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执行人员)考核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3/09 12:00

彭州市人民法院

法官(执行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官(执行人员)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建立符合法官(执行人员)特点的管理模式,完善和确立法院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本着对法官(执行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与业绩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省高级法院《四川省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中院“三部规范”以及本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法官(执行人员)的考核本着既考出法官(执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又考出法官、执行人员的个人能力,凸显优秀法官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法官(执行人员)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政治素养、廉洁自律、业务素质,总分为 100 分,分别占 15% 、 10% 、 75% 。

?  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一节 政治素养

第四条 政治素养 主要考核法官(执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审判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分值为 15 分,分值分配如下:

(一)政治立场坚定,大局观念和宗旨意识强的,计 3 分;

(二) 忠于法官职业,审判过程中严守中立和公正,工作态度认真踏实,热心集体和公益活动的,计 3 分;

(三)工作作风严谨务实,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对待当事人热情耐心,仪表举止庄重得体的,计 2 分;

(四)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培训成绩合格的,计 2 分;

(五)同事评价,指法官(执行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和工作成绩等方面在全院干警中的认同度,在 5 分内计分。由政治处组织本院法官(执行人员)填写“同事测评表”进行无记名测评,测评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相互配合等内容,评价指标项包括好、一般、较差、很差四种。各项指标评价均在一般以上的,计 5 分;部分指标评价为较差或很差的,在 4 分以内酌情计分。

第二节 廉洁自律

第五条 廉洁自律主要指法官(执行人员)贯彻执行“两个办法”、“十三种不得有”、司法作风以及办案中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总分为 10 分,分值分配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两个 办法” 以及《 人民法院执行纪律处分办法 ( 试行 ) 》等廉政规章制度的,计 2 分;

(二)认真贯彻执行《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的,计 2 分;

(三)司法作风较好的,计 2 分;

(四)办案中有无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计 2 分。

(五) 认真遵守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廉政规章制度,无接受请吃送礼现象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计 2 分。

第三节 业务素质

第六条 业务素质主要是指 法官(执行人员)工作效率、办案基本质量、文书制作水平、庭审(听证)水平、解决疑难案件能力、办案社会效果以及研究能力等。

第七条 业务素质 总分值为 75 分。其中工作效率、办案质量是对法官(执行人员)的基本要求,分值各为 25 分;文书制作水平、主持庭审(听证)水平、解决疑难案件能力、调研能力以及办案的社会效果,是考核法官(执行人员)能力,凸显法官职业化程度,对法官(执行人员)较高要求,分值共为 25 分。

第八条 工作效率 25 分, 主要考核法官(执行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量,包括结案数、法定审限内结案数和其他主要工作,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一)结案数分值为 20 分。每个业务庭(局)该年度个人结案数最多的法官(执行人员)得 20 分,以此求得该业务庭个案的分值。其他法官(执行人员)结案数得分为:所办案件数 Х 分值。

(二)法定审(执)限内结案分值为 5 分。

1 、法官全年无超审限案件(含报批延长审限案件)的,计 5 分,经审批延长审限的,每件扣 0.5 分;未经审批程序超审限的,每件扣 3 分。

2 、执行人员全年报批延长审限案件在 25 件以内的,计 5 分,执行人员经审批延长审限超过 25 件的,每件扣 0.2 分;未经审批程序超审限的,每件扣 3 分。

3 、确因社会效果需要院长决定延长审限的,不扣分。

4 、上述扣分在 25 分内扣减,扣完为止。

第九条 办案质量分值为 25 分,主要考核法官办案的基本质量,包括上诉率、改判发回重审数、案件归档质量、错案及因办案质量原因引起不好的社会效果等内容。

(一)上诉率,分值为 5 分。上诉率按法官全年所承办案件中的上诉案件数 ÷ 个人全年案件审结数计算。上诉率低于 5% 的计 5 分,低于 10% 的计 4 分,超过 10% 的计 3 分。

