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8 12:00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为严格规范和管理我局现有公用车辆,充分发挥车辆为执行工作服务的作用,确保使用车辆的高效、节约和安全,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全局干警应自觉执行。

  一、公用车辆本着为执行工作服务的原则,统一管理,保障执行公务用车。

  二、我局现有车辆云PA065号警车、云PA078号警车、云PA029号警车。局长负责执行公务车辆的统一安排和调配,各组组长管理各自使用的执行公务车辆钥匙。

  三、执行局设专职驾驶员为李华兵、陈加友、唐红武、石大华。

  四、全局所有公务用车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严格实行派车制度。各执行组用车应提前将用车事由、下乡地点、用车时间填报派车单,先由各组组长签批,再报局长签批,同意用车后,方能使用执行公务用车。

  五、使用执行公务用车,出车前驾驶员应严格检查车辆是否有毛病,如需要加油,按规定填报派车单由相关部门核发加油单。驾驶员如发现车辆有毛病,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重新填报派车单,使用其他公务用车。下乡执行案件使用执行公务用车,回来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停放在院内指定的位置,不准随意停放执行公务用车。

  六、下乡执行案件使用公务用车,行车过程中应注意安全。要按照规定的路线使用执行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行车中确实需要加油的,要及时报告局长,按实际需要加油,未经同意擅自加油的,不予报销油费。

  七、因个人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务车辆的,个人应提出用车事由、用车时间、用车路线等,县内用车的经局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县外用车的,由局长批准后,报请院长批准,油费由个人负担。

  八、驾驶员非因公务将公务车辆停放在本院外的其他地方造成车辆毁坏、被盗等损失,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出差过程中,不按照规定将车辆停放在不宜停放警车的地方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九、非因公使用车辆时不得在外过夜,确需在外过夜的需经局长批准,不准将警车交、借他人驾驶。

  十、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本院车辆管理办法处理,私用公车无论是否经领导同意,若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十一、加强对执行公务用车的管理,实行定点维修、定期维护。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必须注意行车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警容风纪,保持良好形象。出差行车出现车辆故障或需要维修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局长,并做到及时处理;县城内行车出现车辆故障,必须及时报告局长和相关人员,做到及时处理,到指定地点维修。

  十二、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后果一律自负。

  十三、本规定2009年1月6日起执行,同时废止2008年3月18日制定的车辆管理规定。

  十四、本规定由执行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