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工作细则(2006年试行)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8 1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诉讼法,本着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立案职能的精神,保障我院审判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根据我院规章制度和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立案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立案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有序、高效的原则;
(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方便诉讼,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程序公正原则。

第二章 内设机构及人员配置

第三条 立案庭内设立案室、案件管理中心、送达室。
第四条 立案室由三人组成,由副庭长分管;案件管理中心由八人组成,由副庭长分管;送达室由四人组成,由庭长分管。
第五条 内设机构在庭长的统一指挥下分工合作,对全院审判活动流程中的各项程序性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立案室的工作职责
(一)审查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起诉或者申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对决定受理的案件确定预交诉讼费的数额,对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按民商事、行政案件分类制作文书样式一、二《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建议书》,交案件管理中心办理。
(二)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
(三)审查申诉信访案件,参照本院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中附表1规定的审查时限分类作出处理。对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且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的,立卷审查,并决定是否裁定再审立案,拟再审立案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属本院管辖的,向当事人作书面答复。不属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填写文书样式三《弥勒县人民法院信访处理笺》报分管副院长审签后,转所涉部门处理。
(四)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五)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及时交送达室送达、执行。
(六)审查立案受理中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停止施工、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调查收集证据、证人出庭作证、鉴定等的申请;法院是否有必要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决定受理的,完善相关手续后及时交案件管理中心办理。
(七)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八)一审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应在本院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中附表1规定的立案时限内作出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九)对决定立案受理的案件,承办人按收案顺序编排案号,向原告方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费通知、举证通知、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 ,预定到庭领取开庭传票时间、确定通讯联系方式或者当事人有无暂住地、填发通知被告到庭领取应诉通知等文书的通知。
立案受理已预交诉讼费用或者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缓交诉讼费用的案件,及时交案件管理中心进行排期。
(十)对原告方提交的有关证据,原始记录材料和重要物证,由立案审查人出具证据材料清单两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附卷。证据材料清单注明证据材料名称,收到时间、份数、页数,系原件或者复印件,并由立案审查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十一)执行案件在接受业务庭移送、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后及时登记,在本院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中附表1规定的立案时限内作出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先予执行案件,裁定生效后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立案后及时移送执行局执行。
(十二)及时、准确上报各类司法统计报表,收、结案信息卡的微机录入。
(十三)对管辖权异议案件,需进行合议审查的,配合案件管理中心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合议。
(十四)接收业务庭移送的上诉案件,登记并审查上诉案件移送手续是否完备,对手续完备的登记后及时交院办公室邮寄;对手续不完备的及时告知审判庭办理。
对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判退卷案件的裁判文书及时交送达室送达,送达回证复印归卷退审判庭,送达回证原件登记后交院办公室邮寄。
负责办理其他法院委托张贴公告的事项。
(十五)诉讼费用的收、结做到日清月结,准确无误。
(十六)负责保管涉及财产保全、停止施工、先予执行、证据保全案件中,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财产权属证书、现金;财产保全中随物等扣押的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权属证书等;反担保中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财产权属证书、现金。
(十七)上班时间,立案室人员非公务不串岗,在立案室就座以候立案、收费。
(十八)完成院、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案件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接收各类已立需要审理案件的登记工作,办理将登记后的案件分送送达室的手续。
(二)分管副庭长统一排期后,将案件分给案件管理中心书记员,书记员及时做好所分案件的登记工作。
立案受理已预交诉讼费用或者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缓交诉讼费用的案件,当天立案当天排期;向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等文书,送达后在案件移转登记表上记录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联系的通讯方式。
(三)书记员当日无记录任务的当日填写、有记录任务的次日填写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送达回证,确保所填写诉讼文书无误后与诉状副本、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时交送达室送达;须委托其他法院、监狱管理机关等送达的上述诉讼文书,填写委托送达函登记后交院办公室邮寄。
