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市南法院司法改革的实践及其效果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青岛是山东经济的龙头,青岛市市南区处于青岛市政治经济和商务活动的中心,市南区范围内集中了几乎所有的省市外经贸公司及驻青的金融机构和信息产业、中介机构总部,市南区的总部经济是全市乃至全省经济的重要枢纽。处于这片改革开放热土上的市南区人民法院,结合当地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以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气概,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司法改革的总体思路,以稳健和扎实的工作作风,致力于进行法院各项改革,使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不断得到加强。

    一、扎实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院人事制度

    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是法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判改革的基础和保障。几年前,市南法院即按照最高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根据市南法院的工作实际,在法院工作人员中进行了法官和包括书记员、法警和司法行政人员等在内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以理顺法院人事管理制度。首先,进行法官的单独序列管理。在全院审判岗位和执行岗位确定法官指数(包括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组织全体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竞争上岗,经过笔试、竞争演讲、群众评议、组织考察和党组研究等严格程序,最终确定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人选。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享有不同的权限,审判长是合议庭的审判业务负责人,凡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必须由固定的审判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其他人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形成多数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径行签发判决书,无需再由分管院长签发。合议庭的多数意见审判长不同意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独任审判员对简易案件自行签发判决书。法官的奖励指数高于其他工作人员,以体现劳动复杂程度的不同。同时,在市南区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法官中进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行业突出人才的评选。评选的标准包括品行操守、工作实绩、业务能力等方面。对评选出来的专业人才,除发给一定的补贴外,在提拔使用、考察培训、职务津贴等方面给予照顾。对专业人才的管理确定一定年限,其中,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四年进行一次,行业突出人才每二年进行一次。实践证明,市南法院实行的法官分类管理,尽管还只是法官分类管理上的初步尝试,但这种做法彰显了法官在法院里的中心地位,首先在法院内部提高了从事法官职业的门槛,规范了法官的职业行为,对培养法官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中立意识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进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目前的法院人事管理体制中,书记员缺乏单独职务序列,书记员需要依附法官序列获得晋升,即考取法官资格后可以晋升为法官,以后则可以逐步提高法官的职级或行政级别,不能考取法官资格的只能留在书记员岗位,其行政级别和职务职级都不能得到晋升。这就造成很大的弊端,一是书记员队伍不稳定,他们认为从事书记员岗位仅仅是过渡,因而,他们除完成基本的书记员工作外,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司法资格考试中去了,难以形成书记员职业独特的业务技能和技巧;二是不利于法官序列的单独运行。在法院内部实现记员书和法官身份的过渡,堵塞了法官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途径,不能保证法官具有更高的素质。为改变这一状况,市南法院在区委的支持下于2001年底,面向青岛市内四区公开招考了书记员26名,对他们全部采用事业编制管理,法院自收自支。对他们的职务职级,法院拟采用单独设立的职务序列,与法官职务序列相对应,以稳定书记员队伍。他们非参加另行组织的法官公开考试,不得进入法官序列。这种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书记员队伍不稳的弊端,初步形成了与法官序列平行的管理模式。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即由于书记员的职务序列尙缺乏法定的编制保证,其工资待遇、级别等问题没有得到组织部门认可,对书记员序列的长期运行将产生不利影响。除此以外,市南法院还在法警的单独序列管理方面进行了探索,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了部分事业编制法警,并向区委打报告要求单列非领导职数,以使法警能够在本职务范围内获得晋升从而稳定法警队伍。

    二、致力于进行审判改革,以建立与"公众与效率"主题相适应的审判机制

    近几年来,市南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目标,在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建立起了先进的审判机制。一是在民事审判领域进行案件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审判改革。2001年底,市南法院针对案件数量多,审判庭以民事和经济案件标准设置不科学,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混用,导致诉讼迟延的客观情况,在民事审判领域进行审判庭的重新设置,除保留了传统的民事庭并将经济庭更名为民二庭外,还按案件的简易程度设置民四庭,专门审理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争议额在5万元以下的简易案件,其特点是快审快结,及时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在适用程序上,尽量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使某些非强制性的法定权利,通过当事人合意变更,同时还简化了一些送达的步骤,并将某些按常规需要当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制作成书面通知的形式,在庭前发给当事人,以减少庭审的环节。这样,就使得简易案件的审判周期缩短为平均为一个月。审判人员的结案数量大大提高,年均结案数从过去每年不足二百件,提升到每年三百多件,甚至出现了该庭吃不饱的现象,只好将案件标的额提高到10万元,以增加收案量。当事人对这项改革极为支持,社会效果明显,最高法院也推广了这项改革。在最高法院颁布的简易程序规则中,采用市南法院经验的条款达九条之多。除进行案件的繁简分流之外,市南法院还进行了专业化审判改革,将每个业务庭划分为数个不同的案件审判组,案件审判组由竞争选任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组成,享有签发判决的权力。以这些审判组为单位,分门别类审判不同类型的案件,由审判长主导审判组的业务工作。专业化合议庭强化了法官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统一了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保证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也锻造了专业化的法官队伍,为法官迈向职业化搭建了实践平台。

