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泸水县人民法院完善公开审判制度的思考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8 12:00
为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公布以来,泸水法院认真落实《若干意见》的规定,积极探索和完善审判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通过该院审判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实行审判公开,既是贯彻宪法原则,也是审判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有效途径。
    一、基本情况
    2007年,2008年两年间,泸水法院共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746件,审结746件。审结率100%,审结的746件案件中,刑事191件,占25.6%;民商事462件,占61.9%;行政案件16件,占2.1%。在审结的746件中,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和当事人申请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共计34件外,所有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5%,其中刑事未成年人犯罪12件,强奸案件6件,民事案件(离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16件。在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8.3%,反映了对未成年的教育转化的形势的严峻。行政诉讼方面没有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两年来共受理执行案件156件,执结144件,执结率 92.3%。
    近几年来,泸水法院注重坚持审判公开,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方法改革、完善审判公开制度,使诉讼活动出现了立案公开、收费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回避条件公开、办案纪律公开、监督举报公开、判决理由公开、适用法律公开、判决结果公开、错案追究公开等,公开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不是为公开而公开,而是通过公开达到预防审判不公和司法腐败进而提高审判质量的目的。
    二、基本做法
    拓展公开范围,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在院内醒目位置设置公开专栏,公开办案程序;公开诉讼收费标准和依据;公开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公开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立案阶段,将各类案件受理的条件、程序、时限,通过立案指导、发放诉讼指南等方式,让人民群众知道怎样打官司以及打官司应当注意的事项;落实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审理阶段,设置流程管理图表和案件查询栏,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裁判阶段,要求法官加强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执行阶段,将执行财产情况、案件进展情况、强制措施实施情况等,纳入公开告知的范围。同时,设立导诉台,引导群众诉讼,解答相关咨询,并采取预约立案等方式,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
    丰富公开载体,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一是坚持排期开庭。院机关和人民法庭均设置开庭公告专栏,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一律提前三日在公告栏张贴开庭公告。公开案件当事人、案由、合议庭成员、开庭时间和地点等,欢迎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同时,采取公开宣判、张贴公告等形式,尽可能地公开裁判结果和案件执行情况。二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重大、疑难案件提前将公开审理案件的开庭排期表报送县人大、政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择案旁听。2007年以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96人次。三是公开司法服务承诺。包括立案时限、办案期限、对违法审判人员责任追究、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回复时限等,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意见箱,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坚决做到违法必查,查实必究,结果必复。
    畅通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权。一是强化庭审功能,严格庭审程序,法官居中裁判,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充分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二是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要求,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核、任前公示等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诉讼当事人可以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坚持巡回办案,人民法庭在各自辖区内设置巡回办案点,在农村巡回办案、就地调解、现场开庭、适时宣判,2007年以来共巡回办案审结50件,其中调解结案31件,调解率达到62%。四是建立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机制。该院领导干部要求每年必须深入基层联系点两次以上,定期不定期开展研究,深入基层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及时准确地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2007年以来,该院积极参与新城区拆迁安置、小沙坝市场统一规划、称杆电站征地纠纷、石缸河矿山两个村组织聚众斗殴事件等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对潜在问题隐患提前摸底排查和预防,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建设中的矛盾问题。如该院班子成员由院党组书记亲自带头深入厂矿、新区建设、电站建设等地,亲身学习实践,对老窝苦木当电站与中元村苦木当组的土地征用纠纷和洛本卓金满河电站投资公司与大理方施工队的建设工程纠纷现场调查,了解纠纷症结,积极化解矛盾,保障大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该两起重大纠纷已顺利解决,并已签订调处协议。
    坚持执行公开,注重审判公开的实际效果。一个时期以来,一批涉及特困群体、涉及行政机关、被执行人恶意逃债等类型的案件,因长期未执结而一直困扰着该院的工作,人民群众对此多有不满。针对执行难这一问题,该院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重点是推行执行公开:一是执行案件立案公开。立案庭受理执行申请后,案件转执行局,执行局告知案件主执人员名单,当事人有权申请某执行人员回避;不予立案的,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二是执行调查公开。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将自己掌握的对方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人员应当调查并采取执行措施。三是执行措施公开,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保全或处分措施时,应采取张贴公告的形式公示于众,使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地点及执行措施的内容。四是执行决定公开。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出的执行命令、执行决定,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避免因执行决定不公开而引起人民群众对法院产生误解或合理怀疑。五是执行评估公开。执行过程中凡需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的,由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有资格的司法技术鉴定部门进行评估,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并且当事人有权对评估结果进行质询。六是执行变卖公开。变卖被执行财产,首选拍卖方法,无法拍卖的,可以在征询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交由被执行人变卖。七是执行监督公开。对当事人的举报,将查证结果、认定事实及处分情况一并告知举报人。八是所有的执行案件一律上网公开。通过执行公开,取得了很好的执行效果。2007年以来,受理执行案件156件,执结144件,执结率 92.3%,执结标的274.2万元。
    三、存在问题
     一是认识有待提高,少数审判人员对审判公开制度理解不够,认识上有时不到位。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在不拘形式地开展诉讼调解工作中,以 “案结事了”为考核工作,因而对审判公开制度重视不够。三是审判公开制度贯彻时紧时松,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特别重视,无人旁听的案件就有所放松,平时审判公开就有所放松的现象。四是审判公开管理不够 ,对审判公开案件考核,没有相应的督查机制,评判机制,奖惩机制,则审判公开制度运行缺乏保障。五是由于该院属于边疆贫困法院,没有建立起法院内部三级局域网,不能做到我院所有的判决书和裁定书,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要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外,都要挂在互联网上,让社会和群众来监督,来提意见。
    四、几点建议
    规范审判公开的主要几点建议:一是在完善审判公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时,要注重与时俱进,着力提高广大法官对审判公开制度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减少随意性。二是加强审判公开制度的改革力度,因地而宜,因案而宜地采取相应形式促进该项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三是加强对审判公开的管理,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强化审判公开管理必须遵照司法规律,针对立案、审理、执行、监督等不同环节和重点部位,不断完善和认真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四是注重现代管理手段和技术在审判公开工作中的运用。不断提高司手段和科技含量,运用信息网络、远程监控、多媒体展示、微波传输等现代技术,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信息管理、规范庭审活动、强化司法监督,走一条依靠信息化科技手段规范司法行为、促司法公正的新路子。五是对审判流程实行全程动态跟踪。六是对庭审活动实行远程实时监控。七是实行自动化办公。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对审判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泸水县人民法院 李春宝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