(二)改判、发回重审数,分值为 10 分,指法官所承办案件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件数。

1 、全年无改判(含部分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计 10 分;

2 、部分改判 1 件扣 0.2 分,全部改判 1 件扣 1 分,发回重审 1 件扣 3 分,扣完 10 分为止。

(三)案件归档质量,分值为 10 分,指案件审(执)结后归档前审监庭对案件所进行的关于程序问题的检查评价。

1 、诉讼案件全部被定为合格等级以上的计 10 分;

2 、诉讼案件被定为基本合格(包括基本合格)等级以下少于 3 件的计 8 分;少于 6 件的计 7 分;多于 6 件的计 6 分;定为不合格案件超过 10 件的不计分。

3 、对执行案件的归档质量考核分值为 25 分,执行案件归档质量全部被定为合格的计 25 分,被定为基本合格(包括基本合格)等级以下少于 3 件的计 20 分;少于 6 件的计 15 分;多于 6 件的计 10 分;定为不合格案件超过 10 件的不计分。

第十条 文书制作水平。 裁判 文书是司法判断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动态审判活动的静态反映。文书制作水平既反映法官(执行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法律知识素养和审判业务能力,又反映法官(执行人员)的文化知识和驾驭文字能力,因此,该项主要考核法官(执行人员)综合业务水平和能力,分值为 5 分。

(一)对法官(执行人员)文书制作水平的考核以院长、分管副院、庭长、纪检监察和研究室所备查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官考评委员会根据法官(执行人员)本人推荐的文书打分为准。

(二)备查单位每年至少对法官(执行人员) 4 份文书进行打分,然后由研究室统计得出平均分。所得平均分再与法官考评委员会评查文书得分之和的平均分即为法官(执行人员)文书得分。

(三)文书备查(检查)的评分标准(评分表附后):法官(执行人员)制作文书存在格式不规范、层次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说理性较差以及语法错误等明显不足的,在 60 分以内计分;文书符合格式规范、层次清楚、结构合理、说理较好、语言准确等要求的,在 60-75 分以内计分;文书整体上比较充分地体现了改革要求,说理性强,结构或内容上有所创新并有助于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权威性的,在 70-90 分以内计分;特别优秀的在 90 分以上计分。

(四)文书备查和检查折算得分:文书备查和检查平均得分在 65 分以下的,计 2.5 分;在 65-80 分以内的,计 3.5 分 ; 在 80 分以上的 , 计 5 分。

第十一条 主持庭审(听证)水平,主要考核法官(执行人员)驾驭庭审(听证)能力,展现法官(执行人员)庭审(听证)艺术,分值为 5 分。对庭审(听证)水平考核,采取旁听庭审(听证)与查阅庭审笔录相结合的方法。庭审(听证)与查阅庭审(听证)笔录评分表附后。

(一)听审考核。法官考评委员会委员随时可听审法官(执行人员)的庭审(听证),并对庭审(听证)进行打分后,交考评办公室。法官考评委员会每年听审法官(执行人员)的庭审(听证)不少于法官(执行人员)的 50% 。

(二)查阅庭审(听证)笔录。未对法官(执行人员)进行听审(听证)考核的,查阅其案件庭审笔录各一份。具体评分办法同上。

第十二条 解决疑难案件能力,指法官(执行人员)具有正确运用法律解决理论和实践价值比较突出的典型和疑难案件的能力,分值为 5 分。

(一)个人申报。法官(执行人员)认为自己所办案件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在案件审(执)结后,也可在本年度底附相关法律文书,由庭长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研究室。

(二)确认。研究室在收到法官(执行人员)申报材料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审委员会讨论。审委会讨论认为法官(执行人员)所办案件能够正确运用法律、较好地解决了该案中法律适用上的疑难问题,裁判结果具有较大示范性和指导价值,且裁判文书可作为文书范本的,予以确认并在 5 分以内适当计分。