填写应诉通知书等时,案由以受理案件通知书确定的为准;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原件或者某份打印件,有无当事人未写明暂住地、联系电话而立案时予以注明的情况,以确定具体的送达地址、通讯联系人姓名与号码。
(四)负责接收、审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答辩状及有关证据、原始记录材料和重要物证等,由书记员或者其他经办人出具证据材料清单两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附卷。证据材料清单注明证据等材料名称,收到时间、份数、页数,系原件或者复印件,并由接收人和当事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负责审查原告在受理案件后及被告或者第三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或者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及时填写出庭通知书并送达。授权委托书系由当事人、代理人以外的人代为提交的,由代为提交的人代收出庭通知书,在送达回证“备注”栏注明授权委托书由该代收人代为提交并由其代收出庭通知书。
(五)对立案室决定受理涉及诉讼财产保全、停止施工、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调查收集证据、证人出庭作证、鉴定等的申请,制作裁定或者决定、通知;办理委托鉴定的事项。
对案件在案件管理中心环节,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或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财产保全、停止施工、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调查收集证据、证人出庭作证、延长举证期限、鉴定或重新鉴定、管辖权异议、追加当事人、回避等的申请,被告提起的反诉,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或者决定、通知,办理委托鉴定的事项;对决定受理的反诉案件确定预交反诉诉讼费的数额,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费通知等。
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回避不予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复议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
(六)上述第(五)项涉及采取财产保全、停止施工、先予执行、证据保全的案件,除制作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外,按以下情形制作完善相关手续的文书,随裁定书等及时交送达室办理。
(1)申请人或者原告提供已登记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进行担保的,制作向登记机关送达办理相关手续的文书;
(2)申请人或者原告提供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进行担保的,制作已提供进行担保的公告;
(3)查封、扣押已登记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制作向登记机关送达办理相关手续的文书;
(4)查封、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制作已被依法查封、扣押的公告;
(5)其它需要完善相关手续、采取相应措施的文书。
(七)负责依职权、经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申请,调取本院已结案件卷宗工作。
对依职权应向本院以外的单位、个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制作文书样式四《调查收集证据告知书》,交送达室办理。
(八)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查询个人储蓄存、取款事实,不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制作文书样式五《查询个人储蓄存、取款函》,交送达室办理。
(九)负责制作自动撤诉、是否准予撤诉、公告等的法律文书。
负责制作承担庭审记录任务并涉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案件的查封、扣押财产笔录、清单,填写文书样式六《涉及财产保全案件担保、扣押或查封的财产或权属证移交清单》,扣押的财产权属证书等移交立案室内勤保管。
(十)办理当事人在立案后移送审判庭之前的委托代理手续。
(十一)配合审判庭做好开庭前、后的证据调查或者核实工作。
(十二)案件管理中心确定开庭时间、地点、主审法官,当月排期完毕后,排期日程表按审判员每人一份及时打印送相关审判庭。
(十三)移送审判庭的案件,详细填写《卷宗材料移转清单》核对无误后,除须提前移送的特殊情形外,在本院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中附表1规定的时限内移送审判案,做好移交手续。
(十四)对涉及财产保全、停止施工、先予执行、证据保全案件中,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财产权属证书、现金;财产保全中随物等扣押的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权属证书等;反担保中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财产权属证书、现金。分类填写文书样式六《涉及财产保全案件担保、扣押或查封财产或权属证移交清单》、文书样式七《涉及停止施工案件担保财产或权属证移交清单》、文书样式八《涉及先予执行案件担保财产或权属证移交清单》、文书样式九《涉及证据保全案件担保财产或权属证移交清单》,负责将有关财产权属证书、现金、扣押或查封的财产,随案移交审判庭,做好移交手续。
(十五)负责立案庭承办案件卷宗归档工作,在本院规章制度规定的期限内登记移交档案室。
(十六)书记员务须按时到达审判法庭,接受审判长或者审判员统一指挥,认真做好庭审记录工作。
(十七)上班时间,案件管理中心人员非公务不串岗,在办公室就座以备审判庭或者庭里安排工作。
(十八)如因书记员原因导致无法送达、重复送达或其他明显失误或错误,依照本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落实相应责任。
(十九)完成院、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送达室工作职责
(一)县域内实行分片送达,新哨、东风、东山、竹元、朋普、江边、巡检、虹溪、五山为一个片区,西一、西二、西三、弥阳为另一片区;送达室四人分两组送达,适当轮换。
(二)对立案室、案件管理中心、审判庭交付送达的各类案件法律文书及时梳理后予以登记,确定送达计划。
(三)对已立民商事、行政案件,在本院执法责任制附表1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和裁判文书等。
送达完毕登记后,送达回证、宣判笔录及时清退相关部门。
(四)对已立刑事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刑庭、法警队交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在本院执法责任制附表1规定的时限内向当事人送达。
送达完毕登记后,送达回证、宣判笔录及时清退相关部门。
(五)负责案件移送审判庭前财产保全、责令停止施工、先予执行、证据保全案件的执行。
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扣押的财产如车辆、权属证书等,在承担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没有参加执行时,填写文书样式六《涉及财产保全案件担保、扣押或查封的财产或权属证移交清单》,扣押的财产权属证书等移交立案室内勤保管。
(六)负责办理依职权、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申请向本院以外的单位、个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相关事项。
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制作文书样式十《调取的证据材料说明》,登记后交案件管理中心书记员。
