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实现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鼓励审判一线的同志多办案、办好案,同时也体现向审判倾斜的政策,经院目标领导小组调研并报院党组研究,特对我院的绩效考核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人民法庭、民一庭、民二庭的平均结案周期和当庭送达率排列前三名的,各奖励5分。
二、执行局平均结案周期为60天,每减少一天加1分。
三、各业务部门涉及集团诉讼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在5-10人之间加1分;10以上的(不含10人)每增加10人另加1分。
四、各业务部门处理涉及全县社会稳定、政策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社会效果较好的,由院目标领导小组报院党组审定酌情加1-5分;执行局执行该类案件效果好,比照以上标准加分。 五、全院各部门绩效考核积分满100分的,部门每人每月按300元奖励,超过100分的,每增加1分所在部门每人增加10元奖励。
六、各业务部门调解率、执结率和执结到位率按院《2005年目标管理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七、本补充规定从二00五年第二季度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