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涉诉信访解决机制的完善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2/10 12:00

  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是党、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群众路线在工作中的生动体现。具体到法院而言,当前,社会正处转型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只有通过诉讼程序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才是最终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法院受理案件数的增加,不可避免的使涉诉信访案件数也成正比增长。
  涉诉信访,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传、互联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党委、人大的信访机构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信访事项一般包括:不服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检举、投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和违法乱纪行为;咨询有关政策、法律和问题,寻求相关帮助;对相关司法问题提供各种建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涉诉信访往往是与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人民群众的来信和来访。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也涉及诉讼程序、案件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以及法官的工作态度、方法和司法礼仪等问题。目前,涉诉信访作为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项相对“廉价”的途径已为广泛使用,且数量节节攀升;群体访、重复访、多头访升幅大,成为影响地方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个障碍因素;信访人主观诉求与现行司法的规律性要求不能契合,越级访、重“访”不重“法”现象普遍,处访难度越来越大。从一定程度言,涉诉信访问题已成为当前困扰各级法院领导和法官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日渐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涉诉信访工作处理得好坏,亦日渐成为党和政府、民众评判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法院普遍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提高了对涉诉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纷纷出台了一些诸如强化信访责任制、建立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判前预防、判后释明等一系列治标、治本的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涉诉信访依然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面对越来越多的涉诉上访,在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水平的同时,加强对涉诉信访制度的研究,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已成为人民法院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任务。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目前涉诉信访现状、成因及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探求如何完善涉诉信访机制。
  一、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
  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并不是偶然的,是有着历史和现实、人文和体制纠葛的复杂原因,是一些长期沉积问题的暴露,也是社会发展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必然面对的社会问题。通过对近年来上访个案中上访者的特征、表现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涉诉上访的成因大体有如下几方面。
  (一)传统司法制度的先天不足是涉诉信访的根本原因。我国传统上是一个人治国家,法治并不是从我国的传统社会内部发展出来的,准确地说应该是文化移植的产物。通过移植的方式建立现代法制和推进法治,必然要遇到传统的阻力。从我国司法制度的历史看,司法一直从属于行政,两者合一,司法不独立;重刑轻民,法律以刑为主。建国以来的几十年历史中,司法制度一直没有摆脱历史传统的“影子”:法律和法院是行政权力的附庸,是去奸止暴、“从重从快”、“严打”的专政工具——实际是“法等同于刑”等传统司法制度和理念的延续;程序和实体不分,行政和司法界限模糊依旧等等。时至今日,客观上分析,我们仍然处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阶段,法治还没有真正确立,司法独立、程序正义等现代司法理念还没有真正形成,方方面面以提出“建议”、要求“慎重研究”,或由一些机关出面“协调”等形式向法官施加影响,还是一种普遍现象。目前,我国正在经历由单位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型,人们的关系类型由单位社会里权力服从关系转向契约社会中人们平权的关系,这一转型使得过去许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纠纷大量涌入诉讼之门,随之而来的就是被判败诉的当事人在绝对数上的相应增加。当事人对案件稍有不满就通过各种途径和关系向有关部门申诉,而领导在接访的时候又过于随意,随随便便地就签字要求法院复查,导致生效判决翻来覆去、无休无止,有的甚至在法外实施一些安抚“软政策”,更助长了当事人生成“上访有理”和“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错误心理。
