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存在许多弊端:1、干警没有工作方向,工作懈怠情况严重。2、由于岗位责任制的滞后,有些考评项目无法兑现,形同虚设,奖罚不能兑现会严重挫伤干警们的工作积极性。3、会导致日常工作程序紊乱,影响法院在公民心中的形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基础法院的岗位责任制一般都要等上一级法院的责任制出台后才能制定,以防与上级考评办法不一致,影响本单位的年终考评,还有就是基层法院自身问题复杂,反复研讨导致。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自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到省高院、市中院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出台均应前置,下一级法院收到上一级法院的岗位责任制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出符合本院实际情况的责任制,这样才不会影响到法院的正常工作,才能给法院高效率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更好地做好司法为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