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后勤管理的若干规定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为了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确保全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法院后勤保障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必须树立高度的政治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法院“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扎实搞好各项工作。为此,特对法院的后勤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产管理
院机关和各人民法庭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是县人民法院,全院干警均有爱护和保护这些财产的义务。任何人损坏均应照赔偿。院机关的所有财产由办公室登记造册进行管理,各法庭的财产由办公室造册登记,各法庭具体管理。全院房屋的维修保护及门面房的出租管理经分管院领导审核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办公用品的管理
办公用品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发放、专人领取,并严格进行登记造册,采购大宗办公用品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方式,如发现采购人员与销售人员合谋损害法院利益,除依本院有关纪律进行处分外,还应加倍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的办公用品,特别是公文纸和诉讼用纸严禁送给他人使用,违者,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三、车辆管理
1、统一管理车辆,提高现有车辆的工作效率。实行统一供油(按车辆核定标准供油),统一派车,统一审核报销。
2、车辆的修理,由本院有经验的驾驶员共同确定车辆所坏部位及是否换件等问题,办公室开出修车通知到指定修理厂进行合谋作假,损害法院利益的,除按本院的有关纪律处分外,每次罚款500元。
3、如发现驾驶人员、办公室管理人员私自将油票送予他人或用油票直接在加油站换现金,除按本院的有关纪律处分外,每次罚款500元。
4、办公室管理人员不能借管理之机,公车私用,一经发现,除油费自理外,每次罚款200元,造成其他后果的责任自负。
5、严格执行申请派车制度。有公务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用车者,必须由用车部门认真填写申请派车单,经分管院领导批准,交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用车。否则,违反一次,罚款100元。
6、其他审判业务部门,非经院领导批准不得申请办公室派车。
7、严格执行停车制度,本院所有车辆夜间必须停放单位大院内,有特殊情况在外停车者,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否则,违反一次,罚款50元。节假日,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单位,未经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准动用公车。院长公务车在院外停放期间,不准驾驶员公车私用,违者,每次罚款50元。
8、平时夜间、节假日期间(包括星期六、星期日)车辆实行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法警队值班人员不能放行车辆,违者,罚款50元。
9、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或安排他人利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因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个人负责。
10、因本院审判工作的需要,经院领导同意的人员可以驾驶本院指定车辆。
11、本院车辆原则上不允许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使用公车,必须经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1)本县范围内用车,使用者负担二分这一的油费;(2)超出本县范围内用车,使用者负担全部油费,每车用油量以办公室核定的数量为准,由财会室收取油费。
12、严禁酒后驾车。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3、专职驾驶员有义务和责任保持汽车内外清洁。兼职驾驶员同样有义务和责任保持汽车内外清洁。未经院领导批准,严禁驾驶员调换车辆驾驶。
14、驾驶员应提高自己的安全服务意识,在行车期间不允许使用手机,所有通讯联系必须在停稳车辆的情况下进行。违反此规定,每次罚款50元。
15、本管理办法,如正式职工违反,在目标管理奖中扣除,聘用驾驶同在半年奖或年终奖中扣除。
16、上述办法,由院领导及办公室监督执行,法警队及有关驾驶人员应积极配合执行。
17、各人民法庭车辆由庭长负责具体管理,并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四、接待及食堂管理
实行就餐登记制度,由接待部门填写就餐登记表,交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在本院食堂接待。各业务部门实行对口接待,参陪人员不能超过2人。未经院领导同意,不得在外招待就餐。院机关干警按食堂规定的时间就餐,由院里进行补助,原则上早餐补助1元,中、晚餐各补助2元。办公室每月核发一次餐票,当月未用完餐票自动作废。各法庭干警到院里办理公务,就餐享受院机关干警待遇。院机关干警到法庭工作,应到法庭购票就餐。各法庭应参照上述规定由庭长严格控制就餐范围,并认真填写就餐登记表。
