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3月12日报道 虽说审判委员会从不在判决书上“露面”,但重大、疑难案件判决的背后,往往有它的影子。审委会几十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却无法回避判而不审、“垂帘断案”的诟病。
对此,去年10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对审委会进行改革。而在此之前,郸城县法院及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摸着石头过河,审委会“又判又审”,开始了第一手鲜活的司法实践。
告别“垂帘断案”郸城先行
“石破天惊!”
3月11日,当记者把采访到的核心内容与一些律师交流,请他们对“郸城告别‘垂帘断案’”作出评价时,他们无不觉得意义重大,在郑州和周口两地分别执业的王军权、苏华伟两位资深律师则不约而同地用这个词作答。
普通人可能不明白审判委员会(下称审委会)告别“垂帘断案”是什么意思,通俗点说就是,具有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拍板权的法院审委会,在过去的年月里是从不听审或参审案件的,各地各级法院常见的情景是,合议庭审案之后将审理报告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委会根据案情进行判决——这便是广受诟病的“垂帘断案”现象,也有人称其为“不看病就开药方”。而从去年初开始,郸城县法院的审委会开始“零距离”接触案件。今年不足三个月的时间,经审委会“又判又审”的已有3起案件,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去年11月中旬,《南方周末》披露,当年10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发文要求对审委会进行改革:审委会讨论案件必要时必须旁听庭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审委会必须积极推行直接审理案件等,“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律师界一直对这项改革有着高度敏感。苏华伟说:“不少当事人和律师同行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庭审效果好,判决结果却不一定就好。为什么?就是因为审者不判。告别‘垂帘断案’,至少可增强律师和当事人的信心。”
而郸城县法院和其上级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周口中院)的相关“实践”,在最高院发文之前。
判而不审就是“垂帘断案”
“一个医生不接触病人,只看病历就开药方,至少不是一个科学的、让病人放心的诊断方式。”3月6日,郸城县法院院长温新征坦率地打着比方,“道理一样,审委会判而不审就是‘垂帘断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我赞同有人提出的‘自上而下取消审委会’,应该是改革和完善。所以,我去年初在院党组会上就提出,审委会要做先看病再开药方的医生。”
审委会是建国初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而设的审判组织,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有权决定其所在法院受理的一切案件的结果。司法实践中,涉及无罪、死刑的案件必须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审委会存在的弊端,大家一直讳莫如深。可我注意到,今年2月,《法制日报》公开列举了审委会存在的种种‘慢性病’,说明最高院对弊病已经正视并开始开药方了。而我院的改革走在前面,真是值得高兴。”郸城县法院审委会一位委员说。
审委会“慢性病”的主要“症状”是:高度“行政化”、以“会场”代替“法庭”——只看案卷和听案件承办人汇报、不对案件进行听审就直接裁判,曾被学者喻为“行政会议”。
“胜诉与败诉方不知道究竟是谁在决定自己的案件结果,审委会的‘神秘’操作方式显然不利于审判公开。”王军权说。
在国内,关于审委会的存废曾有过激烈争议。一些人认为,审委会用内部开会的形式决定案件的处理,违反了公开审判的法律原则,干预了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应该废除。最高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人对此表示,审委会在总结审判经验、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统一司法标准、保证办案质量以及抵御外界对公正司法的干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审判委员会还不能废除,由于我国法官素质水平不一,审委会在程序上无疑多把了一道关。
从“看病历”到“面对面看病”
“审委会一改过去的‘看病历会诊’,实行‘面对面看病’,但也不是啥病都看,主要看‘疑难杂症’,就是重大疑难案件。”温新征说,证据异议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控辩双方分歧大的、合议庭分歧大的、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量刑可能较重的、有可能被判缓刑以下的等,“这类案件本身有很多疑点,得出结论很难,如果按照审委会只听汇报和看案卷的老路子走,得出的结论会更不准”。
“面对面看病”的具体做法是:合议庭在开庭前就提请审委会参与案件审理,审委会经研究认定确系重大疑难案件的,可以决定采取旁听案件、与法官组成合议庭或单独组成合议庭的方式,参与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属重大疑难案件的,也可以休庭,申请审委会到庭旁听。