  (二)传统的实体公正观是涉诉信访的内在动因。在我国,谈到司法公正,民众首先想到的是在民间广为流传的“包公”,包公铁面无私、执法如山、料事如神、为民伸冤的形象,已经深深地根植于我们一代代人的思想中。一直以来,司法的不确定性给民众造成了心理上的无所适从,而从包公那里,人们得到了对公平和正义的假想性满足。人们追求的是实质公道,而司法停留在非理性状态,依赖一种实在的个体化与恣意专断。在我国民众的价值观中,为追求实体公正可以“进省进京”,可以到党委、人大、政府,到可以去的任何地方、任何机关信访,可以不要任何程序,可以不择任何手段,只要可能接近自己所认为的“实体公正”,就要到处找、到处“闹”。这种价值观,与两审终审、裁判既判力等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格格不入。法官按证据规则进行事实判断,按对抗主义庭审模式规范审判秩序,根据证据证明的法律真实作出判决,极有可能与案件的客观真实有一定差距。同时,“法外施恩”在我国社会也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至今仍有很多电视剧、电影在“熏陶”着普通百姓。在这种状况下,一些当事人拒绝认可法院的裁判,即使是终审裁判以后,仍然到党委、人大或者上级法院上访、申诉,寄希望于能够找到类似包公的“清官”法外施恩,宁愿通过“人治”追求实体公正,而不愿意通过“法治”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其实信访制度与我国历史有着很深的渊源,其起源可追溯至汉朝的直诉制度和纳谏制度,自汉以来,这种直诉制度几经演变和发展,其功能一直并没有被弱化。晋武帝时期始设登闻鼓,唐朝的直诉方式得到了更大的扩充,除挝登闻鼓外,还有邀车驾、上表和立肺石等等方式,宋代还设立了专门的机关予以受理。不难看出,现行信访制度与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存在着一定的“血缘”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了法的继承性和传统文化发展的连续性。
  (三)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是涉诉信访的重要因素。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应当遵循司法最终解决社会纠纷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理论上,司法应当是无所不能的。但是,司法最终解决社会纠纷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司法理想和追求的目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司法体制和司法资源稀缺等种种局限,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都不可能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一切社会纠纷。只不过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司法最终解决社会纠纷的原则体现得更加充分一些,司法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更强一些或者范围更加深广一些而已。而在法治建设尚处于初始阶段或不够发达的国家,司法最终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对司法救济和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不能超过“合理的期望”。在我国这样一个法治并不发达的国家,法院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地位,民众把解决自己所遭遇的一切纷争的希望寄托于法院,作为法院不能拒绝裁决。但有时却不能完全解决纠纷。同时,由于当前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机关地位缺失、权威弱化也导致涉法信访急剧上升。司法公信力体现在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态以及人民对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暴打抗法事件”层出不穷,“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困扰着各地法院,涉诉信访率不断上升,种种现象表明我国司法公信力在严重下降。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更进一步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并形成了严重的恶性循环。
  (四)法院工作的不足是涉诉信访的现实原因。一是少数法官素质问题。笔者认为法官队伍承载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其总体素质是好的。但毫无疑问,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是十分理想,法院工作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不足,有一些法官由于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等诸方面原区已不能胜任目前的审判工作;有一些法官缺少社会责任感,拘泥于刻板的“法条主义”,当事人不能接受;有一些法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比如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不够,有的甚至还违反审判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一些法官审判作风简单粗暴,对上访群众存在推、拖现象。个别案件到了上级机关又引不起高度重视,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下级机关解决,处理不及时,造成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对法院不信任,引发上访。二是案件质量问题。