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暂行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8 12:00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档案办法》,结合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审判方式改革以及泸水县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本院各审判庭、室、执行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本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每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都必须完整的填写立案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  各类诉讼文书必须使用A4办公纸,打印或用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  本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外卷)和副卷(内卷)。
第五条  本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
第六条  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庭局长负责监督承办书记员、执行员在案件生效,执行案件执结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监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交的填写卷宗延期移交登记表,由庭局长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七条  本院立案庭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以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八条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九条  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十条  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
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
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
5、法规、条例复制件;
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三、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十一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二条  刑事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信息表;(4)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5)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6)送达起诉书笔录;(7)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8)辩护词;(9)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家属通知书;(10)搜查证、搜查勘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11)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2)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3)建议撤回起诉函稿;(14)撤诉书;(15)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6)证人证词;(17)赃物、证物鉴定结论;(18)审问笔录;(19)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20)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21)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22)开庭公告底稿;(23)开庭审判笔录;(24)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5)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6)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7)司法建议书;(28)提押票;(29)抗诉书;(30)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31)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32)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3)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4)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5)备考表;(36)证物袋;(37)卷底。
第十三条  民商事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信息表、立案审批表;(4)起诉书及附件;(5)受理案件通知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送达起诉书回执;(8)答辩状及附件;(9)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原告、被告举证材料;(11)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12)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笔录;(13)询问、调查和录音及调查取证材料;(14)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5)撤诉书;(16)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书;(17)开庭通知书、传票、开庭公告底稿;(18)开庭审判笔录;(19)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宣判笔录;(21)送达回证;(22)诉讼费收据;(23)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4)上级法院退卷函;(25)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26)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7)司法建议书;(28)备考表;(29)证物袋;(30)卷底。
第十四条  民商事案件正卷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均在上列第十三条第(7)与(8)之间依次排列:
(1)应诉通知书;(2)举证通知书;(3)准许或不准许延长(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4)因公告送达、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5)重新或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6)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7)不准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8)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或不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撤销原决定);(10)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和裁定书;(11)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12)准许或不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13)准许或不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1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15)人民法院准许或不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16)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17)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18)程序转换通知书;(19)证据收据。
上列诉讼文书排列完毕,再继续排列第十三条(8)以后的诉讼文书。
第十五条  行政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信息表;(4)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5)受理案件通知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应诉通知书回执;(8)答辩状及附件;(9)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1)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12)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13)代理词、辩护词;(14)庭审笔录;(15)撤诉书;(16)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上诉或复核案件移送书;(21)上级法院退卷函;(22)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23)证物处理手续;(24)司法建议书;(25)备考表;(26)证物袋;(27)卷底。
第十六条  再审、申诉案件诉讼文书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信息或立案审批表;(4)提起再审裁定书;(5)申诉书及附件;(6)原审判决书、裁定书;(7)提审、询问当事人笔录;(8)提押票、传票;(9)调查笔录或取证材料;(10)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11)宣判笔录;(12)送达回证;(13)退卷函存根;(14)备考表;(15)证物袋;(16)卷底。
第十七条  各类案件副卷(内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承办人的审理报告;(4)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5)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6)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7)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8)提交审判委员会汇报提纲;(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10)判决书、裁定书原本;(11)审判监督表或重审意见书;(12)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3)备考表;(14)卷底。
第十八条  执行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信息表;(4)申请执行书(移送、受托执行材料);(5)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6)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明);(7)申请人、被申请人举证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材料;(8)执行通知书;(9)各种执行笔录、调查笔录及提取的证据等材料;(10)合议笔录、审委会记录;(11)执行中的各类法律文书;(12)执行案款、物品登记表;(13)执行案款及执行物品兑现、交付凭据;(14)执行费用收据;(15)备考表;(16)卷底。
第十九条  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中的未尽项目,本院各庭、室、执行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形成文书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再审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可参照所属该类案件一、二审材料的排列顺序办理。
四、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编目
第二十条  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第二十一条  卷内目录应按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步填写。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
第二十二条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要用毛笔或钢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结案日期填写宣判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二十三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诉讼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上汉语译文。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第二十四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二十五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六、诉讼卷宗归档
第二十六条  案件结案后由审判庭内勤或承办书记员将卷宗交本院审监庭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各庭室内勤或承办书记员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审监庭监督移交,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卷单位重新整理。
第二十七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无法装订的可装入证物袋,并标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证物应拍照片附卷。
第二十九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诉讼文书材料的,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七、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审判庭、室、执行局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本院院务会通过备案。

二OO九年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