    二是进行了以"一个中心两个延伸"为模式的少年刑事审判改革。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同时,由于他们心理和生理的不成熟,青少年又是社会中最躁动的人群之一,如果教育缺位,极易走向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为此,市南法院发挥在全市法院惟一设立的少年法庭的优势,对少年审判进行了系统的改革。主要做法是以审判为中心往前和往后两个方向延伸,首先是以审判为中心,既严格适用法律,又坚持"三个为主",即:可判可不判的,以不判为主;可从轻可从重的,以从轻为主;可关押可不关押的,以不关押为主。在法律幅度内,尽量扩大非监禁刑的适应范围,避免监狱内的交叉感染,使他们在接受教训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同时把法庭审判作为对少年犯进行法制教育的课堂,向他们阐释有关法律规定,剖析犯罪根源和社会危害性,讲解法庭判决的理由和根据,使他们充分认清犯罪行为的性质,通过庭审教育改过自新。往前延伸是庭审前对少年犯进行人格调查,所谓"人格调查"就是指在开庭审理之前对被告人的性格、心理和生理特征、家庭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进行调查,了解他们在检法调查的犯罪事实之外还有没有从重或从轻的人性化情节,为法庭定罪量刑和判后帮教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往后延伸是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进行判后教育和责令做社会义工。主要做法是在区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由法院牵头组织工、青、妇及团委等部门,成立阳光学校,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定期进行系统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同时,与社区共同成立社会矫治义工站,定期组织他们为社区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通过劳动使他们陶冶情操、融入社会。市南法院少年法庭成立四年以来,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85件,361人犯。其中盗窃案件70起,129人犯;抢劫案件75起,162人犯;故意伤害案件20起,24人犯。共有115人被判处非监禁刑。所有案件无一改判或发回重审,件件是铁案。

    三是进行了行政诉讼创设简易程序的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颁布,1990年10月1日施行,此后的十几年里, 由于行政管理职能的不断延伸,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其中既有疑难复杂案件,同样也有大量的简易案件。由于行政诉讼法仅仅设置了普通程序,没有像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那样,设置针对简单案件的简易程序,这样就造成了本来应该快审快结的简易案件,无一例外地进入普通程序,导致诉讼周期拖延,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不利于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2002年10月和2003年11月省高院分别在河口和滕州召开了以"设立行政诉讼简易审"为主要议题的联系点法院会议,将市南区法院确定为创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试点法院。此后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市南区法院在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尝试进行简易程序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案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颁发许可证、发放抚恤金等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奖励、行政受理等案,以及其他案情简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2、独任制程序的运作方式:对采用独任制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一名法官进行审理,并当庭裁判;同时要求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做出裁判。具体的做法是:

    既保证公正又尊重当事人合意。对那些法律规定的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以外的任意性规范、选择性规范等法律规范,尽量尊重当事人合意。即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合意,缩短审理期间。对那些可由当事人自行处分的诉讼权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院不必加以干涉。如为了加快案件的审理,在送达起诉状时,可以征求当事人是否主张答辩期间,如果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间,或合意要求答辩期限届满前提前审理的,则直接下达开庭传票,将开庭时间提前到答辩期内,不受答辩期的限制。如果当事人坚持10日答辩期间,同时也签发一份传票,确定答辩期届满后的开庭日期。另外,法院在立案和送达诉状副本时将格式化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重大风险告知书》以及《举证须知》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当事人,既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又减少当庭宣布这些权利和义务所占用的时间。

    强调举证时限,以一次期日内辩论终结为原则。即要求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无故不提交证据,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将导致证据失权。举证时效制度是保证诉讼效率,克服诉讼拖延的重要措施。

    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强调当庭宣判。在查证辩论程序中,对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法定程序等事项,凡是当事人相互认可或无争议的,查证辩论可以从简进行。对各方当事人已经认可的可以当庭确认,不再查证辩论,并将双方认可的意思表示记录在卷。仅对争议的部分进行查证辩论,以使法庭查证和辩论重点突出、程序集中凝练。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要求当庭宣判。

    简化判决书的制作,提高诉讼效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审理上要求做到简练、快捷。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期待时间内,尽快得到一个简明的处理结果。因此,纠纷的起因和过程这些在普通程序案件里需要陈述清楚的事项,在简易案件里往往不是当事人关心的焦点,因此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均可简化。重点叙述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判决的依据即可,不必受普通程序判决书格式的限制,以充分体现简易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

    我院自2004年上半年开始进行设置简易程序改革试点,至2004年11月底,在市南法院同期受理的约270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按照市南法院制定的简易案件的划分标准,共确定简易案件18件,由审判员一人依照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全部都在30天内结案,平均结案周期20多天,最短的7-8天结案。无论是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还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都未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提出任何异议,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案件尽管全部判决被告败诉,但不仅原告没有上诉,被告同样没用上诉,判后即息讼结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 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