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工作局实施细则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8 12:00
    为了更好的规范执行工作,确保案件质量,坚持司法为民,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激励办好案,奖勤罚懒的原则,根据本局执行工作的特点和现有警力的实施情况,在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岗位设置及人员安排

  执行局设局长、执行一组、执行二组、内勤四个岗位。

  案件执结期限

  (一)一般执行案件期限为6个月;

  (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期限为3个月;

  (三)执行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案件流程规定

  (一)立案庭立案后应在二日内将执行案件移交到执行局内勤,内勤接案后三日内将案件有关情况登记上网,并将案件交局长审查后立即按分片情况送交各执行组。

  (二)执行小组收到执行案件卷宗后,应在七日内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对方当事人。

  (三)执行小组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必须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济来源进行调查,并做好调查笔录。

  (四)各组组长对本组承办的案件须认真负责,严格按规定的期限结案,凡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结案的,须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提出延长执行期限的报告,经局长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如因特殊情况还不能执结的,执行员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提出延期报告,经局长审查后报院长批准。

  (五)报请延长执行期限条件应符合云高法〔2005〕121号文件的内容。

  (六)各组执行员对承办的案件,结案率应达90%,执行完毕率应达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