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县人民法院办公区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8 12:00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创造安定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法院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经院党组研究决定: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7:30开大门,下午18时关大门,星期六、星期天关闭大门。
2、星期六、星期天未经本院领导和院办公室许可,禁止将本院车辆开出。
3、本院车辆一律停放在后内院场,并按停车位停放,不影响其他车辆出入。本院职工车辆一律停放在前院场指定地点。
4、本院宿舍区居住户需要停放车辆的,报经院办公室同意后,只能停放在指定地点,每天收取场地占用费1元,交门卫室管理。拒不交纳的,不准再停放。
5、一律禁止外单位和个人车辆擅自停放,经院领导和办公室同意停放的,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每天收取场地占用费2元,拒不交纳的,不准停放。
6、院办公大楼实行定时开门和关门,上午7:30分开门,下午18时关门,因工作需要加班人员,征得分管院领导同意,并与门卫值班人员约定好下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晚12时。
7、门卫值班人员要做好夜间巡查,若有情况要及时报案并向院领导和办公室报告。
8、保护好院内花草木及公共设施,若有损坏者照常赔偿。
9、院办公室、法警大队要切实做好内部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好机关内部秩序,做好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10、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
 
                              泸水县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