以目前的司法水平,不可避免地,仍然有少数案件在实体上程序上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对审判机关来说一百宗案件错了一宗、有一宗存在问题是百分之一,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对此,他们就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反映,涉讼上访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救济的一种方式。此外,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也是诱发当事人信访的另一重要原因,特别是针对执行难问题。三是法院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不到位。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虽然法院普遍制定了《监督制度》、《督查督办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信访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但并没有建立相应的信访工作奖惩机制,没有将审判、执行责任与信访责任对接,法官(执行官)只管办理案件,结果造成“官了民未了,案结事未了”。个别部门在明知案件处理不当的情况下,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不能正确采取补救措施,严格依法追究,致使案件当事人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上访。四是信访处理机制不完善。面对群体信访或矛盾激化的信访,上有领导指令及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压力,下有群众不满怨气,很多基层信访的处理不得不采取强压、妥协、哄骗、盯梢跟踪、截访等法治以外甚至违法的方法,有的甚至以违反现行法律为代价来满足部分信访者的非份要求,从而达到息访的效果,其结果是导致恶性循环继续升级,加之舆论的不正当引导、宣传,使大量的社会矛盾涌向信访渠道。另外,三大诉讼法固有的缺陷也为当事人申诉、缠诉提供依据,由于法律对申诉的次数没有加以限制,没有终结和终局性,没有级别规定,只要就个案判决不服上访,市里、省级、中央级等领导机关都可以批示复查,进入再审.既浪费了审判资源,更使法律裁判的终性严重破坏。这是现行信访解决机制设置上存在的最大的隐患,法制环境的破坏,意味着国家管理会走向无规范状态。
  另外,从上访群众角度也可以找到部分原因,如①受上访群众观念较落后,法律意识薄弱思想;②部分当事人诉讼心理扭曲,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通过上访要求给予保护。③当事人风险意识差、无证据意识或盲目行使诉权。④当事人有从众、侥幸心理。(有的当事人看到有的个别案件,由于当事人的申诉或上访得到了改判,他就根据自己搜集的所谓“新证据”要求翻案。)⑤是因当事人无履行能力,虽经三级法院认真处理,但被执行人仍躲到外地不停申诉,并进京信访。如信访案,……⑥当事人以对法院的工作产生合理怀疑为由信访。这类案件往往是正在审理的案件,信访人以对方当事人的某些说法或审理中某些程序上的小节,误认为法院不会公正处理案件,在案件尚未做出处理前便到相关信访部门或到党委、人大、政协信访,以期督促法院公正判决。⑦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其可供执行的标的,但申请执行人认为是法院判的案件,不管被执行人的情况如何,法院都应把财产给执行回来。⑧某些当事人认识上的误区和代理人的误导。(有的当事人认为领导怕闹、怕麻烦,认为谎话说一千遍就会变成真理,要找领导才会引起重视,并在反映问题时只讲自己认为有利的,不讲对自己不利的。有的代理人也对当事人进行误导,在代理的官司输了后,为了将被代理人的不满情绪引向法院,便对当事人说是法官乱判,唆使被代理人上诉、申诉或上访。)
  二、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信访制度在现实中主要有民意表达功能、群众监督功能和化解和缓和社会矛盾三大功能,因此,涉诉信访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仍将居于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位置,对其处置的得当与否,势必构成对司法权威的一种挑战。笔者认为,在涉诉信访处理过程中,应理顺如下几方面关系。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把握
  信访制度是一项充满矛盾的制度,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在新中国建设历史上曾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今天它仍然是党和政府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途经,是保障人民民主并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方式。但是,涉诉信访对司法机关形象、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一方面,党和国家强调畅通信访渠道,不能对信访群众压堵拦截;另一方面,又要求尽可能地减少越级访、群体访、重复访,把各种问题、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而从实质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的把握在涉诉信访处理中乃是确立怎样的司法理念的问题。法律效果着眼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对法律条文的适用;社会效果着眼于法律基本价值的体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现实中,一是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性、不周延性、模糊性等缺陷,使法律无法应对社会生活本身的无限丰富性和复杂性;二是信访人基于认知的局限性,极易对法律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从而引发多头访、重复访。因此,注重两个效果的统一,要求法官在处理信访过程中,必须将法律推理与法律价值结合起来,将法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避免顾此失彼,出现以损害被信访人的合法利益、国家权益的方法来满足信访人过高要求,最终背离信访制度本意的现象。