五、档案管理
1、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管理好档案,爱护档案设施,按时上、下班,如因脱岗造成不能提查档案,发现一次扣罚工资20元。档案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收取各业务庭送交的档案卷宗,造成返工及经济损失责任自负。而且返工不能占用正常的上班时间。严格执行借、查阅制度。随时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卫生。
2、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因办案需要复印本院档案材料的,应持有效证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并由档案人员将需复印的材料带到研究室进行复印,复印费用由需复印单位支付。复印完毕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将原件收回归档。
3、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办案需复印本院档案材料的,比照第二条规定。
六、印鉴管理规定
(一)院印的管理和使用
院印由办公室专人保管,适用于以本院名义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决定等文件以及各类法律文书。
(二)院印的使用细则:
1、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限期执行通知书、调卷函、退卷函、案件移送函等由审判长或执行庭长签发后方可用院印,法律或本院规定由院(含副院长,上同)签发的;由院长签发后使用院印。
2、查封令、扣押令、搜查令、拘传票、强制执行公告、罚款决定书、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司法拘留决定书等强制措施文书以及释放决定书等,须一律填写清楚有关内容,且文书数联必须一致,由审判长或执行庭长审核,院长签发后方可使用院印。
3、司法建议书须经院领导签发后方可使用院印。
4、以本院名义行文的报告、请示、批复、决定等文件须经院领导签发后方可使用院长。
5、传票、通知、介绍信各部门领取后应妥善保管使用。附此之外,任何文书非经院长批准一律不得事先用院印。
6、提押票应逐案、逐人填写,由审判长签发后登记使用院印,不得填写事先盖有院印的提押票。
7、因行政事务而使用院印,须由院领导或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对外公函(包括文书或表格式证明等)应存档一份。
8、严禁任何人代签院长(含副院长)、庭、科、室、队负责人名字。
9、院印由专人管理,实行用章登记制度。
(三)各业务部门的印鉴管理和使用
1、各业务部门印鉴由各部门安排专人保管。适用于以各部门名义行文的报告、规章、制度、通知、证明等文书。
2、各部门的印鉴使用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同时实行用章登记制度。
3、各部门印鉴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使用。
(四)责任
1、保管印鉴的人员须严格审查用印手续,方可使用印鉴,违反本规定使用印鉴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使用责任及领导责任。
2、各部门领导取的传票、介绍信在保管、使用的过程中发生事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及保管人、使用人承担责任。
3、法律文书尾页,只能由各法庭负责人在办公室登记领取并妥善保管使用,其他人员不能代领代管,否则,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法庭负责人的责任。
4、办公室负责每一季度到各法庭检查法律文书尾页的使用情况。
七、打字工作
1、打字人员应熟悉操作规则,坚守岗位,遵章守纪。
2、不准将打印、校对、装订的文稿丢失、损坏,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以及当事人隐私问题。
3、爱护设备、经常保养。如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注意节约,避免浪费,保持工作环境卫生,不得在打字室接待无关人员。
4、交付打印的材料须在24小时内完成,并保证打印文书字迹完整、清晰、整洁。
八、考勤问题
1、全院干警实行上班签到制度,院机关考勤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各法庭考勤由庭负责人监督执行。
2、病假需有医院证明(当天不能提交者,可在次日补交),中层干部由分管院领导审定,一般干警由部门领导审定,送政工科备案。
3、中层干部申请事假,由申请人写出书面报告,由分管院领导批准,送政工科备案;一般干警事假,由申请人写出书面报告,一天由部门领导审定,二天以上由部门领导提出意见,由分管院领导审定,送政工科备案。
4、探亲假、产假由请假人写出书面报告,由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分管院领导审定,送政工科备案。
5、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6、病假(未超过6个月)、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7、旷工除扣罚旷工期间的工资外,还应扣罚旷工当月的一切福利性补助,并酌情扣罚当年的目标管理奖。
九、环境卫生
1、增强环保意识,搞好办公区和宿舍区的环境卫生。
2、卫生区域要明确责任人。创造条件搞好办公区和宿舍区的绿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