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的司法改革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内 容 提 要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适应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和人民对法治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制定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改革证据制度;改革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审判组织的职能,扩大合议庭职权;切实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将审判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严格和细化诉讼回避制度,维护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改革和完善审前程序,推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些改革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了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保证了程序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 司法公正   司法改革  问题  分析  措施
一、作为国家政权机构中的一个分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作为司法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作用就在于,依照法律对产生争议的法律问题作出具有最终效力的裁判,并以此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法院的判决是将法律应用于具体当事人或法律争议,其直接的结果就是引起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在许多国家,对案件的判决理由还可以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项规则。我们常说,法院掌握生杀予夺大权,法院是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就是说的法院职能的重要性。
无论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欧洲等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职能的重要地位是有目共睹的。按照这些国家学者的观点,国家的权力无比强大,但统治阶级仍然要设立一个处于中立地位的法院,来处理人民与人民、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议;政府的权力是广泛而且重要的,但政府仍不得不拨出充足的经费、提供精良的人马去养活一个独立于政府而且经常判决政府胜诉的司法机关。为什么?因为全社会、全体人民都依赖这样一种机制,依赖那些在机制中公正裁判的法官。人们相信:法官们会依法裁判,而且他们执掌的法律是可靠的;法官会凭良知行事,而他们的良知是高尚的;法官依特有的司法工作方式进行审判,而且这些工作方式是科学的。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都会期待着自己的利益得到承认,实现当事人和整个社会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对于法官来说,一起具体案件所涉及的不只是一份财产、一个行为,而是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如果法官的裁判没有体现公正,其结果必然是挫伤有理者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同时又放纵那些从不公正的裁判中获得利益的人继续行恶。这样的后果正如培根所比喻的,将污染了河水的源头。而法官的使命,就是把每一起案件都以公正标尺加以衡量,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念注入每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之中。
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由此看见,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
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适应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和人民对法治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解放思想,树立新型司法理念。
时代的变革要求司法制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锐意改革,而改革的基础就是要树立新型司法理念。实际上,随着由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由人治走向法治,由单一的专政转向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由贫穷落后发展到小康社会,由义务主导转向权利主导……这一切发展、变革都要求对一些不能反映司法职能特有性质和司法活动特有规律的传统司法观念进行扬弃,对那些明显不适应新形势要求、违背客观规律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重新认识。
关于中国司法制度应当接受哪些新型司法理念问题,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树立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审判独立、司法尊严、司法民主、司法文明、司法正义等现代司法理念,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官的精神面貌。
(二)改革法院内设机构,完善审判组织制度。
法院系统按照职能独立、互相制约、公正高效的原则,顺利完成了内设机构的改革,实行了立案工作、审判工作、审判监督工作、执行工作的分立,建立了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组织模式,效率得到保障、提高,也从审判组织上实现了审判工作的“审者判、判者审”的要求。
(三)完善法官管理制度,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提高法官的素质,效果显著。02年以来,最高法院明确提出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任务,将法院队伍建设推进到一个新阶段。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是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通过这一举措,真正将法官与一般公务员区别开来。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法官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了法官考评委员会,实行了法官等级制度,建立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和法官回避制度,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改革了法官培训体制,为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人才基础。 ’
(四)改革审判方式,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审判方式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从最初的只为解决效率低下,发展到今天的同时追求公正与效率,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经历了从初始到深化的过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体现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中。内容主要有:吸收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的优点,摒弃“超职权主义”的弊端,充分发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改变法官的绝对主导地位,强调法官的主持与居中裁判功能;制定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改革证据制度;改革裁判文书的制作,增强说理性;规范审判组织的职能,扩大合议庭职权;切实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将审判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严格和细化诉讼回避制度,维护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改革和完善审前程序,推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些改革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了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保证了程序公正的实现。