第十三条 法官(执行人员)调研能力,是高素质法官(执行人员)应具备的能力,包括调查研究的选题水平、调研计划制定情况、调研方法的适用和实施情况及调研成果的实际应用、学术价值等。本办法对法官(执行人员)调研能力的考核仅从调研成果进行考评,分值为 5 分。

(一)审判长(执行长)每年应完成一篇调研文章或案例分析,其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至少应完成一篇情况反映或经验介绍简报,并被本院采用。未完成的,扣 1 分。

(二)每篇调研成果被本院、市级、省级、国家级采用或获奖的,由法官填写调研成果情况表,报本院研究室审核后,经法官考评委员会确认,分别计 0.2 分、 0.5 分、 1 分、 2 分。

(三)调研成果两次以上被采用或获奖的,依采用或获奖的最高级别计分。因采用或获奖已经计分,后又被更高级别采用或获奖的,按其中采用或获奖的最高级别加计一次差额分。

(四)调研成果既采用又获奖的,以采用或获奖中的最高级别计一次分。

(五)提出对审判和执行工作、法院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创意性建议,并被本院采用取得效果的,每项在 5 分内酌情加分。

(六)多篇调研文章被采用(获奖)或多项建议被采用的,累计得分不超过 5 分。

第十四条 办案的社会效果,是指法官(执行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能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分值为 5 分。

全年审(执)结案件没有因工作态度粗暴或工作方法不当而引发个人或数人上访现象,也没有出现影响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由本人申报相关情况,经纪检监察审核并报法官考评委员会确认,在 5 分内计分。

第十五条 立案庭从事立案的法官业务素质考核,分值 75 分的分配如下:

(一)认真完成信访接待工作,计 10 分;

(二)及时审查立案,立案合格率达 100% 的,计 25 分;未到达的酌情减分;

(三)办结上级机关或者院领导交办要结果的事项达交办总数的 100% 的,计 10 分,未较好完成的,酌情减分;

(四)加强对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业务指导,法庭立案合格率达 100% 的,计 5 分,对法庭立案工作指导不力的。酌情减分;

(五)做好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定期向院领导、审判庭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案件流程信息的,计 20 分,未较好完成的,酌情减分;

(六)调研能力 5 分,考核方法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

第三章 考核加分

第十六条 政治素养加分,主要是法官(执行人员)立功或受奖等方面的加分。

(一) 上年度干部考核中,法官(执行人员)被本院或市级部门评为先进的,加 0.5 分,被评为优秀或受到市委、政府奖励的,加 0.5 分。

(二) 立功或受表彰的,分别按下列标准加分:

1 、立三等功或者受到成都市级表彰的,加计 2 分;

2 、立二等功或者受到省级表彰的,加计 3 分;

3 、立一等功或者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加计 5 分。

既立功又受表彰的,或者同一年先后两次以上立功或受表彰的,按立功或受表彰的最高级别计一次分。

第十七条 廉洁自律方面加分,指在廉洁自律方面事迹突出,受到本院或上级表彰的,在 2 分以内酌情加分。

第十八条 审判效果加分,指注重审判(执行)方法,讲究审判(执行)艺术,审判(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得很好,并得到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肯定或群众称赞的,由本人申报典型案件的相关材料,经法官考评委员会确认,在 2 分以内酌情加分。

第十九条 法律文书加分,指被上级法院评为优秀法律文书,或被有关刊物刊载的,在 1.5 分内酌情加分。

第二十条 工作效率加分,法官(执行人员)如有其他重要工作,可能影响审判、执行工作效率的,可向法官考评委员会申报加分。

(一)法官(执行人员)开展专项审判或专项执行(含重大个案审判或执行)可申请加分,法官考评委员会根据情况酌情加分,但总分不得高于工作效率总分 25 分。

(二)庭(局)长以对庭、局进行有效管理申请工作量加分的,法官考评委员会根据所在庭(局)该年度的业绩情况酌情加分,但总分不得高于工作效率总分 25 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经法官考评委员会认为应当加分情形的,在 5 分内酌情加分。

