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基层法院绩效考评工作的思考及建议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8 12:00

 

    绩效考核是基层法院的中心工作之一。对法院干警工作业绩进行科学的考评,是加快法官职业化、队伍管理科学化的有效手段,是建立现代法官制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绩效考核,对于加强法院内部监督,提升审判质效,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都十分必要。清丰县法院完善考评体系、总结考评经验、注重考评结果运用,绩效考核办法得到了全体干警的一致认同,并发挥出了积极成效,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院政管理的水平都上了一个新台阶。下面我以清丰县法院绩效考评工作为例,对基层法院绩效考评工作经验加以总结,体系完善提几点建议。


  一、成立考评组织,强化组织领导


  在原有绩效考核组织的基础上,2010年清丰县法院成立了以院党组书记、院长荣延平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组员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了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彦景兼主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绩效考核办公室,明确了各自的职责,为确保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我院在年初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中规定了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考评工作的领导,在考评委员会领导下的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和综合考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的实施,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综合考评办公室设在政治处,本部门人员不参加对本部门及其人员的绩效考评,考核结果在全院公示,如有异议,由考评委员会最终裁决。


  二、完善考评体系,充实考评内容


  2010年清丰县法院党组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按照“科学、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逐步构建起科学合理的绩效综合评估体系。形成包括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司法政务管理、信息宣传调研、工作业绩、涉法涉诉信访处理、管理能力、附加项目、否决指标、奖惩共十个部分80个条项指标组成的规范化的管理和百分制量化评价制度体系。


  (一)队伍建设考核篇。建设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证。队伍建设成效好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顺利实现,如何抓好新时期法院的队伍建设,推动法院队伍科学发展,是人民法院当前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我院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和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清丰县法院积极正视问题,透析原因,紧扣绩效考评,从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四个方面详细列举了对干警考评的分值分布情况,为考核法院队伍建设设定了合理的标准。


  (二)党风廉政考核篇。党风廉政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得好不好,直接关系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审判工作服务党的中心工作的职能作用的发挥。我院绩效考评办法从一岗双责、案件承办、廉政文化、一票否决等方面列举了给干警加分、扣分的情况,并规定了在党风廉政方面实行一篇否决零分制。


  (三)司法政务管理考核篇。司法政务工作应始终为审判执行服务、为全院干警服务,为切实提高司法政务工作的保障力,我院通过绩效考评办法,严格了值班制度、卫生评比制度、车辆、财物、印章、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并对不按制度执行的庭室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避免庭室个人应责任心不强,造成司法政务管理工作的遗漏。


  (四)信息宣传调研考核篇。我院绩效考评办法除对政治处专职负责人员的信息、宣传、调研任务做了规定外,还规定每名审判员、书记员和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干警,每年向政治处报送2条工作信息素材被本院采用,每缺少1条扣1.5分,增加1条加0.2分。政治处以外公务员人员每年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在同级网络发表的每10条折抵1条)发稿1条,每缺1条扣1分,增加1条加1分。同时视各庭室队局具体情况确定了调研任务,确实做到了人人头上有目标,人人肩上有压力,为全院信息宣传调研工作提供了文件保障。

(五)工作业绩考核篇。我院绩效考评办法规定工作业绩考评包括质量、效率、效果的考评,采取主要数据指标与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业绩的考核按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分项考核,各部门之间以分工协作为基础,完成规定的考核任务,切实保障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涉法涉诉信访处理工作考核篇。我院绩效考核办法规定法官因审判、执行措施错误、工作不当、作风粗暴等个人原因,导致非正常上访、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法院形象的,每发生一起扣4分,年终评先、奖励一票否决(含文明奖)。同时还对上级信访配合处理事宜、妥善解决各级信访、因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引起涉诉上访等情况作了详尽的规定,并在此篇章中再次严格了一票否决制,使涉诉信访处理工作通过法官考评得到积极处理和贯彻落实。


  三、总结考评方法,推广考评经验


  清丰县法院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重点推出了量化考核管理制度,作为推动该院整体工作的长效机制,实行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把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立考核原则


