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三个热点问题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从审判方式改革到人事制度改革,再到法院组织体系的改革,人民法院的改革是一个不断深化、渐近的过程。随着审判方式改革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出台,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也成为制约法院系统改革的一个承上启下的环节。
从各地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不少地方对法官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进行了审判长选任、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但是,应当看到目前大多数法院的人事制度改革,仍然属于较浅层次的,没有触及法官制度的根本,而法院人事制度目前仍然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组织、人事等部门采取的是行政管理手段,改革难有突破。
一、法官资格问题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纠纷的仲裁者,公平、独立是法官职业和基本要求,同时法官要运用法学理论,把具体的案件事实同法律结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我们现在的法院,法官的来源复杂。除了近几年来有限的大中专毕业生进入法院外,主流仍然是军转干部。军转干部为国防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应当受到尊重,但法院并不一定是他们最适合的岗位。虽然军人干司法在我国由来已久,秦朝时的“廷尉”,就既是军官又是法官,但这一传统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这是不可想像的。而我们受传统思维和计划经济的影响较大,一篇《有感于军转干部进法院》的文章就可以引起轩然大波。法官是有门槛的,不是一个泛化的职业,没有一定的法学理论,仅凭对照法律条文是当不好法官的。现在地方人事机构改革正在启动,不少地方把法院作为一个分流的“好去处”,值得有关方面重视。
与法官资格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法官等级评定制度的不合理。大法官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而我们现行的法官资格评定,基本上是工龄加职务换算出来的。对法官的学历、法学理论水平考虑很少,以至出现一级法官业务水平还不如四级法官的屡见不鲜的奇怪现象。
我们国家法官绝对数量并不算少,但真正称得上高素质的法官又有多少?一份裁定书都不会写,判决书说理不知所云的法官大有人在。法官应当走精英之路,这是大势所趋。
二、审判委员会组成问题
审判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组织形式,讨论疑难复杂案件和总结审判经验是其主要职能。但实践中,审判委员会职能主要是前者,总结经验者寥寥无几,尤其是基层法院。不参加庭审,仅凭听取承办人的汇报就可讨论并决定案件,不审而判,违背直接言词原则。而讨论案件却又是疑难复杂案件,这与审判委员会的组成相矛盾。现在的审判委员会,基本上是由院长、有关庭庭长组成,以行政职务排座次,而不是以水平论高低。这就出现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人云亦云、举棋不定的情况。有的讨论结果甚至是上级法院请示报核,以上级法院的脑袋代替自己思考,直接违背二审终审制原则,侵犯当事人的上诉权。由于审判委员会的效率低下,完全可以取消这个机构,以专家法官咨询委员会取而代之。法官咨询委员会不应与行政职务挂钩,这样可以吸收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参加进来,保证咨询意见的科学性。法官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只作为参考,合议庭不是必须执行,减少合议庭的依赖心理,也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尽是提供全面的意见,这样,也不会有一些滥竽充数者人争着进审判委员会。
三、审判长的选任问题
从改革的趋势看,审判长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各地法院陆续开展了审判长的选任制度,但审判长选任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如何处理好法定审判长与选任审判长的关系。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庭长、院长担任合议庭成员时当然的审判长。这样一来,有的法院能再选出审判长的就很少。事实上,既然审判长的核心地位是在审判中,就不应再以行政职务来作限制,况且有关院庭长是法定审判长的规定均是改革前的法规,如果以此为依据,改革将难以进展。笔者认为,应当取消法定审判长(院长作为特殊情况除外)。取消庭的行政机构,法院内部设若干合议庭,由审判长而不是庭长负责,真正使审判长名实相符。取消助审员,代之以法官助理,协助审判长和法官工作。二是审判长选任范围问题。以庭为单位选任审判长是不科学的,应在全院范围内竞选。防止有的庭法官素质较高而却因该庭审判长名额限制而落选,而有的庭却能矮子当中选将军,保证公平性。对法院综合部门的人员,应允许他们参加审判长竞选。因为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不少法院都把一些优秀的人才选到办公室等综合部门,他们未能从事审判工作。应当本着人尽其才的原则,对适合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让其集中精力从事专业工作,把审判长的重任交给称职的、优秀的法官。三是审判长的选任方式问题,通常选任方式是考试、答辩,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考试通常有一定的范围,考试的内容又多为常识性、记忆性的东西,不能全面反映法院的真正水平。答辩精彩的法官,也未必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审判长,答辩主要反映的只是语言表达能力。法官的职业要求法官逻辑思维慎密,善辩的是律师,慎言的是法官。除了要实行考试、答辩外,在审判长的选任中,还应考虑法官的学历、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学理论功底、调研的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四是审判长的任期问题。现行的审判长选任,通常实行任期制,有的地方规定为一年,有的地方为两年,这种所谓的“动态管理审判长”的做法科学性值得商榷。就象医院的主治医师,是不是也要每一年、两年重新确定一次呢?审判长作为一名资深法官,其选拔条件相当严格,任期也应相对较长,以保证审判长的稳定。法官终身制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审判长虽不一定要实行终身制,但任期至少也应在五年以上。对优秀的法官,可以经过一定的程序,随时补充他们为审判长。这样就可以避免副庭长以上的法官永远是审判长,而过五关斩六将选出的审判长任期却很短的不合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