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办理程序规则(试行)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2/10 12:00
第一条 为规范涉诉信访案件流程管理,严格涉诉信访案件办理程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天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严格涉诉信访案件办理程序的目的在于为信访人提供一种救济方式,切实解决涉诉信访案件中存在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权利,理顺信访人的情绪,为其释法解疑。
第三条 涉诉信访案件办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涉诉信访领导小组对涉诉信访工作进行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涉诉信访工作组织、协调、处理等事项。院长对涉诉信访工作负全责,各主管院领导及相关庭室长对涉诉信访负直接责任。
第一章 案件的登记、受理
第四条 涉诉信访案件受理范围:
(一)不服超过二年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民商事、行政案件生效裁判的;
(二)不服本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的行政、刑事案件;
(三)不服已执结执行案件,提出信访的;
(四)上级党委、人大、法院交办的、符合前三项条件的有关涉诉信访案件、越级上访案件;
(五)院领导、各庭室科队收到的,不属应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涉诉信访案件;
(六)其它应由本院受理的涉诉信访案件。
凡已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尚未办结的案件,均不适用本规则之规定。
第五条 立案庭设信访接待室。信访接待室对属于第四条范围内的涉诉信访案件应在当日内进行分类、登记。
第六条 10人以上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为1至2人。
第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法院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法院办公地点,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法院工作人员、信访相对人,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涉诉信访案件登记应包括来访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方法、来访人数、来访时间、来访所要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被信访人的情况,接访时间、接谈记录、来访人的态度、接访员的意见、领导意见、处理情况等事项。
第十条 经过登记的涉诉信访案件,由接访人员在三日内做初步接访,接访人员应审阅信访人填写的登记内容和有关文字材料及证件。
第十一条 接访人员在接访中应自觉做到耐心、认真听取来访人陈述,引导信访人如实反映问题,并告知可以聘请律师代理其申诉。同时应认真详细地做好记录,接访人员的答复和处理也必须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反映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接访人员不仅要详细记录,而且要有信访人的书面材料,如信访人不能书写,应将其陈述内容、情节做成笔录,并校正无误后,让其签名、盖章或捺手印。 第十三条 接访人员在接访过程中,发现重大、紧急情况或群体性上访的,应及时向院涉诉信访工作办公室、领导小组逐级上报,并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同时应将情况记录清楚。
第十四条 接访人员经过初步接谈,认为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立卷审查,并于三日内通知信访人,同时转由复查组进行审查。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立卷条件的,在三日内函复或口头通知当事人不予立卷复查,告知其选择适当的解决途径。口头通知的,应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信访人不服不予立卷复查通知的,可以向涉诉信访办公室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章 案件的办理
第十六条 涉诉信访案件立卷后应向信访人提供复查法官名单,供其选择一名法官对其信访事项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在复查过程中,信访人对复查法官不满意的,有权申请调换一次。
第十八条 案件复查法官接收涉诉信访案件后,应当调出原审案卷仔细阅卷,并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入卷。
第十九条 案件复查法官接收涉诉信访案件后,应于五日内再次接访信访人,详细询问涉诉信访事项。案件办理期间,复查法官与信访人的谈话不得少于三次,在谈话中应当重点进行法律适用的释明工作,为信访人释法解疑。必要时,复查法官还应当听取被信访人的意见,与信访人、被信访人的谈话应当制作笔录并归档。
第二十条 案件复查法官应将证据逐一向信访人进行解释分析。信访人提出需要到相关部门调取其它证据、材料的,复查法官应当积极配合。如复查法官认为不需调取或者无法调取的,应当向主管院长汇报,由主管院长决定并做好记载。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新的证人,复查法官应当对证人进行传唤询问。如复查法官认为不需询问或者无法询问的,应当向主管院长汇报,由主管院长决定并做好记载。
第二十二条 经复查法官谈话后,信访人仍然有意见的,由主管院长进行谈话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下列案件,信访人要求听证或复查法官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经主管院长审查同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处理:
(一) 案情复杂、群众反映强烈或在本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信访案件,有可能激化矛盾的;
(二) 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访或越级访的;
(三) 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需听证案件合议庭由双方当事人各选择一名法官,法院指定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听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的,由其自行协商选择一名法官,协商不成或拒绝选择法官的,由法院指定。