  清丰县法院确立了绩效考评工作的指导思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加快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提高司法效率,维护法律权威,促使法官考评更加科学化。法官绩效考评始终坚持科学、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求真、务实、量化、公开的原则,注重实绩、强化责任的原则,效率优先、质量为本的原则,考核与晋职、晋级、评先、奖励挂钩的原则,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与上级法院考核相对应的原则,跟踪问效、动态管理的原则,分工责任、协调配合的原则,平时监测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完善考核制度,明确干警职责


  为进一步完善绩效考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反复论证,经院党组研究,制定了《清丰县人民法院绩效考评办法》。《办法》包括对各庭、室、队、局和法院所有人员(法官、法警、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考评,考评内容包括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司法政务管理、信息调研宣传、工作业绩、管理能力、附加项目、否决指标共八个部分。工作业绩包括工作实绩、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效果、工作作风五个方面,管理能力是指对中层干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进行的选择性考评,附加项目是对工作业绩以外给予加分、扣分项目的考核,否决指标是指对违纪人员责任追究的考核。所有考核项目设定基础分值为100分,其中队伍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10分,信息调研宣传10分,司法政务管理5分,工作业绩65分,管理能力、附加项目另设分值考核。


  (三)狠抓制度落实,确保考核发挥实效。为确保绩效考核机制发挥实效,我们狠抓了工作制度的落实。院机关考核办公室和各职能考核部门在院党组领导下,严格按照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集中精力和时间,对院各部门工作进行了全方位考核,对各项工作进行量化,排出了名次。此举很好的激励了先进,鞭策了落后,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严格考评办法,直接考评到人


  考评直接到庭、到人,对每位法官、法警、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后,得出个人分值,各庭、室、队、局所有人员计分总和除以总人数,得出平均分值做为该部门的绩效考评得分。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同岗位、同职责积分比较评价,在全院范围内评出名次。凡有干警出现否决指标规定的情形之一,该干警本人及所在部门取消评先资格。

(二)明确科学的考评内容。按照法官职业化的标准和要求,对法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工作实绩这三项主要指标进行分解、量化。在职业道德方面,应依据《法官法》对法官义务和惩诫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等规定,细化、量化、组合各项指标,符合得分,违反不得分。在业务技能方面,即要考核其教育背景和理论水平,更要考核其运用理论知识裁判案件的审判实务能力。在工作实绩方面,应按照“数量与质量并重、年终与日常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综合考虑”的原则,更加科学、合理、准确地量化法官工作的各项指标。


  (三)狠抓考评体系的贯彻落实。对法院干警绩效考评不仅在于年中和年终的结果评价,更主要在于促使各部门重视并抓好日常工作管理和考核过程管理。这就要求院领导、庭长和综合部门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贯彻绩效考评制度,以考评促进日常管理和过程管理,从而提高工作绩效迎接考评。各分管院领导要将绩效考评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转化为分管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行为,并以此衡量、检查、指导分管部门工作。


  (四)完善激励机制,实现考评管理的最终目标。建立绩效考评体系,对以法官为主的法院干警进行绩效考评的终极目标是通过绩效考评工作营造争先创优意识和氛围,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彰显法官的主体价值,促进法官自律自强,最大限度地在审判工作中发挥聪明才智,同时也调动起其他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动法院工作新发展。因此,考评制度的设置要以激励为主,考评指标设置要体现激励性。


  (五)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法官绩效考评结果的公正使用是法官绩效考评机制的落脚点和价值依托,否则法官绩效考评机制将陷入评而无用、形同鸡肋的尴尬境地,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在实践中,应最大限度发挥法官考评体系的应用价值,将其与法官的任用选拔机制、激励奖惩机制、教育培训机制相联系,带动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实现良性发展,保障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和司法管理水平稳步上升。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法院绩效考评体系,是人民法院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是规范法官职业化管理的客观需要。我们有信心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继续探索法院管理工作规律,把绩效考核工作做得更加深入细致,不断创新法院绩效考评体系的新内涵,努力构建和谐法院,为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发挥职责,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者单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