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全国法院司法改革重点和主要成就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近十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支持下,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人民法院改革从最初的审判方式改革,到后来的审判机制改革,再到后来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几十年革故鼎新,几十年风雨兼程,取得了历史性的大发展。199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第一次把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出,当时的表述是“加强法院改革”。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由此进入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阶段,至今整整十年时间。这不平凡的十年,是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重大进展、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人民生活得到很大改善的十年,是依法治国观念日益强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突飞猛进的十年,是民主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十年,也是人民法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从理论创新到制度创新、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获得重大进展的十年。十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在十二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
 
根据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总的来看,这一重大改革举措进展顺利,实现了平稳过渡。一是丰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础上,提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二是统一死刑司法尺度,避免量刑失衡,确保了被告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三是加强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不立即执行,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使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数逐步减少。今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进一步体现了慎用死刑的政策。四是完善了死刑二审开庭程序,改变了死刑复核与二审程序“合而为一”以及二审基本不开庭的做法,有利于落实死刑案件中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五是完善死刑核准程序,改变过去以书面审为主的做法,对报请核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全面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律师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进一步保证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有力地保障了人权,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使再审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一是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由原来的5种细化和扩大到13种,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确保有正当申诉理由的案件都能够纳入再审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二是改革再审审级制度,明确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既避免了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同时规定一般事项再审一次即告终结,改变了终审不终的历史,解决了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问题。三是改革了申请再审的时间,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既减轻了再审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避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四是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进一步具体化,解决了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时间较长等问题,有利于审判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改革和完善执行制度
 
通过推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制度上为解决这一难题创造了条件。一是规定立即执行的制度,改变原来的由执行机构发出执行通知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的做法,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二是建立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三是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在诚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等措施,形成社会监督合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四是建立执行异议制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并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个别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上级法院决定异地执行。五是延长申请执行的期间,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2年,并且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以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又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全国各基层法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5万多人。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制服的法官,除了不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参与司法的特征和优势,很好地发挥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弘扬司法民主的作用。从审判实践来看,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大部分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基本上实现了案结事了。
 
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
 
一是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按照法官法关于法官任职条件和资格的规定,积极探索建立条件严格、程序规范的法官选拔制度,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得录用为法官,保证法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和较高的素质。二是改革法官遴选制度,逐步实现从律师、专家、学者中选拔法官,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法官。三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目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和不同岗位的职业特点,提出实现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理顺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关系,突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合理配置人才资源,逐步建立起身份明确、职责清楚、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格局。四是加强教育培训,开展大规模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围绕提高法官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和诉讼调解能力,实现培训工作由学历教育为主逐步向以能力建设为主转变。五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司法廉洁。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
 
一是改变过去由基层法院统一立案的做法,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并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诉讼调解力度。二是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三是加强与行政调解的协调配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调解合力,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线,逐步实现不激化矛盾、不上交矛盾的目标。四是简化诉讼程序,充分发挥简易审判程序的功能,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五是加大对人民法庭的物质投入,基本解决了人民法庭“审判无庭、办公无房”的状况,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创造了良好环境。
 
改革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是维护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并进一步明确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三项原则,推出了一系列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各级人民法院以公开促公正的观念日益强化,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全面实施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公开,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
 
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对审判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运行方式等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一是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提倡审委会委员单独组成合议庭或与其他法官参加合议庭一起直接审理案件。二是改变过去只听取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做法,实行合议庭成员人人阅卷,人人提出审理意见,直接讯问被告人或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实行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全面了解案情,有效避免主观臆断。三是审委会委员逐步专业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有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设立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结构,改变过去只能由院庭长参加审委会的习惯做法,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也有机会进入审判委员会。同时配套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提高审判委员会指导司法实践的能力。四是改革审判委员会表决方式,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或审理的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经审理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针对我国地广人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为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推广案例指导制度,注重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方面的作用。一是对新类型案件,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权威案例,进行指导。二是对由于形势变化,按原来的标准判决可能不合时宜的一些案件,通过发布案例进行指导。三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案例指导所辖法院的办案,但不宜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相抵触。
 
改革和完善案件管辖制度
 
一是改变单纯以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标准的做法,改革跨地区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建立诉讼标的金额与当事人所属地区相结合的一审案件管辖制度,加强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的适用。二是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探索推行指定管辖、交叉管辖等改革措施,从制度上排除干扰行政审判工作的各种因素,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
 
一是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贯彻落实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政策,全面规范少年法庭审判工作。二是在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推动少年法庭组织机构的健全和完善。三是推动公、检、法、司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制度的完善。四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吸收教育、妇联、团委等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做好“寓教于审”工作,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改革和完善司法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案件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分离机制,包括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审判管理在内的司法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初步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司法管理为审判服务的运行模式。二是完善立案、审判、执行“三个分立”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立案庭,对案件立案实行统一管理,在法院内部逐步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三是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庭审的科技含量,一些法院逐步实现庭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效地提高了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行民事、行政证据制度改革,初步建立完善民事、行政证据体系;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通过减缓免诉讼费用,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深化、扩大国家救助试点工作,为陷入困境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提供适当的救助资金,促进社会和谐;深化裁判文书改革,在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增强裁判文书说理功能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部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方便当事人查阅等等。历经十年改革,人民法院总体上形成了基本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审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