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审判方式,在全国领先
江苏省是全国最早提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省份之一。改革之初,省法院在南京市玄武法院、高邮县临城法庭、张家港锦丰法庭等进行试点。
1989年,全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经验交流会总结了“五个转变”:把庭前调查为主转变为开庭调查、收集、核实证据为主;把法院调查取证为主转变为当事人举证为主;把庭前调解为主转变为庭审中调解为主;把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把二审迳行判决转变为因案而异,开庭审理与迳行判决相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主任王怀安先后三次来江苏考察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展情况,对江苏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评价。王怀安主任说:江苏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他对江苏省总结的“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能”,以及三个分开、流程管理等做法和经验给予充分的肯定。
立案与审判分开、审判与执行分开、审判与监督分开,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显著成果。
在立与审分开方面,扩大立案庭的立案范围,由立案庭对各类案件的立案统一扎口;同时,对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请示案件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入后一程序。赋予立案庭审判流程管理职能,由立案庭对案件的送达、开庭、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全程安排、跟踪和协调;加强审限管理,明确各类案件的审限,严格中止条件和报延审批手续等,由立案庭定期通报各部门审限执行情况,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
在审执分开方面,民商事审判庭不再从事执行工作,行政案件和刑事财产刑案件的审执分立逐步推行。对于刑事财产刑案件,由执行局统一负责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对所有判处财产刑案件由立案庭以统一编号、正式立案后交由执行局执行。
在审监分开方面,要求将审监案件从各个业务庭分离出来,原有业务庭不再承担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而是由审监庭统管各类审监案件。全省刑事和民商事审监案件全部实现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行政审监案件也基本实现由审监庭负责审理。
建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又一显著成果。对案件审判流程中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
全省法院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大体经过了四个阶段:
??试点阶段。1998年起,部分基层法院开始进行审判流程管理方面的探索。如启东法院1998年推行柜台式立案的同时,对案件进行排期开庭;无锡市北塘区法院1999年成立立案庭,设立书记官处,由立案庭统一管理书记员。
??管理阶段。2000年以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贯彻实施,在积极学习外省法院审判流程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实际,加快实施了推行审判流程管理的力度和进度。2000年元月,江苏省高院开始实施审限跟踪,并要求各中院和基层法院开展对案件的审限跟踪管理,其他方面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立案庭的人员配备等因地制宜地进行。同年5月底,全省有9个中级法院、81个基层法院陆续开展审限跟踪管理。
??全面展开阶段。2000年3月,苏州、南通中级法院在院党组的统一部署下,经过对立案庭人员的合理调配、充实,全面承担起了审判流程管理的各项工作。同年4月份,省法院向全省法院推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其后又有5个中院和58个基层法院开展了内容不近一致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2000年底,全省各级法院已全部开展对案件审限跟踪工作,实行通报督办制度;13个中级法院和70个基层法院全面承担起了审判流程管理的职能。2001年,全省各级法院均以不同的模式开展了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总结完善阶段。省法院制定了《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则》和《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全面实行统一立案、文书送达、排期开庭、审限跟踪、结案归档,建立了全方位的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制度。
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在全国争先
江苏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在全国法院系统也是名列前茅。首先是审监工作指导思想的大转变,从“有错必纠”向“依法纠错”转变,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全省积极探索再审之诉运行模式。对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权重新进行设计定位,对申诉复查案件实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分离,从而提高了启动再审程序的准确性和再审案件改判率。
省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规程(试行)》等,规范全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案件质评采取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三种方式进行。全省各级法院按照不少于本院审执结案件数10%的比例定期抽查各类案件;对被改判发回重审、当事人投诉举报、当事人重复上访等案件逐件进行重点评查;对新类型案件以及司法尺度不统一的案件不定期进行专项评查。加强对评查结果的利用,建立定期通报、讲评分析、专题报告等制度。
为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2004年省法院出台“全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2006年又进行修订,形成了14项基础指标和16项分析指标。围绕审判质效指标体系,全省各级法院建立指标数据定期通报制度,明确一个时期审判工作的重点;建立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制度,每半年一次对本院、辖区法院以及各审判业务条线审判工作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研究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的对策措施;建立指标数据分析例会制度,对通报的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建立指标数据监督检查制度,统一指标数据统计口径,严格案件电子信息输入把关,并加强对指标数据统计的经常性检查。2004至2007年,全省法院案件当事人上诉率一直处于10%以下,申诉、申请再审率一直处于3%左右,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一直处于1%左右。
完善审判组织体系,在全国创新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全国法院系统江苏是一大亮点。省法院出台了全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南京、无锡、常州、南通、泰州、淮安、徐州、连云港8家中级法院设立刑事和民事行政两个专业委员会;省法院配备了2名审委会专职委员,并公开选任了5名资深法官担任审委会委员。建立审委会参与案件审理、委员回避等制度,完善审委会工作机制。1999年至2003年,全省法院系统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4032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37%;总结审判经验201条。其中,讨论决定的刑事案件16218件,民商事案件14543件,行政案件1430件,执行案件2752件,审监案件5378件。有的法院规范审委会议事程序,明确提请审委会讨论和审委会召开会议的时间,实行讨论案件合议庭成员列席会议制度;有的法院强化审委会办事机构职责,设立了审委会办公室,专门负责审委会的会议安排、记录和材料准备等事务性工作;有的法院建立了包括院长在内的审委会委员参与庭审、旁听庭审和评议庭审制度。
审判长选任,是又一亮点。2000年,江苏高院下发《关于全省法院实行审判长选任工作的暂行规定》,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工作。经过公平竞争、择优选任,共有3278名年富力强、审判经验丰富、政治素质过硬的业务骨干当选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江苏高院又制定下发《关于做好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考核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省法院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考核管理工作。1999年至2003年,全省法院审判长考核不合格37人,因各种原因被免除职务77人;独任审判员考核不合格16人,免除职务33人。全省各级法院普遍制定了审判长管理办法,对审判长的任免、考核、权利、职责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审判长在合议庭中的主导地位,审判长在审判工作中的中坚和骨干作用得到了应有的发挥。
在全面推行审判长的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基础上,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能,放权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除少数案件外,大多数案件均由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依法独立裁判,院长、庭长不以个人意见改变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裁决意见。1999年至2003年,全省法院合议庭定案率为90%。有的法院还根据案件类型的差别,设置专业化合议庭,专司房地产、破产等案件的审理,提高审判质效,维护执法统一。(张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