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院在县委的领导和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审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审理的抗诉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本院的业务经费、物资装备的使用和管理;承办其它应由县法院负责的工作。
一、审务公开。不断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做到开庭公开、宣判公开和执行公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加强审判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在立案厅公开受案范围、立案条件、收费标准、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须知等事项;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它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民持身份证可以旁听;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二、立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在7日内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不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起诉立案的一审案件和上诉的二审案件,承办法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必备的材料和程序。
三、案件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因案情复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审结的,必须依法办理延期审理手续。
四、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改进执行方法,努力探索执行艺术,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是平等对待执行当事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二是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执行效率。勤跑腿、电话催、不论上下班还是节假休息日,不管天寒地冻,一旦有被执行人的信息,立即奔赴执行,即使案件不能得以执结,达到申请人的要求;三是进一步提高执行和解率,化解矛盾。加大思想工作力度,在依法自愿、分清利弊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依法用足、用活扣押、查封、冻结、划拨、搜查、拘留等强制手段,不让逃债得逞。
五、加强司法援助工作。对预交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做到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注重对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审理,加强对妇女、儿童、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严厉打击和制裁坑农、害农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六、加大涉企案件审判力度。涉及企业的诉讼案件,由专人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谋划诉讼策略降低诉讼风险。审理案件时,严格掌握、控制诉讼保全等强制措施的适用,确属必需的要注意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七、强化信访工作。对诉讼、来访群众做到文明接待、热情服务。在立案庭设立导诉台对群众进行引导和诉讼指导,并告知其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等方面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的损失。
八、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承办人员应当回避;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做到不吃请、不受礼、不托当事人办私事,不在家接待当事人;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的发生。
九、严格依法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对诉讼费用严格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接受监督审查。
十、落实督查问责。建立健全首问负责、目标督办、落实督查、限时办结、执行问责等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各项承诺,保证做到,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
泸水县人民法院
200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