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有学者指出“不公正的调解比不公正的判决更为糟糕”。 四、改革完善的方向 近年来,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是民诉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学者们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种学说:完善现行法院调解制度论;取消调解,改设诉讼上的和解制度;调审分离论。 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将调审适当分开,改变过去将调解集中在庭上的做法,以强化一审审判前的调解为重点,将大量的调解工作放置在起诉至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充分发挥调解对于减少审判、高效解决纠纷的作用。 (一)调解案件的范围 明确审前调解所适用的案件类型为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纠纷和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以及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其具体数额可由各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需要强调的是,此种前置性调解所涉及的“强制”指的是“参加的强制”而非“处理过程与结果上的强制”,当事人在审理前必须先接受的调解不应令其遭受任何实际利益的损失,亦不应对其后案件的审理造成不利影响。考虑到我国四级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审前调解主要应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 (二)调解的依据 由于调解与判决存在不同的逻辑,因此调解所援用的依据应不同于判决。在排除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以及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况下,可以参考援引地方习惯、民俗民风、道德、人情等社会规范,以满足定纷止争、恢复和谐关系所需的多元化规范要求。 (三)调解程序的启动 由法院组织指定专人专职从事审前调解工作;法院受理上述类型纠纷的案件后,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应诉文书的同时告知审前调解事宜,包括调解人员、时间、地点和有关的权利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缺席、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法院即将案件转入正式的审理程序。在调解中,鉴于我国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实践中强迫调解现象屡见不鲜的实际情况,将释明权作为法官应尽的义务,使当事人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诉讼风险等必要的知识和信息。需要强调的是,调解中应当真正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获得了有关案件的一切信息和资源,以保证其自愿的形成真实合法有效。 (四)调解者的来源 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改革最为关键的一步就是确定由谁来主持调解。笔者认为,调解法官不应同时又作为审理该案的法官,可以将法官的职能加以分化,一部分人专司审判,另一部分人专司调解。这种做法极具权威性,容易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实践中也便于与审判衔接,减少案件中间流转的过程,避免不必要的延误,而且涉及的人事改革难度不大,对现有机制影响较小。 (五)调解有关程序的规定 1.调解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民诉法规定调解有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合法原则;(3)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笔者认为,自愿原则是调解的核心所在,立法上有必要将之细化;合法原则的表述过于含糊,容易产生歧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违背了调解的本质,即妥协,和当事人的处分权,在立法上应予取消。 2.调解期限。目前,民事诉讼法对于调解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方面为法院进行调解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但另一方面却为“久调不决”打开了方便之门。为此,立法上应当对调解的期限作出规定。鉴于调审分离的需要,笔者认为,对于一审开庭前的调解与其他阶段的调解应分别设定期限,应当给予庭前调解较长时间,从而体现出着重庭前调解的精神,促使当事人珍惜开庭之前的调解机会。 3.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之前都有反悔的权利。有学者指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放纵”。笔者认为,若当事人自己作出了接受调解结果的承诺,其就应受到这一承诺的约束而不得反悔。因为究其本质而言,法院调解是当事人在法院组织下,以自愿达成协议的方式来取代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从理论上说,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应当发生在其成立之时,即协议内容经当事人达成一致,记载于法院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时间。 4.调解费用。民事诉讼法对调解费用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就等同于当事人应承担的调解费用。但实际上,调解与诉讼为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费用上也不应混同。为了突出调解的低廉性,以减少诉讼压力,法律中应明确规定鼓励当事人采用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 (六)调解的审查 一些法院在实践中采取的定期抽查案卷、回访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等监督措施亦有积极作用,可以借鉴。 在我国,法院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纠纷,尤其是在担负着全国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任务的众多基层法院。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法院调解的改革并不局限于自身的修补,应当与其他的司法改革相结合,调整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建立诉讼调解与诉外调解的互动与配合,从而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争议解决机制,合理地利用司法资源,更好的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