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县人民法院派出法庭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8 12:00
为进一步规范派出法庭的车辆管理,有效管理国有财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交通工具的效能,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派出法庭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派出法庭公用车辆由庭长统一负责管理,实行专人专车,车辆的维护、年检、保险手续由法庭自行办理后报办公室登记,凡跨派出法庭辖区用车和涉及私人用车或外单位借车的,须报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进行登记。
二、公务用车范围
1、院里需要统一安排、调度用车的。
2、派出法庭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
3、其他需要安排用车的。
三、派车程序
1、凡在本辖区内符合公务用车条件的,由法庭自行安排派车。
2、凡跨辖区需要办案、学习、开会等公务用车的(《行车证》、《车辆保险卡》随车出行),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登记。
四、除上述规定外,该《办法》参照《泸水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中的“第四项—第八项”之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