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为了做好人民法院信访工作,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信访工作公正高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院负责群众信访工作的机构是立案庭、各人民法庭。立案庭下设信访室,专人负责群众信访的日常接待工作,立案庭指导、检查各人民法庭、各业务庭的信访工作。
第二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落实信访责任。由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具体办理来信、来访工作。信访室负责处理日常信访事宜。
第三条 接访人的职责。
1、处理来信、来访;
2、承办、转办、交办信访事项,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3、协助院领导调查处理重大信访案件;
4、负责协调与其他信访部门,上级法院的信访关系,保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5、综合、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制订接待处置方案;
6、依据信访动态,提出改进审判工作建议,向来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7、负责处理协调“老户”工作;
8、安排院领导接访事宜;
9、办理其他信访工作。
第四条 信访的受理范围。
1、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申诉、告诉、申请再审;
3、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4、承办上级法院、区委、区人大及有关部门,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5、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来信来访。
第五条 处理来信的程序:来信由立案庭信访室接待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信日期、来信人姓名,来信事由及处理结果,来信系审理或执行中的案件,应登记案号、案由、承办人。
1、拆信。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不拖延积压。拆信后,即加盖“收信日期章”。
2、阅信。认真审阅来信,分清来信反映问题的性质,摘要登记,将来信人的自然情况、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时登记。
3、办理。属信访人员直接办理的信访案件,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信访人。
4、转办。对不属于信访人员办理的来信在2日内转相关业务庭处理。需要处理结果的,相关庭、室办结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立案庭。
5、复信。复信的内容应严谨、准确。对有关部门领导要结果的,复信后应上报情况。
第六条 接待来访的程序。
1、登记。对来访人应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填写来访人自然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2、接待来访。对来访的接待应耐心听、详细问、分析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处理。除应直接处理的问题外,其他仍应介绍到有关部门处理。
3、处理方法。
(1)对法律咨询可直接答复来访人;
(2)对告诉问题,应告知诉讼须知、诉讼风险等,认真指导当事人起诉;
(3)对尚未审结、执结的,记录相关情况后介绍到正在审理案件的业务庭或法庭,要求业务庭负责人接访的,应通知业务庭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人员接待解决,要求院领导接访的,应安排预约接待来访;
(4)对已审执结的,记录相关情况后直接答复、需要通知原承办人、庭室负责人判后答疑或接访的,及时通知;
(5)对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应告知到纪检、监察室反映;
(6)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转到有关单位处理;
(7)发现有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化苗头的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8)对无理缠访上访的进行批评教育,对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报告分管院领导并与法警做好后续工作。
第七条 重点信访案件,实行来访听证制度。听证分一般听证和申诉听证。听证由立案庭主持,听证应有听证笔录。
第八条 建立信访摘报制度。重大信访事件不定期通报,确保信访信息畅通。
第九条 设立不安定因素排查制度。对重大信访不安全隐患本着主动经常预防的原则,不定期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主动报上级法院、领导、有关部门。
第十条 建立信访申诉归档制度和信访案件目标管理、流程管理制度。立案庭每月于20日前对信访案件进行统计上报研究室、主管院长、院长各一份,对需形成案卷的装订归档。信访案件应于15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第十一条 建立联合接访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由立案庭牵头同业务部门、综治部门、党、政、村委、居委等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定期与不定期排查制度。排查以各庭部门与立案庭的日常接访相结合,排查出的案件要弄清争议的焦点,可能激化的因素,起主要作用人员的基本情况,解决问题的预案等。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或敏感时期,要按照上级要求对重点信访案件等采取有效方法,控制和稳定在基层。
第十四条 信访接待人员或有关庭室有下列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目标考评办法》扣减相应目标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1、属于本院、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件,通知其应当接访而不接访,推诿、拖延或者不按期办理的;
2、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拖延不办,紧急情况通知不到场或者处置错误,造成后果的;
3、对交办的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处理重视不够,排查不细,措施不力或者拖着不办、相互推诿,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后果的;
4、多次发生重复信访,反映问题确有依据而搁置不办或集体上访多人多次以及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上访“老户”工作不力,信访工作长期被动的;
6、丢失、隐匿、泄露重要的信访检举、揭发、控告材料的;
7、对信访人进行殴打、刁难、辱骂或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