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修改《全市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月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0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市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际情况,对《全市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作出了部分修改。
一是将第六条第(五)项“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的分值由1.3分改为1.2分;将第六条第(七)项“上诉率”的分值由1.2分改为1.1分;将第六条第(十七)项“一审裁判息诉率”的分值由1.5分改为1.6分;将第六条第(十八)项“法院人均结案数”的分值由1.3分改为1.2分;将第七条第(五)项“审判业务部门职能管理”的分值由2分改为1.5分;将第七条第(七)项“司法协理网络管理”的分值由3.5分改为3分。
二是将第六条第(十九)项“法官人均结案数”考核指标予以删除。
三是增加“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考核指标,作为第六条的第(十九)项:“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1.2分)。一审、再审民事调解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结案的自动履行数与同期一审、再审民事调解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结案总数之比达到全市基层法院平均值的,得基本分1.2分,每增(减)1%加(扣)0.12分。”
四是将第六条中的“第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的比例指标加分限加本项基本分的一倍,扣分限扣本项基本分。”修改为“第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的比例指标加分限加本项基本分的50%,扣分限扣本项基本分。”
五是将第七条第(一)项“立案工作管理”中的“立案大厅设置……”修改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符合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六统一’规范要求(即:统一窗口名称、统一外观标识、统一功能设置、统一装备配置、统一文明用语、统一工作制度)”,并增加“未达标的,扣0.5分”。
六是将第七条第(六)项“人民法庭巡回办案”考核指标修改为“人民法庭管理”(3分)人民法庭巡回办案数应达到人民法庭结案总数40%,每增(减)5%加(扣)0.2分;巡回办案经费单独核报、列支,并附巡回办案情况季报表,列报经费保障数额,未按规定上报巡回办案情况季报表及列报经费保障的,每季分别扣0.25分;人民法庭工作应有完整地日志记载,未按规定要素记载法庭工作日志被检查通报的每次扣0.2分,总体检评明显缺失的扣0.5分。
七是在第十二条调研、宣传、信息工作第二项中“案例被《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采用的,每篇加0.6分;”之后增加“案例被《江西法院案例选》采用的,每篇加0.2分;”;第三项中“工作经验、先进事迹被国家级媒体和省级主流媒体报道的(800字以上),每篇(条)加0.3分;”修改为“工作经验、先进事迹被国家级媒体和省级主流媒体报道的(1200字以上),每篇(条)分别加0.7分、0.5分,头版头条另加0.3分;”;之后增加“工作经验上级行文推广或召开现场会推介的,每项加0.5分”。
八是将第二十八条“每季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一并报送本院巡回办案情况季报表、人民法庭人员花名册和司法协助网络工作典型案例及司法协助员工作情况统计季报表。”修改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一并报送本院巡回办案情况季报表、人民法庭人员花名册、司法协理工作典型案例、季度司法协理工作台帐、司法协理员工作情况统计季报表、调解案件履行情况统计台帐(台帐样式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季度基层法院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数据及审判管理情况的通报》附件四,同时要求自动<当庭>履行须附履行凭证,无须制作调解书的要附调解协议或说明)。
九是将附件二《稿件刊物级别划分表》中的《江西法制报》改为《新法制报》(原《江西法制报》),调研宣传刊物级别由“C 级”调为“B级”。
此次修改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使考核结果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市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