  (二)涉诉信访与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的关系
  尽管涉诉信访工作在发挥民主、了解民情、接受监督、联系群众、维护权益、促进稳定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这种寄希望于领导“青天大人”解决矛盾的方式,毕竟具有严重的人治色彩,是法治不彻底的产物。把通过信访获得高官的批示来解决问题作为最后的“救命稻草”不是现在民主理论的体现,无论这个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甚么样的作用,它都应逐渐退出中国的政治舞台。因为,涉诉信访具有以下缺陷:一是削弱了司法权威。首先造成了人们对司法权的信仰危机。当事人不相信法律,他们认为法院是黑暗的,只有迫不得已才到法院打官司,打官司不如走信访道路,或者认为打官司最后还可能要走信访道路。法官也不相信法律,由于惧怕信访,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常常以牺牲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法律严肃性为代价,为了不产生信访,宁愿长期调解,久拖不结,固执地追求“社会效果的统一”却忽视了法律效果。其次,涉诉信访大大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法院在社会公众中应该具有良好的形象。可是由于一些长期信访现象的存在,特别是一些在法院大吵大闹、冲击、围堵、攻击法院或法官,公然藐视法官、法庭、法院和法律等无理缠访闹访现象的存在,使得法院在公众中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是一些信访案件多次进行再审,对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产生了直接挑战,影响了法院裁判结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影响了审判独立与公正。涉诉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的实现主要靠领导批示,这种现象对于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是非常严重的,其显著后果就是干扰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有的案件还没有开庭,当事人(信访者)就通过一些党政机关的领导把材料批转到了法院(承办法官)手上,影响了法官办案的独立情绪,更有甚者直言不讳地对案件进行定性定调,使法官无法适从。即便是对已决案件的信访,其对司法体制建设的影响也是明显的,一方面由于惧怕信访,“精明”的法官在判决前不得不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必要的甄别,如果认为某方当事人极有可能出现缠访可能的时候,也不敢轻易下判,另一方面涉法信访的涌现大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削弱了法律所规定的正常申诉渠道的效力。三是对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对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公平正义、公正高效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法院的职责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高效地裁判纠纷。可为了不产生信访案件,一些法官在裁判时,不是以法律的公正性和案件的时效性为第一考虑,而是把是否产生信访作为处理案件的主要标准,出现了久调不决、久执不结等不良现象。这显然与法院工作的宗旨相背离。
  但是,在当前甚至很长一段时间里,如果对涉诉信访、越级访、重复访坐视不理,任其发展、膨胀,势将导致信访人对法律的公正产生怀疑、进而藐视、转而采取其它途径、方式解决,最终会使社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司法理念而言,“司法权是一种消极性权力,它只有在被请求时,或者说,只有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它才采取行动;司法权不能主动行使,法院不能自己去追捕犯罪、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但我国的法院(法官)不同于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西方的法院(法官),他要求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将法律与政策充分结合起来。因此,从政治的高度,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司法为民宗旨,认真解决好涉诉信访,以公正树权威,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的涉诉信访处理中,党政领导人批办件占有一定比例,批办件启动信访程序在当前已成为一种对当事人不失为捷径的方法,行政权干预信访司法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仍然存在。因此,在涉诉信访处理过程中,应努力推进信访法制化,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强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使法院起到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和纠纷解决的平衡器的作用,这也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
  三、化解涉诉信访的措施和对策
  (一)不断规范法院的各项管理,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有效地预防和扼制涉诉信访的发生。
