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四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归属、强化责任落实与追究。
(二)建立诉访分离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全国诉访分离的统一标准。“诉”是指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并依据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的请求。一般而言,属于本级法院管辖,具有起诉、上诉、申诉与申请再审内容的来访,属于诉的范畴,除此之外的应属于访的范畴。访”是指当事人通过来信或到访的形式,向人民法院反映与案件有关,但一般不能启动司法程序的问题和事项。针对诉与访,最基础的工作,是对诉和访编立不同的案号字号,调整司法统计口径,将程序内的诉从信访中分离出来。使涉诉信访统计数据更加精确,工作对象更加明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诉访分离是指对“诉”坚持以审判方式进行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对“访”主要靠教育息访,辅之以必要的审判手段,综合施治,予以化解。
(三)加强分类处理,完善接待分流机制。合理分流初信初访与重信重访,对初信初访,优先受理、优先接谈、优先办理,对重信重访,应登记建档,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对越级上访,引导上访人回到当地解决问题。对“人案分离”案件,应加强协同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共同做好工作。加强交办案件的追踪督导,使信访督查督办常态化。对司法程序尚未完成的涉诉信访,纳入“诉”的解决轨道;对已穷尽司法程序的信访矛盾,则纳入“访”的工作领域。
(四)建立新形势下的信访终结机制。大力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法院理诉、政府解难、多元化解”的信访工作机制。一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审查处理各类信访案件,及时纠正错误裁判,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努力化解大部分涉诉信访案件;另一方面,对于司法救济途径已经穷尽的信访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合力解决,实现涉诉信访案件的终结。
四、解决涉诉信访建议
(一)将诉权上的涉诉信访引入到再审轨道。对涉诉信访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上符合再审条件的,即引到进入司法程序,到再审轨道。
(二)将信访上的涉诉信访解决在联合信访大格局中。对已经审查不符合再审条件或审查驳回或再审维持原判的,与地方信访部门沟通,将其分流在地方进行稳控。法院是审判机关,其职能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目的在于一种对于错的判断。法院的这种职能限制了其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同时,法院掌握的资源有限,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判断合法合理以外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党委政法委牵头,建立人大、政协参与、政府、法院等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合信访格局。
(三)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对那些经济困难、确实有理的当事人进行一定的救济,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
(四)进行再审制度建设。修订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制定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使涉诉信访问题在诉权保护范围内得到救济。
(五)实行信访案件终结制度。对于上访问题的处置,要坚持一个原则,首先界定案件是否有问题,如果案件确实没有错误,要坚持依法办事。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已经穷尽的信访案件,进入终结程序。最后转为访类案件处理。包案领导与原承办合议庭到上访人所在地召开通报会,邀请当地县(区)党委、人大、政法委、信访局、当事人单位、乡镇、村(居)委会领导参加,通报终结结论。最后转为当地政府稳控。作者:巢湖市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