今年郸城县法院审委会参与审理的3起重大疑难案件,就属于上述范畴。“其中一起盗伐林木案涉及司法解释中的量刑标准问题,争议较大;还有一起青少年犯罪,定盗窃还是抢夺很难把握,而两者的量刑轻重是有显著差别的。这几起案件,审委会的11名委员参与始终,集体表决作出结论。从各方反馈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令人满意。”一位审委会委员说。
审委会“误诊”会被追责
另一位审委会委员则告诉记者,“面对面看病”是对案件当事人和法律都负责任的体现,委员们对证据和控辩双方或者原告、被告的意见进行深入接触,防止了过去因承办法官汇报不当影响委员对案件的全面判断。
要是审委会判错了,谁来负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温新征表示,为改变审委会集体负责无人担责的状况,他们实行了责任追究制度:表决时,每个委员的意见都必须记录在案并签名,一年中出现两次案件经上级法院改判或发还,经审委会全体讨论确定是错案的,委员个人有责任的,自动引咎辞职或由院长提请人大罢免其委员职务,整个审委会有责任的,全体辞职,并按法定程序提请人大予以全部罢免,“院长也不例外”。
实际上,郸城县法院告别“垂帘断案”的举措只是周口法院系统审委会改革的一个方面。去年10月底,最高院发文要求高院、中院审委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而早在去年4月,周口中院就开始了这一实践,在审委会下设刑事和民事两个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是审委会委员,周口中院去年4月印发的相关规则明确了两个专业委员会的权限和工作重心,同时规定,专业委员会讨论涉及多个专业的案件或事项时,可安排其他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专业委员会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应提交全体委员参加的审委会讨论。审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其决定必须获得与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审委会委员有平等表决权,各个委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阐述理由和法律依据,“不能只说同意或不同意”。
周口中院研究室副主任、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安西超透露,今年,规则的修改稿更加细化,比如规定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另外,去年4月印发的规则虽未明确审委会委员旁听和参与案件审理,但实际操作中有近30个案子是这样办的。今年的修改稿已明确了这一规定。”
改革破冰后更值得期待
除了让审委会“看病”专业化,促使周口中院进行审委会改革探索的,还有案件长期积压和超审限以及案件重审改判率高的背景。
第三届“中国十大检察官”、现任周口中院院长的张明山坦言,有一年,不算民事案件,光刑事案件就积压60多个,利用周末,审委会几个月才研究完,“一说研究谁的案件,法官高兴得不得了……公正与效率很难体现。”
周口中院的一份报告显示,2006年时,审委会12名委员中,院党组成员8人,占委员的2/3,因工作忙,很难保证按时参会,审委会会议时常因人数不过半不能及时开。去年,中院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免去了几名委员的资格,将多名在审判一线有丰富经验的业务庭长吸纳进审委会。目前,提交到审委会的案件基本能保证在10天内得到研究讨论。
在2月19日周口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周口中院的工作报告中,有如下记载:市中院“逐步实现审委会委员的知识化和专业化”,“将审委会分为刑事和民事两个专业审委会,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进行了专业审委会的创新实践,增强了审委会委员的责任感,有效解决了案件的长期积压……去年10月份,最高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实施了这一做法。”
“审委会改革才只是刚刚破冰。”多位资深律师受访时称,“以后更值得期待。”
(线索提供张永波张建援安西超)
快评
一个审委会改革的蓝本
若干年后,当人们谈论我国司法改革进程时,或许会想起郸城县的这个县级人民法院。
要我来说,记者所用的这个“垂帘断案”比喻不够准确,不管怎么说,“垂帘”好歹也是“半透明”,而哪个当事人见过审判委员会之“尊容”?作为“主治医生”,他们未经望闻问切,仅凭“病历”就开出“药方”,这更像是“隔墙断案”!虽说是“隔墙有耳”,但这只“耳朵”又岂能不“偏听则暗”?
所以,我们有必要向郸城县法院致敬!虽不敢说是该院此举激励了最高院出台相关文件,但可以肯定,它的这一举措为其他法院的相关改革提供了蓝本、指明了道路。
其实,早在此前,学界就曾激辩过审委会的存废,但我认为,主张彻底废除审委会的想法过于激进。必须承认,一般情况下,审委会成员的法律水平要比合议庭的法官高一些,所作出的判决也会更为合理和权威;另外,由于审委会组成人员比较多,势必提高当事人寻租成本,因此可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因此,郸城县法院所做的这项改革,一方面可增加审委会委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可增强判决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透明度,无疑值得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