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保证用车安全,保证服务审判,服务行政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本院车辆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固定使用。实行管理人、使用人、驾驶人责任制。以明确车辆的行使、维修、保养责任。
2、办公室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记明车辆的购置、分派、使用、管理、维修、检修、审验等情况。
3、机关行政用车办公室直接管理。固定于庭室的车辆由庭室负责人管理,因工作需要办公室可统一调派。
4、车辆由院内确定驾驶员,固定驾驶,不得随意更换;不得私借他人或单位;不得无证驾驶。干警用车、外单位借车经分管领导同意。
5、机关行政用车由办公室核定用油。维修、大修由驾驶员填写“报修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到指定地点维修,财务人员定期结算维修费用。
6、机关用车在区内行使,出市、出省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7、下班后院内机关车辆必须停放在机关院内, 公休日、节假日全院车辆必须停放在机关院内,由办公室负责检查。需外出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
8、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下班后司机私自用的,一经发现扣除驾驶员当月补助。因私自出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丢失的由驾驶员专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处罚补助的1-5倍。
9、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警车管理规定,规范使用警灯、警报器,应安全行驶、文明行驶,搞好车容车貌、保持车内整洁;遵守职业道德,树立服务意识,节约意识;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执行任务期间饮酒滋事,严禁在执行任务中刁难用车人。
10、每二个月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开一次由驾驶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管理教育会议,并有记录。
11、本院对车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