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各界,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公众。
第二条 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切实解决执行难。
第三条 县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向党委汇报法院执行工作,争取得到党委的重视支持,对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执行案件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四条 县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积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参与法院的执行,争取人大对执行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县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人大的联络,努力提高人大交办、督办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要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改进法院执行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法院要主动与政府及政府部门加强协商沟通,争取政府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听取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慎重办理涉及政府的执行案件。
第六条 县人民法院要主动接受政协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动邀请政协委员视察参与法院执行工作,争取得到政协和政协委员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支持。
第七条 县人民法院要认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干警遵守执行纪律情况进行的纪检监督,配合纪检监察部门通过信访、举报、案件评查、财务检查等渠道查处执行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配合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县人民法院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与新闻媒体加大信息沟通,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执行工作。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案件情况。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提出的监督、批评和建议,要认真对待,予以回应。
第十条 县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重视人民的来信来访和批评建议,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互联网,必要时邀请公民参与执行,体验执行,争取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
第十一条 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参照审判工作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人民陪审员与执行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执行听证和执行裁决权的行使。
第十二条 县人民法院要聘请或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社会公众担任执行监督员,参与执行工作,监督案件的执行。
第十三条 县人民法院设专门的廉政监察员负责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对执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社会各界都有权向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华坪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实施。
二OO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