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县人民法院办公电脑管理办法(试行)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8 12:00
为有效管理好本院办公电脑,充分发挥使用效能,防止流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办公电脑产权属于县人民法院所有,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配发办公电脑要以工作性质所需的原则,只配发到部门、不直接配发到个人。
3、各庭室、各部门要保护和爱护好办公电脑,规范操作,小心使用,注意清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4、非特殊情况不得将办公电脑带离办公室,带离后的一切责任由使用者自行承担,本院不承担维修、遗失等相应责任。
5、办公电脑主要用于审判执行及日常办公,不得用于非工作事务。
6、由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办公电脑进行维护。
7、部门负责人调整,办公电脑必须进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