第四章 考核扣分

第二十二条 通报批评扣分 被本院通报批评一次的,在 1 分以内酌情扣分;被上 级通报批评一次的,在 3 分以内酌情扣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廉政规定扣分,指最高法院和本院有关规定,办案中接受请吃送礼或者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因司法作风差被投诉经查属实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行为造成消极影响的,在 5 分以内酌情扣分;后果严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扣 10 分。

第二十四条 审判作风扣分,指 审判(执行)工作中因态度粗暴、方法不当而引发当事人投诉的,经纪检监察查证属实的,在 3 分以内酌情扣分;导致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扣 5 分;

第二十五条 错案,指案件被改判(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或执行错误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错误,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为错案的案件(详见本院错案认定文件)。被审委会确认为错案且责任在承办法官(执行人员)的,每件扣 3 分;责任不全在承办人的,在 3 分以内酌情扣分;责任不在承办人的,不扣分。

第二十六条 法律文书扣分,指 被确定为本年度最差的法律文书,在 1.5 分内酌情扣分。

第二十七条 社会效果扣分,指因 办案质量差引起群众集体上访的不好社会效果,且案件又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每件在 5 分内酌情扣分。

第二十八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扣分的情形。

第五章 考核机构及方法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障法官(执行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院 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 法官考评委员会在院党组的领导下, 负责 对法官(执行人员) 选任、考核 ,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由十一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院长担任。法官考评委员会委员人选的组成、调整,由政治处提出建议,报请党组决定,并向全院公布。

第三十一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在政治处设立办公室,负责办理法官(执行人员)选任、考评工作的具体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政治处主任兼任。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考评委员召开会议,审议和讨论法官(执行人员)选任、考核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第三十三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法官(执行人员)选任、考核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第三十四条 法官(执行人员)业绩考核,本着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对法官(执行人员)上年度工作业绩的考核由本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一)对法官(执行人员)工作效率、文书制作水平的考核以研究室的“案件数量通报”、“文书质量通报”和文书备查单位(领导)打分为基础,以业务庭和法官、执行人员个人申报为补充;

(二)对庭审(听证)水平的考核,以法官考评委员会抽查法官(执行人员)所办案件卷宗的庭审记录或法官考评委员听审打分为准;

(三)对解决疑难案件能力、办案的社会效果的考核,以个人申报、庭上推荐、审委会讨论决定为依据;

(四)对法官(执行人员)德才表现、廉洁自律、调研能力的考评分别由政治处、监察室、研究室具体负责;

(五)法官(执行人员)全年参加市委、政府安排的专门工作,工作满一年的,以法官(执行人员)的平均分计分;专门工作不足一年的,其工作效率分数不低于所在庭(局)法官(执行人员)人均分,不高于 25 分;其他指标的考核按本办法规定进行。

(六)初评结果统一报本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审查决定,法官考评委员会审查确定法官(执行人员)考核结果后,向全院公布对上一年度的考评一般在每年 1 月底前完成。

(七)法官(执行人员)对考核结果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官考评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考核内容及指标纳入法官(执行人员)业绩档案。

第三十七条 考核结果是年度评定公务员优秀、称职和不称职的直接依据;是本人评先、晋职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是审判长(执行长)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一般人员的上岗条件。

(一)审判长连续两年考核得分之和的最后三名,取消其审判长资格,但可参加下年度审判长选任。独任审判员或一般法官连续两年考核得分之和不足 120 分的,待岗学习一个月,待岗期间取消所有津贴和奖金。

(二)执行人员连续两年考核总得分的最后两名,是执行长的取消其执行长资格,但可参加下年度的执行长选任;是一般执行人员,且两年考核总得分不足 120 分的,待岗学习一个月,待岗期间取消所有津贴和奖金。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法官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审员以及立案庭从事立案审查工作的法官;执行人员是指从事执行工作的局长、副局长、科长(执行长)和其他从事执行工作的执行员。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本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