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县法院实施“检察长列席列席审判委员会意见”的报告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8 12:00
一、我院实施“意见”的主要做法
       1、明确检察长列席会议的案件范围。对合议庭拟判无罪的公诉案件;重大、复杂、疑难和在本辖区有重特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因抗诉引起再审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行政案件;院长或检察长认为有必要列席的其他案件等6类案件,法院可以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2、规范检察长列席会议的程序。对符合检察长列席范围的案件,法院应于审判委员会会议确定召开之日前1日至3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及讨论事项等告知检察院,检察院最迟应在会议前一日将是否列席的决定及列席人员的名单回复法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可委派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
       3、确定检察长列席会议的职责。检察长在列席会议时可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阐述相关的意见、依据和理由;在听取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发言和讨论后,可就相关问题予以说明,但不参与审判委员会的表决;审委会对检察长的意见应予充分考虑,并应记入审委会会议记录。
       二、我院对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积极作用与经验总结
       1、便于审判委员会全面洞察案情。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由于主观意识、认识能力、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道德水准的影响,可能会在汇报材料的完整性、反映案情的客观性、全面性方面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案件的分析判断。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可以就案件的办理情况、支持公诉情况、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说明,使审判委员会对案件有更全面的了解,作出正确的决策意见。
       2、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审判委员会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处理行使决定权。审判委员会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作出的决定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可以直接就案件的定性、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法律的适用,全面阐明检察机关的意见、观点和法律依据。审判委员会在充分考虑人民检察院意见和观点的合法性、合理性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地适用法律,裁判案件,达到审判监督的目的和效果。
      3、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职能,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的情况,监督审判委员会依法公正、客观地对案件作出决断,增强审判委员会运作的透明度,防止个别审判人员暗箱操作,作不正当交易,防止审判权的滥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4、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对承办案件的法官和检察官都是一种监督和约束。既能防止和纠正承办案件的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片面理解和汇报案件的避重就轻,促进承办案件的法官在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水平上下功夫,严格依法办案,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保证办案质量。又能发现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地改进措施,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质量。
       三、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但是,从司法实践长远情况看,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
       1、列席监督的授权不明确。《人民法院组织法》只是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本级审判委员会,而不是“应当”列席,说明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都是具有选择性,而不具有强制性,是否列席,双方均可视情况随机而定。对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实施监督的权力和职责任务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只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而不赋予检察长对审判委员会活动实施监督的权力,规定其列席的职责和任务,将使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缺乏实际意义。
       2、列席监督的范围不明确。审判委员会讨论何种类型的案件、哪些范围的案件,需要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进行监督,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是凡属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所有案件,还是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一定范围的案件由检察长列席监督缺少应有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检察长列席监督的范围的主动权掌握在人民法院。
       3、列席监督的程序不明确。现行法律对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并未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如人民法院应当在什么时间采取何种方式通知检察长列席,人民检察院什么时间告知人民法院检察长是否列席,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上发言的内容和次序安排以及监督的具体方式等等。由于法律未作程序性规定,检法两家通常协商进行,在实践中缺乏程序支撑,客观上影响了这一制定的实施。
       4、列席监督的主体界定单一。《人民法院组织法》界定的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人员只限于检察长,并不包括其他人员。如果检察长因正常工作情况不能到会,则经检察长委托或检委会决定,可由其他人员参加。可以规定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人员应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委员中一人较恰当。
 

201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