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人民法院关于枪支、弹药、械具管理的规定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正安县人民法院关于枪支、弹药、械具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枪支、弹药、械具管理,杜绝和预防各类枪、械事故的发生,按照《枪支管理法》、《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领导,成立枪支、械具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史云波;副组长:杨代勇、贾兵四、叶涛、张涛;成员:艾守信、王德晖、黄埔、王国民。

二、枪支、弹药一律实行集中统一保管,由专人负责管理,存放在枪库(柜)中未经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启用。防止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

三、公务枪配备范围为本院司法警察。

四、持枪人员经院长批准携带枪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系好保险带,贴身佩带。

(二)随枪携带《持枪证》;

(三)严禁随意存放枪支或交给他人保管。

(四)严禁转借、转让、调换使用枪支。

(五)严禁非因执行公务携带枪支进出营业性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严禁携带枪支饮酒。

(七)严禁随意鸣枪。

(八)严禁到进靶场打靶。

(九)严禁玩弄枪支或将枪支给他人玩耍。

(十)严禁用配发的枪支狞猎。

五、对虽属配枪范围的人员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配枪,已配发的,应暂时收回。

(一)耍特权,曾有过违纪用枪行为的或发生枪械事故,经教育不改的。

(二)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松驰,因犯错误正在接受组织审查或处分的。

(三)带枪饮酒,有酗酒恶习,经教育不改的。

(四)遇有家庭、婚恋、邻里关系紧张等纠纷,或其他原因思想消沉,情绪反常,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

(五)未经过枪械性能训练或考核不合格的。

(六)探亲、休假、生病住院或离职学习一个月以上的。

(七)其他不适合配带枪支的。

六、持枪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必须严格执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或警械的规定》。

七、发生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及持枪作案、枪支走火伤人等涉枪案件及事故,应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并在三日内逐级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和司法行政处。对拖延、隐瞒不报或谎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八、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作用警棍:

(一)依法执行死刑判决、押解人犯遇到抗拒时;

(二)在执行审判任务过程中发生骚乱,警告无效时;

(三)遭到犯罪分子袭击,需要使用警棍;

使用警棍应当制服对方为限度。当上列所发生的情况得到制止时,应即刻停止使用。

十、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拘传当事人、提审、押解被告和罪犯过程中,为防止其逃跑、行凶或其他事故的发生,可以使用手铐、警绳。

十一、配备给司法警察的警械、警具由个人保管;其余警械、警具由法院统一保管,执行公务需要时经领导批准领用,用毕归还。

十二、严禁将警械、警具转让、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换使用或以警械、警具交换其他物资。

十三、对违反警械、警具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