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院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岗位目标任务,加强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法院“以建立绩效考核为基础,构建法院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的要求,根据本院每年制定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完成岗位目标任务基础分为120分,在此基础上以自查(每月由部门正职负责上报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得分情况)、格式检查(指各类活动的登记、签到表格)、抽查(由院长指定院领导牵头组织政治处、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随机进行)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扣分、加分,确定所得分值。所得分值与本院评优评先直接挂钩并按分值进行奖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评分由院长领导绩效考核办公室具体实施,汇总后报院党组审核确定分值,本规定于2010年4月起实施。
扣分项目及分值:
(一)不服从党组决定,或拒绝参加各类公益性劳动或其它活动的每人扣5分;
(二)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每次扣2分;
(三)违反“禁酒令”的每次扣3分;
(四)接受当事人宴请、娱乐、洗浴活动的每次扣5分;
(五)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乱停乱放、乱用警器的每次扣2分;被通报或曝光的每次扣部门正职5分,扣直接责任人10分;
(六)严重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的每次扣部门正职5分,扣直接责任人10分;
(七)上班期间玩游戏、打扑克、下象棋等违反工作纪律的,每次扣部门正职1分,副职0.5分,直接责任人2分;
(八)在岗司法警察、值班人员、立案庭人员上班期间不着装,审判人员开庭、执行公务不着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要求规范着装的每次扣2分;
(九)无故旷工一日扣2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无故不参加会议,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上班代他人签到的扣2分,指使他人代其签到的扣3分;
(十)上班、开庭、值庭、提押、值班期间中途脱岗的,发现一次扣2分;因脱岗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十一)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领导交办事项的每(项)次扣5分;因此造成影响和后果的每(项)次扣部门正职3分,副职2分,直接责任人5分;
(十二)未按要求完成归档任务的,部门正职扣3分,副职扣1分,档案员扣5分;档案资料、卷宗有丢失的扣部门正职5分,扣档案员10分;
(十三)编发信息每月少一篇,部门正职扣1分,副职扣0.5分;
(十四)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发还重审或决定再审的案件,每次扣审判长3分,独任审判员或承办人8分;
(十五)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发还重审或决定再审的案件,每次扣责任人6分;
(十六)法律文书叙事说理不透,文书格式错误,计算数额不准,判决缺项短项,发现一次部门正职扣1分承办人扣2分;有错别字的发现一处校对人扣1分;(如发现上述错误,应立即报绩效办,同时法律文书生效后送绩效办一份以备审查。)
(十七)所办案件有超审限或超期羁押现象的,每次部门正职扣3分,承办人扣5分;
(十八)非公务原因,不按公告或预定时间开庭的每次分别扣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2分;庭审合议庭成员不齐全的发现一次扣审判长1分,扣缺席人2分;
(十九)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程序不到位的,部门正职每次扣2分,副职扣1分,承办人扣3分;错误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每次部门正职扣5分,副职扣3分,承办人(责任人)扣10分;
(二十)书记员未按时完成案卷装订、移送评查或案卷整理装订不规范的,每件部门正职扣1分,副职扣0.5分,责任人扣2分;
(二十一)清洁工,门卫没有尽到打扫、清洁、绿化养护等工作职责的,发现一次扣后勤主任1分,扣责任人2分;其他办公场所不卫生,不整洁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
(二十二)在所在单位卫生区域发现烟头、纸屑等杂物的,正职扣1分,副职扣0.5分;发现有个别干警乱扔烟头、纸屑等杂物,随地吐痰的扣2分;并责令其将该处打扫干净,同时处罚其卫生值班一周;
(二十三)在办公区接待案件当事人,不到约见约访区接见案件当事人或不按约见时间接见的,发现一次扣2分,所在单位负责人扣0.5分;
(二十四)同当事人或来访群众吵闹,影响法院声誉的,每次部门正职扣1分,副职扣0.5分,责任人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部门正职扣5分,部门副职扣4分,责任人扣10分;
(二十五)本院区域内发生影响审判秩序和工作秩序现象或发生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大队不及时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置,每次扣队长5分,扣在岗法警每人3分;司法警察不服从法警大队调动、使用的、每次扣3分;
(二十六)立案庭人员未完成案件流程管理、审限督办、案件移送、司法统计、收结案月报等工作任务的每次扣庭长2分,扣副庭长1分,扣责任人3分;
(二十七)本院已评查未发现问题的案件经上级有关部门评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每件部门正职和原评查人各扣5分;
(二十八)每月由各部门上报自查报告,要求与格式检查、抽查结果相符合,发现不符合的每次部门正职扣2分,各部门正职没有上报自查报告的,每次扣5分;
(二十九)部门正、副职即为责任人的累计扣分;
(三十)对评查人员打击报复的,所在部门正职扣5分,副职扣4分,责任人扣10分;
(三十一)评查人员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发现一次扣评查人10分;
(三十二)绩效办每周不定期检查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以及着装情况,一经发现每次扣审判长3分,合议庭组成人员2分;
(三十三)每周下午绩效办不定期会同值周院领导检查上下班制度,一经发现上班期间不在岗位,扣正职3分,副职2分,责任人5分;
(三十四)绩效办会同院领导对法庭不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如发现上述问题,按本院绩效考核评分细则执行;
(三十五)其他需要扣分的情形,由考评办根据情节轻重重报请院长批准后每次分别扣1—10分。
奖分项目及分值:
(一)工作成绩突出受到表彰奖励的,县级奖2分,市级奖4分,省级奖6分,国家级奖10分;
(二)先进、模范事迹被宣传报道的,县级奖2分,市级奖3分,省级奖4分,国家级奖6分;
(三)论文、调研报告、案例选编、经验材料、学习体会等被发表或交流的,县级奖2分,市级奖3分,省级奖5分,国家级奖10分;
(四)信息、简报被采用的,县级奖1分,市级奖2分,省级奖3分,国家级奖6分;
(五)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行为、以及所办案件受到群众来信来函表扬或好评的,每人(次)奖5分;
(六)对全院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设并被院党组采纳的,每项(次)奖2分;
(七)全年所办案件调解结案率达到50%以上,且做到案结事了的,奖承办人5分;
(八) 裁判文书质量高,被在院内传阅,或被评为优秀文书的奖庭长1分,奖承办人3分;
(九)普通程序民商事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刑事案件在一个月内审结的,行政案件在二个月内审结的,执行案件在四个月内执结的,每件奖庭(局)长1分,奖副庭(局)长0.5分,奖承办人2分;
(十)简易程序民商事案件在一个半月内审结的,刑事案件在十五日内审结的,每件奖承办人2分;
(十一)其他需要奖分的情形,由院长根据情况在1—10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