第二十五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原审案件的承办人不得参加听证合议庭。听证申请人、听证相对人认为合议庭成员有其他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遵循下列程序要求:
(一) 听证准备。听证主持法官应于听证前整理出争议的焦点或反映的突出问题,确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 听证主持法官介绍参加听证的有关人员,宣布听证纪律,告知信访当事人的权利,概述争议的焦点。
(三) 信访人说明诉求及理由。
(四) 公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处理的结论及法律依据。
(五) 听证参加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 听证主持法官作听证小结。
在此阶段应在对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由,特别是信访人提出的新证据和在原执法环节已经提出但未被采信的证据。
第二十七条 复查组认为有必要的,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可以邀请上级法院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政法委等部门有关人员旁听听证。
第二十八条 涉诉信访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提出再审意见,报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在对信访事项审查中,如遇疑难案件,经听证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可提交涉诉信访领导小组讨论。
第三十条 驳回信访人信访事项的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处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原则,进一步做好信访人的工作,可以动员信访人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亲友以及宗教人士共同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息访有困难的,应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主管院长认为有必要的,提交涉诉信访工作办公室审核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办公室确认属于无理缠访的,报结案件,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备案。
第三十一条 涉诉信访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当写出结案报告,详细说明案件办理的经过、处理结果、处理效果及今后需要注意的地方。结案报告须经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复查法官对信访案件进行审查,应当自审查立卷起两个月内结案,不能在两个月内结案的,应提前5日向涉诉信访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超过1个半月未结案的涉诉信访案件,涉诉信访办公室应向复查法官发出“涉诉信访案件催办卡”。复查法官应于接到该卡5日内口头或书面反馈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上级机关限期答复的涉诉信访案件由涉诉信访办公室指定专人在限期内答复,不受上述程序限制。
第三十五条 根据信访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查法官了解情况达两次以上的,视为信访人放弃信访要求。应做好记录。
第三章 案件的归档、统计
第三十六条 涉诉信访按申诉复查结案后应将全部信访材料装订成卷,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归档。
第三十七条 案卷档案应当包括案件信息登记表、信访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接访笔录、立卷通知书(或不予立卷通知书)、谈话笔录、听证笔录、原案主要证据复印件、新调取的证据材料、结案报告等。审监庭对案卷定期评查。
第三十八条 立案庭应设立专项台帐,负责每月统计、填报涉诉信访案件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立案庭应当将接访、排查中发现的重大信访事项,每季度编制一期排查表,报院领导人手一份,排查表应列明信访人基本情况,信访请求、限期结案时间、责任人和责任领导。重大信访事项随时向院领导汇报。
第四章 案件的综合分析
第四十条 院各部门应掌握本部门的涉诉上访情况。并针对所涉及的涉诉信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根源,提出对策。
第四十一条 涉诉信访办公室应定期分析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形势任务、一个阶段或一个时期的特点及成因,总结积累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与问题的措施方法,及时向院领导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涉诉信访办公室及各案件复查人员应及时上报信息并向各庭室通报情况。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超过两个月未结案的涉诉信访案件,又未经主管院长审批的,按照超审限案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复查法官在处理涉诉上访案件中遗漏本规则之必要程序的,按不合格案件处理。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复查法官未按本规则要求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造成重复访、越级访的,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办案奖。
第四十六条 复查法官未按本规则要求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引发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重大后果的,扣发当季办案奖,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按相关纪律处分办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在涉诉信访工作及办理涉诉信访案件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嘉奖,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于在信访案件办理过程中,工作耐心细致,息诉息访率达95%以上的,报功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