  要解决涉诉信访反映出的法院“内部管理不严”等问题,就必须加强对法院各项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工作机制,才能有效地扼制涉诉信访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通报制度,具体实施对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由立案庭负责每月出一期《审判流程管理通报》,对全院各单位的收结案数、结案方式等审判工作情况进行通报。由监察室负责每月出一期《案件质量检查通报》、《文书质量检查通报》,每季度出一期《上诉案件发回改判评查通报》,对全院的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并对拒礼拒贿情况和诫免谈话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的办法,加强对廉政建设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由政治处负责定期对全院的学习考试情况、争先创优情况进行通报,由办公室、行政科分别依据自己的职责,分别负责定期对党组决策、重点工作、重要活动、具体案件和全院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通报,加强对全院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要解决涉诉信访群众反映的“对法官监督不力”等问题,只有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队伍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转变审判作风,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涉诉信访的发生。建立由纪检、政工、监察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官队伍管理机构。将法院的人事管理工作扩大到整个队伍管理方面,由纪检、政工、监察三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共同承担对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政治教育、廉政建设、职业道德培养、行为规范训练等管理工作。在队伍管理方面,把岗位职责目标和工作创优作为管理的主线,把抓班子带队伍、教育培训、选人用人、评先创优、法官文化作为管理的重点环节。分别制定出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岗位责任目标》,从院长、庭长到一般干警的职责和工作目标,都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不断强化事业心、责任心,提高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在对队伍管理中,采取给每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工作业绩档案》、《工作作风档案》、《廉政档案》三个档案的做法,除对上述审判管理指标直接量化落实到人,记入本人档案外,还将平时的学习考试成绩、拒礼拒贿次数、参加各种活动的获奖情况、所办案件的社会反映情况、是否出现上访等内容分别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先、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通过对法官队伍的严格管理和考核,不仅能有效地解决法官队伍中存在突出问题,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也能起到从根本上预防涉诉信访发生的作用。
  (二)灵活运用裁判方法,在源头上预防涉诉访的发生
  在目前的环境和条件下,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人民法院要立足于切实提升、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特别是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让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尽最大努力防止因为法院、法官工作的原因引发信访;同时,要针对案件类型,区分运用裁判方法,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切实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力争用调解的方式结案;要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运用,审判案件的全过程都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立案阶段就要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在诉讼过程中对一些没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要耐心向其说明如何举证、如何质证、如何辩论;判后要加强服判息诉工作,耐心地向当事人解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尽最大可能争取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可;要教育和引导法官在实现实体公正的同时,充分重视程序公正,严格遵守诉讼规则,谨慎言行举止,防止和避免因为言行举止不当而引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法庭、基层法院及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尽量使绝大多数的纠纷、矛盾消化在基层非诉阶段,消解在萌芽状态。
  (三)构建涉诉信访的流程管理制度
  在法治国家中,诉讼是最完善的权利救济途径,如果通过诉讼仍解决不了问题,反而要寻求信访等途径解决,显然是与法治建设北道而驰的.涉法信访毕竟是法治建设不完善的表现,社会总的发展趋势应是尽可能消除涉法信访。
  1、在信访的管理处置主体上,目前法院一般是以立案庭作为管理主体、其他庭室的管理作为辅助,这从管理与监督的关系看,存在权力架构的矛盾。建议在法院内部宜建立强有力的信访处理中心,可不定期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骨干力量到信访处理问题工作。将目前法院内部有接访任务的部门的接访功能全部统归信访处理中心,由信访处理中心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并按归口处理原则,以信访件用内部公函形式建议相应机构处理或答复。具体可以即以听证程序的终结为界,凡经听证后认为理由不成立的,由信访处理中心以通知形式驳回申诉信访;经听证后认为申诉有理且对原裁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应移送审判监督庭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样的作用在于强化法院内部信访监督工作,争取群众对法院内部信访处理机制的信任,逐步引导涉诉信访工作通过内部纠正等救济途径解决。而法院内部所设的信访处理中心应具有一定的实权,具体应包括建议立案权、建议处分权、必要的调查取证权、向社会公开权。