(五)改革不适应新形势的传统做法,加强司法文明建设。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新型司法理念的指导下,大力加强司法文明建设,效果显著。具体改革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在审判法庭内实行法官穿著法袍、使用法槌的制度。这项改革举措虽然不是触动体制的大动作,但它引发了对审判职能性质的反思,冲击了传统的司法观念。特别是以法袍代替了“大沿帽加肩章”的旧式法官制服,赋予了法官职业和审判职能以新的含义与形象,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2、改革死刑执行方式,逐步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对罪犯的待遇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死刑执行方式一直是枪决。新的《刑事诉讼法》在保留枪决执行方式的同时,增加规定了死刑的注射执行方式,并逐步在实践中推广,体现了对死刑犯的人道主义待遇。
3、实行司法救助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诉讼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为符合规定的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确保其诉讼权利得以实现。
4、将遵守司法礼仪作为法官的一项基本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法官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自觉遵守并监督他人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
5、提供各种服务,确保诉讼当事人在文明、尊重、轻松的环境中实现诉讼权利。一些法院设立了方便当事人的立案接待大厅,提供充足的空间、座位、饮水和简单的咨询服务。
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司法权力地方化。我国虽然是单一制国家,但宪法规定实行多级政权体制,从中央到省、市、县、乡,共有五级。每一级政权都设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除了乡镇政权外,其他各级都设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加之现行的人事、财政体制也以分级管理为主,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司法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而不是地方自治性质的权力,所以司法权力地方化逐渐显现出来的弊病影响了法制统一、独立审判这两项重要宪法原则的实现,也使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受到威肋。
2、审判活动行政化。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方式,但长期以来,法院在一些重要环节上没有按照司法工作方式从事审判活动,反而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从而抹杀了审判活动的特点,审判职能的作用受到影响。另外,个别地方无视审判职权的本质特征,把法院当作行政部门对待,把法官当作行政官员管理,从而加剧了审判活动的行政化。
3、法官职业大众化。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官是一个职业。法官职业需要特有的职业训练、职业意识、职业素养、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不是什么人都能当法官的。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法院完成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的前提。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一是不理解司法权力的性质,进而违反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将司法机关等同于其他机关;二是否认或者漠视法官职务的“职业性”,甚至将法官视同于普通公务员,连法官职务的“专业性”都无法保证。
(二)关于司法改革的原则与措施。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慎重地推进。这些原则是改革的指导,也是成功的保障。
涉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有以下几项:
1、改革法院体制。主要包括法院产生体制、法官任免体制、法院设置及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体制、专门法院制度、法院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法院与其他机关职权划分以及设立司法区的可能性等。
2、建立、健全独立审判保障制度。除了通过体制改革保障审判独立宪法原则得以实现外,还应当建立其他保障机制,如法官的身份保障、任职保障、待遇保障制度,审判过程中的法官之间、审判组织之间、法官与院长庭长之间的内部独立保障制度,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独立保障制度以及干扰司法的有效惩罚机制。
3、完善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审判工作机制。应当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简易程序制度改革、专业化案件审判程序改革、证据制度改革、审判组织制度改革。
4、改革执行体制和执行工作机制,解决“执行难”。应当根据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分析产生“执行难”的各种原因,对症下药。应当将目前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行使的“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做到实质意义上的“审执分立”。
5、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度。在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自觉接受监督关系的前提下,继续发挥目前的审级监督、审判业务监督、纪律监督、职业道德机制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效监督机制的作用,进一步研究接受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使之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使审判机关在接受监督的同时,确保依法独立审判,公正司法。
6、改革和完善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制度。强调司法行政的服务功能,突出审判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完善审判管理制度,探索与案件审判直接相关的审判管理工作与普通司法行政工作的不同规律,建立法官会议制度、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7、贯彻落实《法官法》,完善法官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应以法官职业化为主线,改革法官培养机制;扩大法官选任程序的公开性、广泛性;完成法官员额确定工作,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为其他各项改革奠定基础;建立健全法官辅助人员制度,最大程度地发挥现有优秀法官的作用;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约束,建立强有力的实施机制。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也是时代和人民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这一艰巨而伟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特别是法律界人土的共同努力。顺应时代的要求,按照中央的部署,共同完成司法改革的宏伟大业,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