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法院机关厉行节约降低工作成本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8 12:00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共泸水县委办公室、泸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出差审批,节约办案成本
本院各部门出差,必须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主管领导在审核出差申请表时,着重审核出差时间、人员,一个案件多个问题,或几个案件同一地区的,应集中一次解决,尽可能降低办案成本。
二、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节约运行费用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公务用车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严格实行派车单制度,凡符合派车条件的,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指定驾驶员,在同一方向、时间、人数不超员的情况下,不重复派车,实行单车用油核算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重点抓好公务用车节油工作。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工作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实行停运制度。确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的,须经院长或主管财务副院长同意。
在保证车辆安全行使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车辆零部件更换,尽可能降低车辆维修费用。具体做法:
1、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专职驾驶员到指定修理厂检查确定维修部位和需要更换零件。修理结算清单上必须有办公室主任和专职驾驶员签字方有效。
2、修理厂到院办结账时,必须持领导审批单、办公室主任和驾驶员签字结算清单,方可审核结算。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节约接待费用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中共泸水县委办公室泸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泸办发(2009)18号)的要求,控制接待范围,严禁超标准接待,县内公务接待要严格标准、实行工作餐中午不饮酒,本系统各业务庭的工作来往,由庭室领导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后由分管领导报经院长决定。公务接待经院长或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由办公室负责。
1、接待范围
(1)最高法院、省高院、中院领导(含省高院、中院部门领导)。
(2)本地州、外地州,县法院领导。
(3)省高院、中院(不含部门领导),其他三县法院各部门到县院办案、调研等公务活动。
(4)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2、审批程序
符合上述接待范围的接待,经院长或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接待费报销严格按本院报销程序审批。
3、用餐、陪餐及住宿标准
(1)用餐标准及陪餐人员
宴请标准:省部级领导每席800元;地厅级领导每席600元;县处级领导每席400元;科级以下每席200元。酒水一般用本地产品。
工作餐标准:每位来客每餐20.00元。
本院出面宴请的,陪餐人员由院长或主管财务副院长统筹安排。日常工作餐由对口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人员作陪,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
(2)住房标准
省部级领导,安排宾馆高档套房,房间内按VIP标准摆放鲜花水果;地厅级领导,安排宾馆套房,摆放鲜花水果;处级领导,安排宾馆单间;随行工作人员,原则上安排宾馆标间。
3、赠送礼品标准
严格用公款馈赠贵重礼品,但必要时可适当赠送具有怒江民族特色的土特产和宣传纪念品。赠送部级领导礼品,价格控制在500元以内;厅级以下客人控制在200元以内,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采购、包装、赠送由院办公室负责完成。
四、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节约会议、学习和培训费用,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
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厅字[2008]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02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和开支,减少会议天数和人数,降低会议成本;本院内部会议均为口头通知,不发书面通知,尽量使用本单位内部门会议室开会,不得以各种名义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山庄、度假村的高档会议室召开会议;在职学习、培训,除省高院要求参加的外,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一般情况下不再参加。如确实需要参加的,报院长批准。
五、控制一般性支出,节约行政运行成本
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有关费用实行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节约行政运行成本。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水电:在本院倡导“厉行节约,从我做起”的活动,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入手,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同时安排门卫在下班后,检查每间办公室、卫生间的灯、水是否关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纸张:统一在定点购置,各部门文书统一由文印室排版、印制,审定稿一律双面打印;各部门打印纸限量供应。
3、笔、笔芯:业务部门、综合部门每季度每人发2支碳素笔、4支笔芯;法警支队每季度每人发1支碳素笔、1支笔芯。
4、茶叶:仅提供来访当事人接待茶水,各部门(立案庭、执行局除外)每季度到财务室领取500克茶叶一包,立案庭和执行局按所需可适当增加茶叶用量。
5、纸杯:各部门领取(立案庭、执行局除外)纸杯,每季度可领取纸杯150个,立案庭、执行局每季度可领取纸杯200个。
6、毛巾:每间办公室每年发1条毛巾。
7、其他办公用品,根据各部门实际需要,以书面形式报分管财务副院长批准后限量购买。
 
泸水县人民法院
二OO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