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法院管理,确保院领导及时掌握本院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强化队伍的管理与监督,把握工作主动权,迅速处置意外事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人
报告人包括本院全体干警及职工。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为在案件审理、行政管理、队伍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
(一)案件审理
1 、工作中发现或发生的涉及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群体上访事件和公民个人因故滋事等意外事项 ;
2 、受理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争议的案件;
3 、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以及与法院有关的重大事项;
4 、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干警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漫骂或殴打的;
5 、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6 、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7 、其他在案件审理中发生的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行政管理
1 、上级及有关部门来院检查、考察、指导的工作;
2 、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的情况;
3 、有关部门部署或联系涉及全院性的工作;
4 、本部门或院机关发生各类紧急或突发性事件、事故;
5 、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大宗物品的外借的;
6 、本部门办公、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 、机关发生机要泄密或安全保卫出现问题的;
8 、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队伍管理
1 、本部门干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或干警配偶、子女涉嫌违法犯罪的;
2 、干警之间、干警与他人之间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
3 、干警外出办案超过 3 天的;
4 、干警缺岗 2 天以上的;
5 、法院干警患病住院及因公、因故伤亡等情况;
6 、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报告重大事项的程序
(一)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即发即报,不能拖延或隐瞒不报。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庭室负责人报告 , 庭室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 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告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即时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 二 ) 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除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外 , 应按信息报送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研究室 ; 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除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外 , 应及时告知办公室 ; 队伍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除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外 , 应及时告知政治处或监察室。
(三)重大事项的处置,由院长和分管院长决定或批办。
(四)需要上报市委、市人大、上级法院或其他领导的,须经本院院长审查。
(五)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应遵守保密纪律。
第五条 报告重大事项的责任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实事求是地及时报告,对应该报告而不报告或因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扣减部门的目标分值,对责任人分别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的;
(二)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三)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四)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监察室负责调查,由院党组决定处罚。
第六条 本规定由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