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调取,有关单位无法提供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申请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而提供或者出具说明性等的材料的,制作文书样式十一《对调取证据材料的说明》,登记后交案件管理中心书记员。
(七)办理其他法院委托送达等的相关事项。
(八)对不能按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裁判文书的案件;送达过程中了解到有可能追加当事人的案件,办理调取相关材料、制作笔录。对须公告送达通知应诉环节相关诉讼文书的民商事案件,将情况告知原告方并制作笔录,通知交纳公告费。
上述工作环节所调取的材料,属立案庭工作环节事项的,交分管案件管理中心副庭长安排办理下一环节的相关工作;属送达裁判文书情形的,登记后交所涉审判庭。
(九)如因送达室工作人员原因导致送达错误,重复送达或其他明显的失误或错误,依照本院执法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规定落实相应责任。
(十)非经安排,休息日车辆务须停放于车库内,应保持车况良好,如需维修,事先必须向庭长报告。
(十一)每次送达前向庭领导报告送达方向;送达不能的,除本工作细则第八条第(八)项涉及的情形外,说明送达不能的原由。
(十二)上班时间,送达室人员除外出送达等,非公务不串岗,在办公室就座以备接收交付送达的材料、送达。
(十三)完成院、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 立案审查

第九条 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对民事案件,应当审查原告和被告是否明确,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合同、票证等证据或证实原告权益受到侵害和受损程度的证据。
第十一条 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起诉是否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律规定起诉必须以复议为前置条件案件的,是否经过复议程序;被告是否适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及不服行政机关作为与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等。
第十二条 对刑事自诉案件,审查自诉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并审查是否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被告人基本情况以及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
第十三条 刑事公诉案件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方式,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目录;
(五)是否附有证明指控犯罪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是否列明出庭作证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或通讯方式;
(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
(八)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审判监督立案审查
(一)对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诉人或再审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诉或再审申请的主体资格;
(2)申诉人或再审申请人认为有错误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再审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二)民事案件申诉或申请再审,审查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三)刑事案件申诉或申请再审,审查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四)行政案件申诉或申请再审,审查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五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四)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是财物或行为;
(五)被执行人明确;
(六)属于本院管辖。
第十六条 在审查中如发现原告或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足,及时通知其补正。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齐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经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告或自诉人。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
第十八条 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由立案承办人依法审查,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报主管副院长决定。
第十九条 原告超过法定期限未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立案庭工作人员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一)排期错误(包括时间、地点等);
(二)无故脱岗;
(三)送达不按法律规定;
(四)错误填写原、被告姓名或诉讼文书;
(五)书记员不按时到达开庭地点或不听审判员指挥;
(六)错误用印或不用印;
(七)工作不服从安排;
(八)信访接待因主观原因,不及时处理造成上访;
(九)因主观原因不及时送达,造成案件不能按期开庭;
(十)各环节交接案件材料时,造成遗失;
(十一)工作中弄虚作假。
若出现上述情况,按照本院《执法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案件包干费中酌情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本院政治处、纪检组、监察室处理。

第六章 综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一条的规定,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审判庭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依照本院规章制度(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落实立案审查人、审批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信息、调研工作,按质按量完成本院规章制度(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年采用量人均1篇信息。信息年采用量完不成的,惩责任人100元;采用量超额完成的,每超一篇奖50元。
负责完成本院安排的专题调研文章、论文的,每篇奖励稿酬100元。
立案室、案件管理中心、送达室须分别于2月10日、4月10日、6月10日前至少报送1篇信息;案件管理中心须分别于8月10日、10月10日前至少报送1篇信息;立案室、案件管理中心、送达室须于12月10日前各至少报送1篇信息。投稿的信息、稿件由信息联络员统一报送监察室。
第二十三条 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不大或争议标的较大但关系明确等的民商事案件,拟定调解方案适时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以外,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在实施中与本院其他部门发生争议时,由立案庭与之协调解决或报分管副院长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