  2、完善听证制度。这是将涉诉信访纳入诉讼程序的重要方面。主要的建议包括,一是将听证制度吸纳到涉诉信访程序之中,形成法定的程序。迄今为止,由于法院对申诉应如何进行审查未设立严格的程序规范,导致法院长期来的申诉复查活动因无明确规范而处于无序状态,听证制度在这方面能较好地起到弥补的功效。二是听证程序应充分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制的严肃性。具体育,听证程序应充分贯彻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听证当事人处分权自治原则等。三是听证过程应贯彻简便、高效原则,建议听证案件的范围应限于重大、疑难、在本地区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已经裁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重复访案件。在听证过程中应突出围绕争议焦点、主要申诉理由进行质证认证,听证中所质的证据应限于新的证据或者是原审开庭时当事人已提交但未予以出示及质证认定的证据及法院重新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听证程序中,法官也应有权指定举证期限。四是听证主持人应为立案庭法官。听证的当事人为信访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被申诉的内容为审判行为的,原承办法官应出庭对被申诉的行为作出说明,表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与否。同时,根据案情的影响、信访的涉及面程度,可邀请信访人所在的基层组织的负责人、相关部门的领导、新闻媒体共同参加,以正视听。五是经听证,信访人申诉理由成立并构成对裁判结果的公正有实质性影响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审判监督庭,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开庭;信访人申诉理由成立但对原裁判结果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应针对申诉理由和内容作出不同的处理,以取得信访人的理解和谅解,促其息访息诉;信访人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当庭驳回申诉,并制发驳回申诉通知书。
  3、强化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信访是反映案件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应引起足够重视。可是,人们对其可能还抱有异样的眼光,特别是法院内部更是持漠视态度,即便通过信访查出了有关问题,也没有深刻检讨、追究。当前绝大部分的法院还没有建立信访奖惩机制,有问题得不到处理,导致责任性上访不断,损害了法院形象,败坏了法官声誉。为实现信访工作与奖惩机制的对接,法院应制定“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合二为一的信访责任追究制”,明确什么是责任性上访,规范追究责任性上访的程序和标准,以有效地抑制责任性上访。
  (四)注重法院调解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相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涉诉访。司法现代化的发展要求裁判结果的理性化与程序设计的经济性,从而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化的配置。因此,作为“东方经验”的法院调解制度,其功能应得到进一步的彰见和加强,尤其是应注重对庭前调解的机制探索。建议在条件较好的法院设立庭前准备庭、或在立案庭里建立起具有相对独立的庭前调解组,使调审相对分离;同时选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把握好中立性原则,使庭前调解能较好地发挥裁判的过滤器作用。通过这种理性化的庭前调解,从而使调解中当事人的自治意志及质量得到充分体现,进而在其内心形成道德强制,能有效实现案结事了、止争息讼的效果,从源头上使涉诉访的比率明显地下降。同时,充分发挥法庭、基层法院及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尽量使绝大多数的纠纷、矛盾消化在基层非诉阶段、消解在萌发状态。
  (五)将涉诉访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机制中,建章立制,形成统一、协调的信访大平台。1、建议建立由政法委牵头,法、检、公、司涉法访统一联动的外部平台和法院系统上下级、同级之间的涉诉访联动的内部平台,并实行微机联网。建议对所有的信访建立一案一档,档案内容主要由信访涉诉人基本情况、信访涉诉理由、案件查明的事实、证据认定、原处(裁判)结论、信访处理意见等内容构成,有条件的还应形成统一格式的“信访人某某申诉某某一案的复查情况报告”,并将报告联机备案,实行统一口径,作出初访、处访意见,并应将其纳入法务公开、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2、准确并及时界定、处置无理访。笔者认为,在处置涉诉信访过程中,无理访的标准应是指:已穷尽司法救济手段,且司法裁判在程序、实体上均无不当,而信访人仍重复上访或多头上访,经耐心劝导而未息诉息访的。笔者认为,对无理访,公、检、法三机关应联手共同出台有关的法规、解释,及时、准确地处置。笔者建议,对有如下情节者,可采取罚款、拘留或更严厉的强制方法,以维护社会稳定:(1)群体性无理访中的首要分子;(2)冲击司法机关,造成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遭受干扰的;(3)诬告、陷害原承办人并给该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精神带来毁损的;(4)以自杀自残、伤害他人或其它过激手段相威胁,以满足其不合理要求的;(5)实施其它手段或方法,造成不稳定状态的。
  
  

作者:黄山市徽州区法院 吴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