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机关良好形象,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本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我院咨询、诉讼等公共服务事项,我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院各庭、室、科、局、队(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限时办结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便民的原则,各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服务事项。
第五条 结合本院实际,限时办结时限规定为:
(一)对各类案件的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规定的审理时限。
(二)对州法院、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领导,院党组交办的或院有关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时限规定的,则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时间分配为办理部门占三分之二,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占三分之一的时间确定。
(三)对州法院、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领导,院党组交办或院有关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时限规定的,如需进行调研后才能提出办理意见的,原则上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他事项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相关办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呈送分管领导。
2.分管领导在收到相关部门呈送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示处理;需主要领导审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报主要领导。
3.主要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四)其他有时限规定的办理事项,各个办理环节的时限,按办理部门占三分之二、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占三分之一的时间确定。
(五)对重大、紧急事项,应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1.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生产安全、抗灾抢险、群体性上访、社会不稳定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按《泸水县人民法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的规定办理。
2.紧急情况下,可在向院领导口头报告同意后,先办理事项,后补办补齐相关手续。
(六)对院机关一般性公文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并按以下时限办理,院办公室收到的外来公文必须在24小时内登记、分送处理完毕,各部门收文时间以院办公室的登记收文时间为准。普通文件各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到送院办公室审核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呈送院领导,院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文印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打印成稿,收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分送完毕。对紧急公文应随收随办,从收文拟办、审核送签到印制发出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对一般性来访咨询或电话咨询,受理后即时答复或请相关部门予以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疑难问题,在请示汇报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
(八)如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交叉办理的情况,则由主管领导确定牵头部门主办,其他相关部门协办。
(九)对法律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应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汇报,根据领导的批示或答复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以上九类事项,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在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须向主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应将延长办结时限的原因和最后承诺的办结时限反馈服务对象。
第七条 关于限时办结的责任人界定分为以下几类:
(一)需办理的事项,如交办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为责任人。
(二)在办理交叉事项时,主办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为责任人。
(三)需办理的事项,如呈送到分管领导,则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如分管领导外出,协管领导或交叉联系领导为责任领导。
第八条 因各部门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的;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在承诺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交付或告知服务对象的。
第九条 本院实施的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服务对象认为泸水县人民法院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泸水县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投诉,投诉电话:0886 —3630029、13988662100。邮箱:lsfyjjz@yeah.net
第十条 本制度所包含的限时办结事项达到问责条件的,按照《泸水县人民法院问责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泸水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