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法院档案借(查)阅制度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为了加强文书、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和利用,建立健全文书,诉讼档案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开展“三讲”教育提出的整改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借(查)阅档案时须遵守国家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档案库房翻阅档案。 

    二、借(查)阅档案,必须持有介绍信,说明借(查)阅的目的和范围,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填写借(查)阅档案登记薄后方可借(查)阅。 

    三、查阅党组(党支部)、纪检、人事、会议记录,财会档案或其它机密材料,须经院长(或副院长)同意才查阅。 

    四、借(查)阅档案(来院人员)只能在法院查阅室进行,并且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三天,确需延期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手续。当天不能查阅完的档案,须交档案室保存,不准带离法院。外单位借阅档案,原则上不借出,也只能在本院查阅室使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时,须持有关单位正式介绍信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取得正式收据和归还时间,归还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材料短缺,文字被涂改,污损等情况,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

    五、秘密材料一律不准外借,查阅档案必须经院长批准,不准折叠、搓破、载剪、撕毁、污损和泄密,并禁止在档案上画图、划杠、增删、涂改、注释。如发生以上行为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摘抄、复制、拍照的档案资料要与利用者的介绍信内容相同,所抄资料须经档案人员核对,登记后才能事出利用,禁止电讯机密档案。 

    七、未经档案部门批准,不准单位和个人擅自公开,出版档案资料。 
    
    八、禁止在档案库房和查阅室抽烟,乱丢纸屑,烧毁废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