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盘点执行改革:多数法院执行权审查权“分家”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在去年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表示,“必须把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实现执行工作的新突破。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就破解执行难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要加大改革的力度,其核心就是加强监督、体现公开、解决执行难。

  盘点2010年的执行改革工作,俞灵雨认为最为可圈可点的是执行分权改革。分权运行、分段集约,这场改革已渐入深水区,一些较早行动起来的法院经过探索,很多做法已经比较成熟。

  分权改革试点法院取得突破性进展

  传统执行模式下,执行案件一人一案一包到底”,相对审判案件而言,承办人对案件实体及程序主宰的权力要多得多、大得多。加上监督缺失,各级法院执行局法官往往被视为危险与诱惑并存”,高院执行局的权力与风险同步放大。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弢、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等人因收受巨额贿赂落马引发的执行界地震”,法院系统对当前执行工作体制机制存在的弊端再次进行了深刻反思。

  说到底,执行权运行中的种种弊端,最终均可归咎于执行权力高度集中导致不良运行,乃至成为某些人寻租的私有资源。对此,最有效、最直接的改革就是分权。俞灵雨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早在200011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就提出了执行管理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的方式方法4项改革任务。此后,许多法院相继推行了包括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监督权的分权运行机制改革。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项改革在今年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他表示,目前从全国来看,多数法院已经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分开;今年新试点的法院办案效率明显提高,执行信访明显下降,改革的成效初步显现;上海、重庆等已实现省(直辖市)一级统一规定。

  各地做法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犹如一场风暴席卷而至,各地的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但在具体的做法上,并不完全相同。目前大概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将执行裁决职能全部分离出去,成立独立的处理机构。如成都中院在全国率先成立执行裁判监督庭,专门负责执行裁判权的行使和对重大执行事项进行监督,并制定《执行裁判监督工作规则》,实现了两权的彻底分立;

  第二种是将执行裁决权分离出去,附设于审判庭。如重庆就是将执行裁决权由审判监督庭行使,评估拍卖管理权由司法行政处行使,并将司法拍卖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只有执行实施权仍由执行局行使;

  第三种是将执行裁决权保留在执行机构,在执行局内部实现分立。如福建省莆田市,在中院执行局下设综合、财产查控、财产变现、裁决4个组。

  对于这些探索,最高法在态度上是充分肯定的。俞灵雨说,上述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官权力过大,程序不公开等问题,并且将法官和利益隔开,具有推广的意义。但能否在全国范围内按一定模式一律推广,还需要谨慎地进行调查研究。比如地区差异较大,在操作层面上也仍然有一些问题。从总体思路上,不搞一刀切”,这种推广必须强调结合自身实际。

  良性循环数据显示执行效率提高

  分权改革主要是解决执行的公正问题,但是提高效率的一面也体现得较为明显。俞灵雨所指的是一些法院在分权改革中分段集约执行的做法。

  分段集约执行是指按照执行实施权的权能不同,并根据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及集约化管理的需要,将执行实施过程拆分为不同阶段。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分为启动、执行调查、财产处置、结案管理4个阶段。

  俞灵雨表示,分段集约执行机制能够使人员配置趋于专业化,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执行效率。另一方面,分段集约执行机制能够使执行行为趋于规范化、科学化,有效减少了执行活动中的重复性劳动,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采访中,多家法院的执行法官兴奋地告诉记者,改革让他们在2010年实现了执行案件的良性循环。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1031日实施分权流程改革以来,仅仅4个月效果就显现出来了。同比上一年,结案数增加了26,平均结案天数减少了15.88天。

  福建省莆田市两级法院20097月至201011月共收执行案件42938(20091231日之前未结执行积案29173),结案40204(含清理执行积案28366,而往年年结案仅为7000件左右),执结率93.53%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执行案件收案895,同比上升17.15%;结案817,同比上升24.35%;结案率91.28%,同比上升5.29个百分点。(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